中文名 |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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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7年12月29日 | 实施时间 | 2017年12月29日 |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 500 千伏或 750 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 1000 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分功能。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二)尊重历史。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三)促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 2018-2019 年。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执行。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 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 区域电网从电力市场统一购买的电力市场调频、备用等服务费用,不得计入区域电网输电成本,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相关省级电网分摊,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七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为提供区域电网输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新建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线路,经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有效资产范围。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 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国家 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计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在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之间进行分摊。电量电费比例,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并考虑输电线路长度、促进电力交易、与现行输电价格政策衔接等因素。计算公式为:电量电费比例=(Σ各线路实际平均负荷×该条线路长度权重)÷(Σ各线路的稳定限额×该条线路长度权重)×K容量电费比例=1-电量电费比例其中: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数据计算。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考虑整个网络安全稳定水平情况下各线路允许达到最大输电容量,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线路稳定限额计算。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超过其实际平均负荷的部分,反映区域电网提供安全备用服务的能力。考虑区域电网功能差异,设置调整系数 K,取值在 0.7-1.3 之间。东北、西北电网主要以消纳新能源和电力送出为主,K 系数原则上大于 1,适当提高电量电费比例;华北、华东、华中电网主要以保障用电需求和安全为主,K 系数原则上小于 1,适当提高容量电费比例。 各地可考虑季节变化因素,采取每月系统最大负荷日典型方式进行计算,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第十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改革初期,可对区域电网现行不同标准的电量电价政策进行归并,简化并逐步统一区域电网电价标准。电力市场机制建立后,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号和输电阻塞的电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按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能力并结合现行输电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事故紧急支援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典型运行方式计算。运行方式复杂的区域电网,可按各典型运行方式实际执行时间(按月)加权计算出各省级电网可获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紧急支援能力。省级电网峰荷责任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的每月最大负荷数据计算。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收取容量电费标准=该省级电网应承担的容量电费÷监管周期该省级电网终端平均售电量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第十三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区域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2100433B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输电网是以高电压或超高压将发电厂、变电所或变电所之间连接起来的送电网络。配电网是直接或降压后将电能送到用户的电网。
一、定义不同输电网是将发电厂、变电所或变电所之间连接起来的送电网络。配电网是指从输电网或地区发电厂接受电能,通过配电设施就地分配或按电压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二、用途不同:输电网主要承担输送电能...
输电网是发电厂发出的电经过升压后输送到用户的网络,配电网是把发电厂来的高压电用变压器在变成低压输送给用户的网络。
- 1-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档案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 提高档案工 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及《南方 电网公司总部档案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及要求 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公司下属单位及各省公司下属单 位,地市级、县级供电企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 下属单位进行评估。 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 2010 年前全部达到良 好及以上等级,县级供电企业在 2010 年前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 等级。 2010 年公司系统完成档案评估工作之后,为形成长效管理 机制,防止档案工作出现滑坡现象, 对完成评估的单位一般 3 至 5年复查一次。 二、评估等级及标准 (一)评估工作以《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档案工作评估标准及 评分表》(见附件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是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增量配电网定价机制是实现合理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的关键。但目前我国增量配电网配电价定价机制尚不明确,交叉补贴的存在与分布式电源的发展更给合理定价带来挑战。本文在梳理发达国家配电价定价原则,介绍准许收入法、价格上限法和标杆法三种配网价格形成机制,总结发达国家分布式电源定价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增量配电网配电价定价模式选择、如何解决交叉补贴和分布式电源定价问题提出了三条政策建议。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 5 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成本。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申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 人工费): 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 = 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 ÷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 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 ÷ 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 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其中: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 或者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密程度。计算公式为:(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R3=1-R1-R2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 R3 为负时,R3 取 0, 相应 R2=1-R1。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资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 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 号)中《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