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山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实施地区 | 青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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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各级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武东街、白玉山街、八吉府街下辖的行政村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0日前)
武东街、白玉山街、八吉府街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区房管局指导街道做好对管辖范围内行政村的业务培训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根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的说明使用微信二维码扫描登录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APP,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安全状况等,在APP上进行填报,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重点排查。武东街、白玉山街、八吉府街及下级行政村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人员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排查,开展重点排查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包括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组织专人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有必要可以可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4日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我区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的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3.分类统计。武东街、白玉山街、八吉府街要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辖区内房屋责任主体及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等。(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1.重点整治。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建章立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坚持“街道负总责、村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组织推进。各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二)强化综合保障。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互通,防止重复排查。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有条件的街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将对各街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弄虚作假、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一)区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牵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指导各街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和培训,指导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持续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
(四)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管理。
(五)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六)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管理。
(七)区司法局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八)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九)区自然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十)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项目外迁移民安置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城中村改造以及“建新拆旧”相关工作。
(十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十六)辖区街道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指导下辖行政村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组建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和办公室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报送相关会议材料,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指导行业所属下级单位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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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及所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区所有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和完成时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5日之前)
全面动员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安全状况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 统计摸底。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辖区内房屋责任主体及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
2. 排查重点。统筹街道、村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包括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组织专人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完成)
3. 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整治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1. 重点整治。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
2. 全面整治。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 建立长效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各街道乡(开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领导。建立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坚持“区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督办推进。各街道、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三)强化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互通,防止重复排查。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有条件的街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四)强化监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0日、25日前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必须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实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乡各行政村及社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到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乡各行政村及社区范围内各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11月)
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省级“排查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电子信息台账。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分类登记统计。组织单位职工,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是否用作生产经营用房等)。(2020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乡村两级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按照属地、行业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2021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2023年12月底)
1.重点整治。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及非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保障、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乡村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章立制。相关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审查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目标,强力组织推进。
(二)加强综合保障。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
(三)加强监督检查。乡村镇中心将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城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燃气场站、管线和用户端等潜在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对燃气企业进行资质核查,重点就场站硬件设施、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的企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二)燃气项目合规性核查。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将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城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整改范围,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城乡燃气项目一律严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管局)
(三)排查整治天然气管网隐患。对容美镇和走马镇的天然气管网进行大排查,重点排查天然气管道被违法占压、违章搭盖和管网穿插、中低压管网和入户管网老化漏损等隐患,以及违法违规施工危害管道安全、未按标准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签订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等问题。积极开展管道周边滑坡、泥石流、坍陷等地质灾害排查治理,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责任单位:鹤峰民生天然气公司,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容美镇人民政府、走马镇人民政府)
(四)排查整治燃气场站隐患。开展燃气场站(天然气门站和液化气充装站)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施、液位和压力远程监测设施、消防喷淋设施、雷电静电防护设施以及燃气储罐超压紧急切断设备、压力表、安全阀设备等安全隐患;重点整治燃气场站未严格按规定配备人员、未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未严格实行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实名购气、气瓶运输车辆未严格落实防撞保护措施等问题。(责任单位:鹤峰民生天然气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排查整治燃气器具安全隐患。严查报废、超期未检、旧品翻新、信息化标识损坏等液化石油气瓶非法流通行为,严查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标识落实不到位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六)排查整治用户端安全用气隐患。排查整治商业综合体、小型餐饮店、餐饮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安全隐患。督促天然气公司重点整治私自改建燃气设施,私拉乱接、私自增加用气场所,燃气具超期和安装不规范等隐患。对私拉乱接燃气的用户,供气企业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停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鹤峰民生天然气公司,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
(七)排查整治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安全隐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部署,持续严厉打击“黑气点、气贩子(特别是位于县或省交界区域的黑气点和流动气贩子)和占压管道、破坏燃气设施、无证经营、为过期钢瓶充气、无危化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载燃气钢瓶”等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八)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隐患。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消防器材、设施不完善,无消防车通道,无人员紧急疏散引导图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围墙未安装铁丝网,未建立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防暴器材配备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办证及持证上岗情况;燃气企业在场站设置安全常识宣传栏和按要求开展入户检查与安全用气宣传等情况。(责任单位:燃气企业,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方式
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城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排查整治工作实行日报制,各级各相关单位每日17:00前将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落实等工作情况报送至县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义忠)。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底前)。组织燃气企业、商业综合体和餐饮场所等相关单位和用气大户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同时,督促天然气企业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确保可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实时采集分析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信息。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健全配送服务体系和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对燃气场站、燃气管线、用户端进行类别区分,做到“一企一案、一类一账、一患一策”,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确保排查问题系统梳理到位、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隐患,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会商研判,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同时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底前)。认真总结和系统梳理排查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线索受理处置、违法经营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加快形成责任明晰、监在要害、管到关键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重点内容和排查办法标准,切实加强对城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排查治理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动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城乡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行联合检查、督查和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发动群众参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网格管理、网络信箱、手机App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反映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研判,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