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项目,释义: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的项目。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多种,且分别由不同层次的气象主管机构主管。
根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分工负责如下:
第十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七)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十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十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六)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三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2、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审批...
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 市政府对外招标的行为,不是在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 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陕安监管发〔 2007〕110号 发布日期 :2007-9-10 执行日期 :2007-9-1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 [2007]62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 [2007]121 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 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 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29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6年4月7日
气象塔是观测大气边界层的气象要素铅直分布的设施。随着大气边界和污染扩散研究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陆续建造了装有各种气象观测仪器的专用气象塔,初期,塔高约100米,后来有达400米以上的。此外,还有利用电视塔、电讯塔等安装气象仪器进行观测的,其高度更高。1979年,中国在北京北郊建造了第一座塔高320米的专用气象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