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警报,预计未来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或强热带风暴已经对我国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较大影响;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警报,预计未来将有台风、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或者台风、强台风已经对我国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重大影响;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警报,预计未来将有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或者超强台风已经对我国沿海海面及陆地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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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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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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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详细内容。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2个及以上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部分地区将达到暴雨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个及以上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1个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1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个及以上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雨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台风常见问题

  • 防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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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威胁。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暴雪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较大威胁。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重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重大威胁。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暴雪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特别重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特别重大威胁。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水产品造成一定损失。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寒潮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水产品造成较大损失。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水产品造成重大损失。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寒潮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等经果林及有关农作物、水产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海上大风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仍将达到海上大风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在沿海地区出现较高风暴潮潮位,对相关水域水上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交通、铁路、电力、航空、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不利影响。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海上大风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仍将达到海上大风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将达到海上大风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在沿海地区出现较高风暴潮潮位,对相关水域水上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交通、铁路、电力、航空、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风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仍将达到海上大风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在沿海地区出现较高风暴潮潮位,对相关水域水上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交通、铁路、电力、航空、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风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仍将达到海上大风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在沿海地区出现较高风暴潮潮位,对相关水域水上作业、过往船舶安全及交通、铁路、电力、航空、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沙尘暴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空气污染,使交通运输、航空安全、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沙尘暴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沙尘暴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空气污染,使交通运输、航空安全、群众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沙尘暴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空气污染,使交通运输、航空安全、群众生产生活受到重大影响。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沙尘暴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空气污染,使交通运输、航空安全、群众生产生活受到特别重大影响。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露风、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上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5%以上、10%以下的减产。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露风、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上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10%以上、20%以下的减产。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露风、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重大影响的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上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20%以上、30%以下的减产。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寒露风、倒春寒等低温天气预报,预计2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对当季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形成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或者上述地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此类天气并可能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导致30%以上的减产。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高温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高温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群众健康产生威胁,农作物生长受到一定影响,城市用电开始紧张,出现拉闸限电情况。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高温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高温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3天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高温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群众健康产生较大威胁,中暑患者开始增多,农作物生长受到较大影响,城市用电较紧张,拉闸限电频率开始增加。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高温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高温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群众健康产生重大威胁,中暑患者明显增多, 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城市用电明显紧张,拉闸限电频率明显增加。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高温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高温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对群众健康产生特别重大威胁,中暑患者爆发性增多,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城市用电特别紧张,拉闸限电频率显著增加。

1. Ⅳ级响应。当2个以上省(区、市)(北方省份4-9月)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 2个以上省(区、市)已经同时发生轻度干旱,且干旱仍将持续,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2. Ⅲ级响应。当2~5个省(区、市)(北方省份4-9月)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造成2个及以上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多座大型以上城市正常供水受到较大影响,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3. Ⅱ级响应。当6~8个省(区、市)(北方省份4-9月)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2个以上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Ⅰ级响应。当9个及以上省(区、市)(北方省份4-9月)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已经达到特重旱等级,且预计未来7天及以上干旱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已经造成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2~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未来3天及以上仍将出现持续的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2~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6~8个省(区、市)大部地区未来3天及以上将持续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6~8个省(区、市)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而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较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量绝收。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且预计9~1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未来3天及以上将持续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9~1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重大损坏和农作物较大面积绝收。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计1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未来3天及以上将持续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1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已经连续2天出现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产生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天气形势3天及以上仍将持续或加强,且已经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房屋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特别重大损坏和农作物大面积绝收。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0℃以下、-3℃以上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影响,减产幅度在5%以上,10%以下。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3℃以下、-5℃以上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较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2~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5℃以下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重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重大影响,减产幅度在20%以上,25%以下。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霜冻预报,预计48小时内6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地面最低温度降到-5℃以下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天及以上,可能或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形成、热带和亚热带作物安全越冬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减产幅度在25%以上。

1. Ⅳ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雾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大雾橙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机场、港口、主要公路每天封闭4~6小时。

2. Ⅲ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雾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大雾橙色警报标准或未来48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将达到大雾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机场、港口、主要公路连续封闭7~9小时。

3. Ⅱ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大雾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重大影响,机场、港口、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0~12小时。

4. Ⅰ级响应。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上述警报区的大部地区仍将达到大雾红色警报标准;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运输受到特别重大影响,机场、港口、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 当2个及以上省(区、市)的大部地区遭受气象灾害,且相关省(区、市)已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但应急响应工作已超出1个省级气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需中国气象局协调协助处置时;

2. 当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或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时,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100433B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标准台风文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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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高效、有序进行, 全面提高应对水平, 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 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原 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 为主的原则, 做好灾前预警、 灾中应急、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形成应急合力。 5 、各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 响天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 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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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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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工程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XXXXXXXXX限公司 XXXXXXXX工程项目部 二 O一五年七月一日 1自然灾害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本预案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由于突然发生洪汛、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造 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生产经营的紧急事件。 1.1 自然灾害分类 1.1.1 突发性洪汛灾害:包括山洪灾害、供水水质被侵害等。 1.1.2 突发性气象灾害:包括冰雹、暴雨、暴雪、寒潮、冰冻、低温、大雾、台风、高温、 雷电、沙尘暴等。 1.1.3 突发性地震灾害:包括火山灾害、地震等。 1.1.4 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地裂缝、滑坡、地面塌陷等。 1.2 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分析 广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历史上曾发生洪灾、强对流天气引起的暴雨、热带气旋、 龙卷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旱灾、地震、流行病等自然灾害。据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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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1 分级响应

5.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县应急办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或一般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2 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气象应急办,县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气象灾害基本应急程序见本预案“附录9.3”。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气象应急指挥和县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据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5信息共享和处理

5.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5.5.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6 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7新闻发布

5.7.1 气象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7.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县气象台统一发布的信息。

绥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8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1分级响应

4.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1.2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要与相关地方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镇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镇气象应急指挥和镇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3及时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4.3.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3.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3.6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镇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镇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6应急通信方式

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4.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主体为市、县(市、区)政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二)响应程序。

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气象灾害,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三)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1.台风、大风、龙卷风。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学校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及时调整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施工围板和城市绿化树木等巡查工作。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港口防风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水利部门对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通知渔业作业船舶采取避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大风防范工作,暂停或关闭高空游乐项目、室外旅游景区(点),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部门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及时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限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列车运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机场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暴雨。

教育部门通知危险区域幼儿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做好应急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民政部门负责危险区域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转移施工物资、设备,撤离施工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和抗洪抢险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转移危险区人员。

旅游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做好人防工程安全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遗迹、古墓葬和文物库房及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铁路部门加强防洪薄弱地段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险情,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机场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调整航班运行计划,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通知相关企业视情减产或停产。

旅游部门指导室外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确保游客安全。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遗迹、古墓葬和文物库房及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铁路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寒潮、霜冻。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防寒防冻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沙尘暴。

公安部门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运输安全。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机场、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适时调整运行调度计划,保证旅客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干旱。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因旱灾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7.雷电、冰雹。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地区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责任区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8.高温。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学校调整教学安排或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暂停或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林业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9.大雾、霾。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采取限航、停航等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机场及时调整航班计划,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四)指挥和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必要时,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派出专家参与现场指挥,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五)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新闻发布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及时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六)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工作。

(八)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工作。

(九)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解除应急响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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