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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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云南省曲靖市环西路以西,文笔路以南“阳光.上城”小区A幢第1-11层A号 |
简介:“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目前已成为以电力工程施工为主的专业化企业,具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承装、修类三级资质,承试类四级资质,1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安装检修,3...
简介:曲靖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开发区国有资产,筹措开发区建设资金,对公司投资使用跟踪监管,房地产投资开发,保障性住房投资开发,物业管理,...
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2006-01-23在湖南省湘潭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302号寓民公司楼。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录
1 员 工 手 册 2 前言 欢迎您加入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手册为您所有,我们把它定名为《员工手册》 。(简称手册) 显而易见,手册不是一篇冗长的宣言, 然而却包含着每一位员工必不可少和 应该建立的信念。 手册当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法典, 然而却极其简明地阐述了属于我们大家共 同享有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尊严。 我们都信奉华新的文化, 因为我们都是华新大家庭的成员。 我们受一个平等 制度的检验。我们的行为,我们的态度,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所肩负的工 作,都将在共同的期望中得到升华和改善。 我们都愿意信守同一个规则, 在愉快的合作中共同迎接充满意义的挑战。 因 此,我们都会说: 我们不单问华新能为我们做什么, 我们更关心我能为华新呈献什么。 置身于 这个团队里,华新的努力就是我们的努力; 华新的方向就是我们的方向; 华新的 成功就是我们的成功! 3 公司简介 华新(中国)投资
第19号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与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规划相协调。
(二)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有关规程和导则规定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规划的变电站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规划为电缆通道;现状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第十条 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预留相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通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梁,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长的需要。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面积计算,以合法的勘界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的四边形;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有关手续。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着物,以及迁移、拆除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满足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