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资质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⒈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⒉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⒋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⒍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⒎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经。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接近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附件二,注3),并已建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可申请甲级临时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应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并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从事证书中规定的设计业务。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图签;不得私拉无证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严禁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申请专项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业务,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设计业务。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时,受聘人应由原单位出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作为设计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但作为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离退休人员不宜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 条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聘请在职教师从事设计业务时,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不少于二年。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无关的教学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由建设部吊销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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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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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2000)建设市字第 4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管理,我部以建设 [2000]126 号文发布了 《关于印发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 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文件 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 、由于注册管理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的单位普遍缺少注册结构工程师。因此,在有关注册管理制度就位之前 的资质核定中,可以允许以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达五年以上的高级设 计人员替代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申报条件,高级设计人员的条件按照《轻型房 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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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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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00 年 6月 30日建设部建设 [2000]126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 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下班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 合幕墙以及采沅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 发达地区, 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 须经省、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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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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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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