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资产为纽带,以盘活存量,明确产权,搞活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重点,以资本运营为手段,立足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条 彻底改变小型水利工程传统的公益型观念,统一认识,调整治水思路,明确治水方略,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是商品的意识,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
(一)切实解决目前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财产所有权)及所有者主体不明、管理混乱、经营粗放、责权利不规范、重建轻管、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
(二)清产核资,界定水利国有资产,明晰产权,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实施和监督力度。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水利发展机制,把水利逐步推向市场。
第三条 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水利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使水资源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
(一)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价值。
(二)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
(五)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解决目前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乡(镇)以下管理的小(二)型水库、河闸、坝塘、蓄水池、抽水站、排灌站、水窖、人畜饮水工程、过水流量在0.5立方米/秒以下的输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形式:
(一)拍卖。即将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一次性拍卖,由集体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租赁。即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工程及原有附属物的使用权由承租人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一般租赁期限为5—15年。
(三)转让。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有偿转让,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一般转让期为10—30年。
(四)股份合作制。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由法定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把确认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由持股者依法合作经营。
(五)规范化承包。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其产权不宜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开发、利用和经营。一般承包期限为5—15年。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在资产评估、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不改变水利设施用途,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改制收益资金由各级财政设专户管理,并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改制中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以保值、增值、便于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为目的。多种形式并举,只要群众及经营管理者能接受的形式,均可采用。
第十二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变的原则。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工程标准和质量。各级政府要对改制后的小型水利产权、经营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成交价确定后原则上一次付清,可优惠成交价的10%。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年付清,但第一年付款不得少于总成交价的60%。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租赁、股份合作制和规范化承包经营小型水利设施,经营管理者除交清所规定的费用和依法缴纳税费外,不再缴纳额外费用。其资产评估费、验资、权属转移注册登记等手续,只收工本费,其它收费一律免除。
第十五条 改制后对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承包和租赁期内的工程,在征得所有权单位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转让、转租。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所得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的原则。改制所得资金县级20%、乡级80%。改制收得资金一律由各县、乡两级财政按工程属地设专户管理,县、乡可从改制收得资金中各提取5%用于工程评估费、办公费和文印费等改制方面的支出。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该资金必须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严格遵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指导性水价,供水经营者不得擅自调高水价,牟取暴利。
第十八条 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公民购买、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经营小型水利设施,对下岗职工优先照顾。积极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水利工程设施,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打击打劫哄抢、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维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相关的法院判决,不过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知是否相同。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监理提供的稽查资料清单,由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查找:1、监理单位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2、监理机构组建、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分工等文件;3、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岗位证,总监资格证和岗位证(原件或...
第十九条 凡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条 凡租赁、承包、转让小型水利工程的,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期限内允许转租、转包。
第二十一条 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仲裁。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或补助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由经营者或财产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一切违章建筑物。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若不执行者,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并与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相一致。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方集资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业主需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或乡(镇)水管站承担,实行有偿服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国有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
(一)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组织专门评估小组,充分考虑工程投入、现状、折旧、效益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标底价。
(二)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水利工程,均属国家所有,由县(市)区和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明确产权主体。
(四)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五)农户自已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只确权,不改革。
(六)已存在承包关系的小型水利设施,应规范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转让和购买者。
(一)以明确所有权、放开建设权、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公布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标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报名者必须缴纳保证金,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投标竞买者(包括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进行公开考评,中标后必须签订合同,建章立制,依法公证,做到竞争有序,公平合理,同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办理出让手续。
(四)涉及林地使用权的应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生态补偿费。
(五)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一指导性意见范围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细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一)组建由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水利、财政、公安、司法、农业、林业、土地、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班子由水利、财政、公安、司法、土地、林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水电局。各乡(镇)还应抽调有关工作人员配合办公室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定改革的范围、项目、件数,明确产权归属;搞好资产评估,明确出让主体,并确定改革形式和出让底价;提出工程管理措施及权、责、利的有关要求确定出让期限;大张旗鼓地宣传改革政策,进行全面思想动员,让群众家喻户晓,积极参加。
(二)通过公开招标公告,吸引投标竞买者,并逐一审查,确定中标人;由产权所有者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出具有效出让证明,依法当场公证,公开宣布或公告由中标者经营管理。
(三)建章立制,制定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范围,管理措施及权、责、利的有关要求和办法,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建帐立册。改制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分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管单位立卷归档,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乡(镇)要尽快成立有关机构,具体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乡(镇)的改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水利、财政、物价、审计、公安、司法、农业、林业、土地、工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确保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曲靖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针对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投入不足、管理粗放、经营不善等问题,论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式,论述了改革的可能性,并从改革的形式、步骤、效果等方面作了探讨。
序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
第二节研究的目标和思路
第三节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状况和利用效率
第二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的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
第三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国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及研究情况
第一节国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变革状况
第二节国外关于产权制度及其创新的研究进展
第三节国外关于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的研究概况
第四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诱导因素及相关分析
第一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理论框架
第二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具体分析
第三节黑河流域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和效率分析
第一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分析
第二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效率评价
第六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一节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方面的评估指标
第三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要素的评估指标
第四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绩效的评估指标
第五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可持续性的评估指标
第六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途径及制度需求
第一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
第二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途径
第三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需求
附录1DEA评价模型的改进研究及实证分析过程
一、DFA评价模型的改进研究
二、DEA评价的实证分析过程
附录2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综合评价方法概述
二、综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附录3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三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二、改制的成效
二、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四、几点建议
附录4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产业经济学分析
一、SCP(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概述
二、小型水利工程的SCP分析
附录5有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部分文件汇编
一、水利部文件
二、甘肃省《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七、河南省水利厅文件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九、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参考文献 2100433B
近年来,我国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蓬勃发展,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方面,创造了许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不统一、思想有阻力,以致各地改革的进程不统一、发展不均衡。
鉴于小型水利工程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农业生产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亟待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地研究,从而推动改革逐步完善、健康发展,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书在实地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运用公共政策学、产权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投资经济学和水利科学等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重点围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人力资本、生存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当地农业生产效率和整个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诱导因素、潜在效益与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