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我市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0811
【发布文号】 齐政发[1987]43号 【生效日期】 1987-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天然河道、人工河道、调蓄洪区及堤防、闸坝、护岸、引水、排水等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他的任务是:负责河道管理、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出现的矛盾;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第四条市、县水利部门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区、乡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保护河道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好,是全市人民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与工程、林草管理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流域规划修筑的江河两岸的堤防之间,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为河道行洪区;无堤防的河段,按流域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走线之间区域为行洪区。行洪区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按其行政区划由所在县、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齐齐哈尔市城区的江河堤防、护岸管理和防洪工作由市城建部门负责。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内自建的江河堤防、护岸管理以及防洪工作,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河道所在场负责。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修建套堤、厂房、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不准擅自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在限期内未及时清除的,设障单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具体标准由市河道管理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受危害地区应制定安全措施,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按下列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嫩江、雅鲁河、绰尔河、通肯河、阿伦河、讷莫尔河、乌裕尔河、二龙涛河、北部引嫩、南部引嫩、卫星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在市区河段上修建工程,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审定。

(二)在双阳河、润津河、音河、白山河、通南沟、二沟河等我市境内的河流及中部引嫩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市河道管理部门审定。

(三)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河道长度不超过县境的由所在县审定;河道长度不超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由其各自主管部门审定。

(四)在嫩江通航江段修建工程须由市河道主管部门和市航运主管部门共同审定,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和航运部门批准。

第九条堤防、护岸、丁坝、锁坝等河道附属工程由建设单位管理,堤防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群众负担。嫩江、雅鲁河、绰尔河、诺敏河、通肯河、二龙涛河、双阳河堤防属国家与受益单位和群众联办工程,其经常性的维护管理费由受益单位和群众负担。

第十条嫩江、雅鲁河堤防护堤地范围,迎水面不小于一百米,背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诺敏河、通肯河、二龙涛河、双阳河堤防护堤地范围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其它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二十米。护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利用堤身、水库坝身做公路、乡路,须经河道、堤防、水库管理部门同意。在堤身、水库坝身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十二条禁止向江河及与江河相联的排水渠、水库、泡沼内排放废油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禁止在堤身和护堤地内挖草皮、取土、开沟、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坟、堆放杂物、修建鱼池及从事其它危及堤坝安全的活动。嫩江、雅鲁河、绰尔河、诺敏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内,不准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如必须钻探,须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钻探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述区域内采掘砂石土料物:

(一)嫩江、雅鲁河、绰尔河、诺敏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以内,河床凹岸和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内;

(二)大、中、小铁路桥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分别在五百、三百、二百米以内;公路桥及引道、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内;

(三)拦河闸坝、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内;

(四)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内;

(五)可能因采砂导致流势变化影响其他部门正常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十五条禁止在通航河流和渔业生产繁忙的江河内散放流送木材和无船牵引的木排。

第十六条护堤、护岸林草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工营造,谁造、谁管、谁所有,合造共有。设立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营造和管理;市区域防堤段由市城建部门负责营造和管理。未设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的,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不准乱采滥伐。河道内的林木由其产权者按行洪要求逐步改造。

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收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本市江河水土资源,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做到利用水土资源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十八条各县、区河道管理部门和市城建部门的堤防管理机构,以及有权批准开采砂石土料物的部门,要在河道勘测的基础上,制定砂石土料物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市水利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河道管理部门签发准采证、准运证,方可采运。开采工作必须按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在市区河段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市城建部门的江堤管理机构批准。河道长度不超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在航道内采砂应征得航运部门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批准部门缴纳砂石管理费。收费范围和标准,按黑政发〔1985〕104号文件《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对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砂石管理费者,由批准部门吊销其准采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可免收砂石管理费:

(一)军需用砂(不包括建造营房和家属住宅用砂)。

(二)乡道建设和维修用砂。

(三)农田水利、防汛抢险、施砂改土等用砂。

(四)航运部门疏通航道的砂石。

(五)铁路部门自采,用于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管理范围内的防滑砂及线路、桥隧站场维修用砂(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用砂)。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砂石管理费的用砂。

第二十二条收取的砂石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工程维修及河道管理人员开支等。砂石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县、区和市城建部门收缴的砂石管理费,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提取5%,用作河道整治、观测试验和河道管理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免缴开采砂石管理费的自采自用砂场,开采砂石可能对堤防、防洪及其他用河单位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河道管理部门应事先提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出技术鉴定,开采砂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否则,要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堤身、水库坝身做公路、乡路,临时占地、占摊、占用堤防护岸修建码头,均须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由市河道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防汛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市城区防汛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城建部门。

第二十六条防汛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必须服从当地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在防讯紧急时期,防汛指挥部有权调动防汛抢险急需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力。

第二十七条市区、各县防御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时,必须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方案实施。对严重阻水工程设施,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八条汛期水库的调度要按批准的调度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需要变更计划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者,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对防洪或其他部门兴利造成危害的,不经批准和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滥采砂石土料物的,要求限期清除的围堤、林木等阻水物逾期不清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有权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拒不执行防汛调度和决定,挪用、盗窃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器材的,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河道、堤防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水利农电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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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政发[1987]43号

【发布日期】1987-06-20

【生效日期】1987-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0日齐政发〔1987〕43号)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文献

铜川市河道管理办法 铜川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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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河 道 管 理 , 确 保 河 道 行 洪 畅 通 和 工 程 安 全 , 发 挥 河 道 的 综 合 效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和 《 陕 西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整 治 、 利 用 、 保 护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 滩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行 洪 区 , 两 岸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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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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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6-7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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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决定

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 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市人大决定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三)修改《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文号】齐政发[1987]9号

【生效日期】1987-02-2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1987年2月21齐政发〔1987〕9号)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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