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企业采购与招标管理 | 作 者 | 陈川生,朱晋华 |
---|---|---|---|
出版社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7年08月01日 |
页 数 | 320 页 | 定 价 | 59 元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121319549 |
第1章 企业招标与采购管理概论
一、采购及其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基本概念
(二)法律或规则规范的采购方式
二、企业经营采购及其管理
(一)企业经营采购的特点
(二)企业采购的管理
(三)企业采购管理体制
三、企业项目采购中的管制和自由
(一)正确处理投入和产出关系的经济活动
(二)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管理活动
(三)确定需求的技术选择和推荐中标人的技术活动
(四)具有公权和私权两重法律关系的法律活动
四、企业招标采购管理
(一)招标人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
(四)相关法律责任的解读
第2章 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的管制
(一)国企自行招标采购关键设备能否确定第二名中标
(二)《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的规定
(三)《招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的区别规定和分类管理
(四)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二、法律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管制
(一)法律对招标方式的管制
(二)法律对招标组织形式的管制
三、关于PPP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一)PPP项目的概念和内容
(二)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PPP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四)EPC项目的招标采购规则
第3章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一、 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制度
(二)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三)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条件、挑战和机遇
(四)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库制度
(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制度
(二)评标专家库制度
(三)评标(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
三、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管理
(一)建立企业供应商库的必要性
(二)建立企业供应商库的途径
(三)企业供应商库的管理
第4章 制订招标方案
一、招标采购过程的项目管理
(一)招标方案是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的综合计划
(二)招标方案的特点和作用
(三)高铁项目招标方案的制订
二、制订招标方案的步骤
(一)调查研究、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二)目标分解,明确完成任务的步骤
(三)责任落实、健全综合保障措施
(四)项目管理工具在招标方案中的应用
三、依法审批、核准项目中招标内容的管理
四、招标方案示例
(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示例
(二)项目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建议示范
第5章 编制招标文本
一、招标文本及其法律属性
(一)大龄剩女相亲的故事
(二)招标文本的内涵
(三)招标文本的法律属性
(四)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资质管理
二、招标文本编制的内容
(一)关于招标公告的内容
(二)关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
三、招标文本的监督管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核程序
(二)编制招标文件不能违法
(三)关于编制招标文件的负面清单的经验
(四)对编制招标文本的监督
五、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摘要)示范
(一)项目简介
(二)该类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的要点
(三)招标文件中对控制项目风险的统筹安排
第6章 执行招标程序(招标)
一、招标投标程序的特点
(一)铁路招标的潜规则
(二)招标投标制度的时间性
(三)招标投标制度的保密性
二、招标程序的管理
(一)招标程序概述
(二)暂估价和两阶段招标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终止招标
(四)招标阶段招标程序控制点管理
三、招标程序中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阶段的法律责任
(二)该阶段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的表现形式
(三)关于招标无效
(四)前置程序无效的影响和无效处置
第7章 执行招标程序(投标)
一、投标程序的管理
(一)投标程序概述
(二)投标游戏规则
(三)投标程序中的案例解析
二、投标程序中的监督管理
(一)投标环节的法律规定
(二)投标环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投标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投标无效
三、围标、串标走过场等现象深层次的思考
第8章 执行招标程序(开标、评标、中标)
一、开标程序的管理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查问题
(二)开标的法律规定
(三)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
(四)唱标的故事
二、评标程序的管理
(一)评标程序概述
(二)评标的故事
三、评标的技术在评标中的应用
(一)资金时间价值原理
(二)评标办法
(三)综合评估法折算分值的方法
四、中标程序的管理
(一)中标程序概述
(二)开标、评标、中标程序控制点管理
(三)全生命周期复杂评标计算案例
(四)关于投标低于成本的讨论
五、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督管理
(一)开标、评标、中标环节的禁止性规定
(二)开标、评标、中标环节的违法行为和监督
(三)开标、评标、中标环节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评标无效
(五)关于中标无效
第9章 招标结果和投诉管理
一、招标结果管理
(一)定标阶段的游戏规则
(二)电缆招标合同变化的启示
二、招标结果的监督管理
(一)签订本约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二)“黑白招标合同”惹纠纷
三、招标投诉管理
(一)关于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律规定
(二)投诉案例的处理和思考
第10章 完成中标项目
一、合同与合同法基础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
(三)招标采购合同的特点
二、完成中标项目
(一)合同管理
(二)工程合同的索赔
(三)索赔案例和启示
三、关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
(一)总承包项目分包的概念和作用
(二)总承包项目选择分包的因素
(三)经过招标的总包项目分包是否还要招标
四、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层层转包的内幕触目惊心
(三)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项目评价
第11章 公开采购方式和电子交易信息系统
一、政府采购规范的采购方式
(一)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
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规范的采购方式
(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设计多种采购方法的缘由
(二)限制类采购方式
(三)电子逆向拍卖和框架协议程序
三、议标采购方式的思考
(一)分橙子故事的启示
(二)议标采购制度
(三)议标采购制度的渊源
四、电子交易信息系统
(一)无收银员超市的启示
(二)电子商务和平台经济
(三)电子信息系统的创新和展望
附录A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房屋、构筑物部分) (GB/T 14885—2010)
附录B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程序法定时间和异议投诉法定时间的规定
附录C 招标采购资料档案管理基本知识
各章习题答案
参考文献 2100433B
本书以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本、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项目为经度,以招标采购的经济属性、管理属性、技术属性、法律属性为纬度;针对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三种管理监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为中心内容,包括招标采购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如PPP项目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等,书中的法理解读有创新、故事撰写有新意。是作者近年来从事招标投标相关教学实践的总结和结晶,本书对大专院校公共采购专业、企业社会招标采购等行业的学习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采购管理制度l 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和宴请;2 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3 能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物品;4 严格供应商选择、评价、甑选以保证供应商供货质量;5 加...
