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
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 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 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 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 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 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 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 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 211990.98=-331655.47(元);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 218516.52 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2100433B
(一)从征税范围进行房产税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因此一些对地段依赖性不是很强的纳税人可依此进行纳税筹划。如对于一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避税方式进行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到预售房产款记入其他应付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预售房产款不记入预收账款,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更有甚者,收到款项不入账,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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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增长,同时也面临了新的市场经济下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必须要不断改革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很多企业由于缺少科学规范的纳税筹划会计核算,导致被经济市场淘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对会计核算在纳税筹划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总结了提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以供企业参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松动,国内基建市场也出现了反弹。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合法化的前提下,除压缩成本,纳税筹划也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分析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可操作性,旨在为建筑企业提供合理的、具有实践意义的纳税筹划思路。
清算监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债权人监督清算人执行特别清算事务的人。监理人原则上从债权人中选任。
监理人的职责权限有:监督清算人推进清算事务,执行清算协定;在清算人办理清算事务时,有同意权;为清算人提供意见,以便清算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协定的建议;应清算人的征询,提供变更协定条件的意见;列席债权人会议,陈述意见。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由监理人负责对特别清算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监理人可由债权人会议随时解任,但解任须得法院认可。 2100433B
①同城票据交换。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进行清算。
b、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当时清算的办法。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在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 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行处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②资金清算。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票据交换所核对轧平当天(或场)的票据交换业务后,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 1)全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 2)差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③同城票据的微机清算。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在我国,异地清算业是同现行的联行往来制度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联行转汇清算业务中的基本做法是:
①各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②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商业银行跨系统和本系统联行划转。
③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暂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仍由各商业银行联行划付。
④商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留足备付金,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商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不得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透支。
⑤商业银行办理转汇时,汇划金额一般不得转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可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但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在清算工作中,清算组对于公司资产的清点、估价、变卖和分配清偿等活动,不仅要按业务发生的类别记入有关帐户,而且还要定期根据有关帐册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一般程序的要求。由于清算组的活动涉及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因此需要向他们提供定期会计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在清算工作结束后,还要编制总的收支报表,反映清算期内债权收回、资产清理及变现、清算费用和债务的偿付、剩余财产的分配及股东权益的实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