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时间 2019年3月14日
实施时间 2019年3月14日 发布单位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齐政办规〔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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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整体系统协调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有效增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84583公顷,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保护率稳定在45%以上。基本建立湿地保护修复机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专班工作体系,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三、方案内容

《方案》共分5部分22项工作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4项内容构成。第二部分是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从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动态管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5个方面,明确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基础性工作。第三部分是完善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及完善湿地生态用水4方面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是健全湿地监管考核评价机制。明确一是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二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三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体系,四是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测评价,分别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第五部分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等5个方面,保障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有序开展。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保护重要湿地,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目标任务。二是拓展县、乡、村三级湿地管护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市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管护联动机制,把湿地斑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三是提出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加强国家、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加快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进度。四是强化湿地清理,依法依规建立台账,加快推进破坏湿地修复。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盼,建立完善我市湿地保护修复机制,不断加强湿地保护,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建立完善党委重视、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群众参与、依法保护湿地的新格局,全面保护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布局。大力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构建湿地保护监管体系,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建设以嫩江、乌裕尔河为主的湿地生态功能区,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退耕还湿工作,构建嫩江流域、乌裕尔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坚持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发改、财政、住建、旅游、交通、气象、农垦九三局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原则,将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扩大湿地面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推动落实湿地资源双量管控工作,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目标任务。全面加强现有湿地保护力度,落实湿地名录管理,明确湿地保护责任。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体系,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重要抓手,促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落实。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湿地资源现状排查,结合实际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综合整治和清理修复,促进湿地恢复性增长。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确定各县(市)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面积,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84583公顷,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保护率稳定在45%以上,完善市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管护联动机制。基本建立湿地保护修复机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专班工作体系,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一)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促进湿地有效保护。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选择湿地名录中面积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景观独特的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各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由同级政府确立并命名。通过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手段建立重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重建区,重点建设扎龙丹顶鹤重要栖息地恢复重建区,加快推进富裕龙安桥、齐齐哈尔江心岛、碾子山雅鲁河等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验收。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合力。2019年底前建立完成较为完善的全市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同时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健全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理顺湿地管理体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为基础,完善市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管护联动机制,把湿地斑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加大管理力度。〔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动态管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完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相关管理办法、规则和程序。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各自然保护区、各湿地公园等要在名录中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扎龙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各县(市)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详见附表1),市县乡村逐级分解落实,所有湿地斑块落实管护责任人。推动湿地斑块勘界落地,明确边界四至,逐步实行湿地资源不动产登记标注。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征收、占用湿地的标准办法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质量不下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一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面积、四至和功能区划图完成确界立标工作,确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界线落地。在重点地段、拐点和控制点设立界桩、界碑,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员密集或容易到达的边界处树立明显的标识牌。二是9个县级自然保护区要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完成边界落图、功能区划编制并对外公布。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三是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湿地公园标界立桩,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完善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在核实认领湿地斑块工作基础上,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收回的湿地要逐块制定台账和还湿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在湿地范围内已经依法确认为耕地、草原等地类的,维持现状。各地要强化政策支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湿试点等项目补助资金,加快推进退耕还湿和湿地保护修复进程。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违法侵占湿地问题台账,2020年对侵占、破坏、退化的湿地进行全面修复和综合整治,推进湿地恢复性增长。〔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扎龙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为指导,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推进河(湖)长制水生态修复工作,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重点对松嫩平原乌裕尔河流域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完善湿地生态用水。结合河(湖)长制水资源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统筹考虑珍稀濒危鸟类等相关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管考核评价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湿地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对未批准为综合利用的湿地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协调推进河(湖)长制水域岸线管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严厉查处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违法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执法机制,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有效监督。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编办、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扎龙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部门进行约谈。系统推进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层层抓落实,制定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基础能力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任务目标清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各县(市)区,做到责任明确到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齐齐哈尔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资产双量管控实施方案》要求,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修复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湿地资源双量管控等制度体系,建立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验收。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测评价。以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布置为基础,推进湿地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科技支撑和监管水平。结合河(湖)长制一河(湖)一策专项治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生态红线划定等工作,构筑“天地一体化、监管一张图”的管控体系,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湿地生态监管网络。按照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后由所在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及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级层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管理的投入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资金,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并在政策上予以相应支持。〔市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农垦九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加强湿地基础与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研究湿地与农业相关以及湿地在黑土保护中的作用机理。加快湿地保护、生态修复、合理利用等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基础研究,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农垦九三局等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及湿地保护宣传月为契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面向公众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工作。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自2019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5日前将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及省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过程中,要提炼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政策以及意见建议等,并及时向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流反馈。〔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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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城市历史和时代记忆的载体,历史建筑修复的确切意义在于最大程度维护和保留其所蕴含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结合齐齐哈尔市工人文化宫的修复改造工程实践,阐述历史建筑价值判断、修复原则、设计策略和再更新等实践性操作问题,为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修复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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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市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依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进行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

(二)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县区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三)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数据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二)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依法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县区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投入机制。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25日2100433B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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