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采购操作步骤和方法,确保采购的质量和采购要求的适用性,符合公司整体的日常管理规定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工具、成型软件和固定资产(不含公司...
采购招标管理系统有很多,包括8Manage SPM、SAP、金蝶、用友等。我公司经过多家比对,最终选择了8Manage SPM采购招标管理系统,具体解决方案如下:1、重点是职责分离及电子留痕,如划分采...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完善,国内经济蓬勃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企业使用招标的方式采购物资可保证供应商给出合理价格,最大程度节约采购经费,降低运营成本。招标作为企业运营重要日常事务,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和资金周转,采购招标管理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企业工作经验,主要分析企业采购招标管理现状,指出存在的弊端,提出加强企业采购招标管理的策略,以便帮助更多的企业拓宽采购招标管理思路。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不断扩大自身的规模,在发展的过程中,采购招标环节在企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等问题。而在采购招标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明显。本文主要阐述企业在采购招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希望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实际的招标管理中,招标管理具体分为五个阶段来执行:
招标立项阶段:业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主管部门依据制度确定招标申请并报领导审批。
招标准备阶段:建立招标项目,完善招标文件,制定招标计划。
招标预审阶段:依据招标要求,初步筛选投标人。(此阶段在有些情况可以不进行。)
招标评审阶段:依据招标计划,成立评标专家组,召开评标会议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最终形成招标结果,选定中标人。
招标合同谈判阶段:与最终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此过程可以用标准的合同管理过程管理。
招标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建立了招标管理制度
建立了招标管理制度,保证招标工作规范运作。我们从健全企业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入手,根据招标投标法,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宝鸡供电局招标(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突出解决招标程序的规范化问题,强化制衡作用和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招标活动中各机构、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实行“发标、评标、定标”三权分离的原则,实现三个阶段的有效制衡,充分发挥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避免了嫌疑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了招标活动。三是推行规范化过程管理,制订了招标工作流程图,从招标申请开始,经过发标、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直到工程主管部门与中标厂家签订合同,招标办收集汇总招标资料为止,整个招标过程衔接有序,各个阶段工作明确、具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对招标关键环节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制订了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其中评标阶段就有4项规范表格,整个招标过程涉及规范表格共10项,实现了招标过程的可控与受控,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记录可查,进一步增强了招标管理的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据统计,自“招标管理办法”实行以来,共组织招标12次,其中招标项目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有7个;组织设备材料招标10次,工程招标2次,共涉及招标金额1330多万元,通过招标,最终合同确认金额为1260万元,节约资金近80万元,从而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降低了成本,促进了经营管理工作,提高了企业效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监察、财务、基建、后勤、采购与招标等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确定;
(五) 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论证;
(三)组织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或后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售采购与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出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采购与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后勤集团以及学校其他采购申请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机关单位的办公设备采购申报工作。基建管理部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申报工作。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集团自筹资金的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负责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管理职能范围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办公用品、服装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五)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项目。
(六)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七)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或二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重大项目,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组长审定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二)未达到重大项目金额标准的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一般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竞价公告、询价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还需公示如下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六)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七)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九)发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或在校园网、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十)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十一)审查与会签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二)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能按批次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实施。
(三)不能进行集中和合并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组成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竞价系统”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单位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采购项目,监察员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基建工程项目申请资料应包括:
1、项目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图纸审查合格书
5、银行资金证明
6、施工图纸或装修方案、工程预算书
7、招标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项目申请资料应包括:
1、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经审核的施工图和工程预算
4、招标技术要求
(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对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六)发售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后,项目承办单位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九)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确定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监察部、审计处、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同洽谈。
(十三)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四)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分别按以下四种情形办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人或者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论证资料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预算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设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项目承办单位论证报告。
(2)其他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经项目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3、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与相关业务部门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按单一来源程序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4.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情形、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设备和服务类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完成,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再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需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1.学校项目承办单位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部门会议论证记录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监察员与相关业务部门、采购申请单位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按照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程序实施。
3、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的重大工程项目,还需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招标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采购方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图书、教材、药品、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申请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凡有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任务的单位,请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