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经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内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安排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三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在建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四)具备开工条件;
(五)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需要列入当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拟安排项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五条 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于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毕,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市级财政预算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向各县(市)区、各部门下达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每年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年度投资总量的70%左右,其余30%左右在年度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安排。
年度中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总量的30%左右,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当年安排投资的项目;
(二)需要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建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中央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决算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项目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招标后的结余资金,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
中标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当重新报批概算。
第六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筹集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分年度安排的投资项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承诺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将在下一年度投资中扣减上一年度市预算内出资部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经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应当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有关项目法人的规定。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或者批准开工后建设实施。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可以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开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作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委托招标。特殊情况可以自行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全额使用市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招标方案应当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市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经过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四十三条 同一经营实体对同一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只能承担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市级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市级政府投资的,应当按规定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设计和有关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可以授权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市预算内投资或政府性贷款用于非市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通过拨款或承担贷款无偿投入。
贴息是指使用市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利息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规定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的重点、定额或比例等,明确资金用途。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二十九条 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公益事业项目;
(三)贫困县(市)区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
(六)其他项目。
对于第(一)(二)(三)(四)项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第(五)项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方式。
第三十条 对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理由。
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时,应当向当地发展计划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发展和计划局在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发展和计划部门审批、核准的有关文件或备案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
(二)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咨询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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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通过拨款或承担贷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将市级政府投资注入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市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其中水资源分析应符合曲靖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和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不予审批。
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级可用财力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市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县(市)区公益事业建设;
(五)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市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1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11号
第六十二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的管理,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各级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进行稽察。
第六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得承担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安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有关投资中介机构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从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六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市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投资计划 5.1 建设内容 分别对养殖场进行现场调研, 看其是否满足光泽县发展规划和达 标排放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在重新选址、 土建施工以及防 治措施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现状满足要求的养殖场提出进一步 改进方案。 5.2 建设工期 本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10年,所有工程项目将按年度进度 要求逐步实施。 5.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本项目预计 2025年 12 月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具体实施进度由 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5.4 项目管理 5.4.1 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为统筹项目建设, 建议由县环保局成立项目办公室, 协调并监督 各乡镇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项目完成后,由环保局和农业局共同进行 监督管理工作。 5.4.2 工程管理措施 (1)各个项目组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按工程总进度表分步实 施。 (2)根据项目投资估算,领导小组专
1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结合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及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公 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以期获取未来 收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 及购买大型设备等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是指以法人地位对其它法人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
第15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在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类型、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审计范围,即市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或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二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类型,即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三种类型。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即各类型审计的重点内容。四是明确了审计实施程序、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五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确定了分工协作和部门协作会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