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 颁布单位 |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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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5.07.01 | 实施时间 | 2005.08.01 |
废止时间 | 2019.07.02 [1]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 月 20 日 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有效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齐齐哈尔市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新的有关合法性的修改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 年 5 月 27 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农林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水土保持工作,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毁林、毁草原的,由林业或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审议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建设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负责保护;造成水土流失者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者负责赔偿的原则。
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鼓励公民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监督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环保、林业、农业、畜牧水产、铁路、交通、旅游、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禁止在15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已经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七条 禁止毁林、毁草原开垦、烧山开荒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风蚀严重地区开荒。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应当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渠系和专门存放地以外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残渣。
第九条 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当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场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监督;对废弃的沙坑、取土坑,应当在次年恢复植被。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严禁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行为: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草原和湿地;
(三)沟壑边坡、沟头、江河两岸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带;
(四)水库周边地带;
(五)堤坝坡脚、公路、林带、灌排渠系两侧区域;
(六)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者应当提交含有水土保持措施内容的采伐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副本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对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等只准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以及重点监督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或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市级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设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复。
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林草、试验场地、监测网点和其他治理成果。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人负责治理。
第十六条 水力侵蚀区应当以天然沟壑以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面积在5至3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小流域初步设计,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实行综合、集中、连续治理。坚持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和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和耕作措施相结合,人工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十七条 风力侵蚀区应当因地制宜,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小流域初步设计,应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项目责任制和技术档案,进行填图验收并设立标志。
第十九条 黑土区坡耕地水土流失,应当根据坡度大小、地形条件,采取山顶植树等高垄作、种植地埂植物带、兴修梯田、挖截流沟、修谷坊、叠水、蓄水池等蓄水保土工程,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办法应当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一事一议。跨村、跨乡的应当采取联合协作、集中连续、规模治理的方式。治理的投入和治理后的收益分配,由协作方共同商定。鼓励引进外资开发治理。
第二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户、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或者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投劳治理;也可以将使用权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拍卖给农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并由使用人负责治理。
采用前款方式治理的,应当按照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签定治理合同并允许转让和继承。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经营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小流域治理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结束时,应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小流域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损坏地表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导致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标准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黑土区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或者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实施应当落实公示制、投工投劳承诺制、资金使用报帐制以及产权确认制。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土保持生态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每年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流失现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监督机构以及执法体系。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级政府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毁林、毁草原的,由林业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禁垦坡度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开荒面积每平方米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二)毁林、毁草原、烧山开荒和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按照开荒面积每平方米处O.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江河、湖泊、水库、渠系和专门存外地以外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残渣的,除责令其清除外,每立方米处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二)不在指定的取土、取沙场地挖沙、取土或者在堤坝坡脚、公路、林带、排灌渠系两侧挖沙取土,给水土保持工程造成影响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本条例禁止的区域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按每立方米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四)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开发建设项目不上报《报告书》、《报告表》或者不按照《报告书》、《报告表》组织实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达标;
(六)侵占、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其他治理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水土保持的措施有农业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科学性, 二是地域性, 三是综合性,四是群众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齐齐哈尔市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大规模地滥垦滥伐、超载过牧等掠夺式地开发利用有增无减,导致我市黑土地黑土层厚度由开垦初期的 70 — 80 厘米下降到 20 — 30 厘米,土壤有机质含量由 8% 至 10% 下降到不足 4% ,土壤侵蚀模数为 4000 — 5000 吨 / 平方公里,已属中度侵蚀。水土流失导致每年每公顷粮食减产 400 至 600 公斤,全市按 100 万公顷坡耕地计算,每年减产粮食 4 至 6 亿公斤,相当于一个中等县份的粮食产量,是齐齐哈尔市常年粮食总产量的十分之一。据统计,齐齐哈尔市水土流失面积达到 228 万公顷,占全市幅员面积的 54% 。其中,坡耕地流失面积为 163.2 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 82.6% ,但治理面积累计仅为 72.6 万公顷,尚有较大的流失面积亟须治理。特别是近几年,违规开发建设等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正日益加剧,如不进行有效治理和依法保护,黑土层将流失殆尽。因此,做好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无论是对我市农业发展前景,还是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来说,都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预防;第三章为治理;第四章为监督;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四、有关条款的说明
1 、关于增加保护优先和生态修复问题。
在本条例第三条关于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的方针中,我们增加了“保护优先”的内容;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人工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治理水力侵蚀区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新时期新的水土保持理念的核心是变人与自然相对抗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人工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更好地加强预防保护,通过加强监督、封禁治理、封育保护,充分利用大自然的力量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步伐,收到费省效宏、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遏制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的发生。
2 、关于受理水土流失举报问题。
本条例第三条除了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的方针和原则外,还增加了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鼓励公民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的内容,旨在政府与公民共同来防止水土流失。
3 、关于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场地问题。
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相关部门意见时,有关部门提出,目前,我省乡镇没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村委会是否有采沙批准权提出疑问,并建议删除第九条。我们认为,设立此条的目的就是要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村民抹墙扒炕自用的取土、取沙场地进行规范,从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保留了此条,同时,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4 、关于黑土区综合防治问题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黑土区治理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依据是水利部最新颁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松辽水保〔 2004 〕 24 号《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试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如此规定有利于水土治理工程的阳光操作,进一步确保工程质量。
五、条例的制定过程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于 2002 年着手起草《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 草案 ) 》, 2004 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后,以市水务局为主要起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了起草班子,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后,市人大农林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修改。 2004 年 5 月,由市人大农林委员会牵头,组成联合考察组赴外省实地考察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先进地区,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吸纳了一些好的做法。 6 月 4 日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向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专家征求了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再次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 6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认真审查了条例是否与上位法相悖;第二,在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将条例草案刊登在齐齐哈尔日报上,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第三,召开了有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水务工作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第四,我们还就制定条例的一些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教,得到了具体指导。此外,我们还吸纳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我们反馈的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就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齐齐哈尔市人大农林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的。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一并审议。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 、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 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 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 加强监 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 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 ,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 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 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 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 源实行谁开发利用
赵树学: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段芃: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强: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郝胜哲: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张蕊: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原总审计师
明阳:齐齐哈尔市审计局三级调研员
赵焕成: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田凯: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左玉东: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闫晓光: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宋清海: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局长
宋贵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廷东: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韩鹏: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孙志民: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张春双: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党组成员、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院长
徐迎冬: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巩志伟: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
刘天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副调研员
路军: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副调研员
欧玉斌: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副调研员富宝君 四级调研员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1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副省长刘远坤出席并讲话。
2011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规能够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立足我省水土保持实际,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袁周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省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依法履职,加强监督,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工作。
刘远坤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要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