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安全保障扶贫工作办公室,机构职能部门。
2021年2月25日,获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所获荣誉
2021年2月25日,获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100433B
你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如下: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 个人建议你下载个地图软件,可以详细的查询到具体位置还有具体路线,各种搭乘的方式还有路线都有。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你好,商报讯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现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于昨日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真伪,到相关省市(证书的办理地)的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那里有专业人员查询,不同的省市的查询系统不一样,仔细看一下页面布局和查询的分类。一般在每个省建设厅下属关联网站比如...
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 [2010]144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 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管理,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 [2008]147 号)及《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8]46 号)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 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认定工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三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拟订地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地方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执行。
五 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六 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 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 综合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干部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 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厅属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青建法〔2017〕25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做好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开工作。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通过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推动更好依法规范履职。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公开,修订完善并公开行政许可目录、申请条件、提交要件及办事流程。做好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和准予许可等信息公开,接受申请人咨询和社会监督投诉。
(二)进一步推进行业重点工作信息公开
1.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于纳入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定期发布项目审批、进展、建设等信息,定期公开招投标、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竣工备案、协调成果、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公开国家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公开工程专项督查、季度年度考评,完善绩效考核细则、费用专项监管要求。建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地方主动公开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信息。积极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及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准入、分配、退出等信息。
3.加强新型城镇化信息公开。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定期发布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城乡规划改革、城市设计、历史建筑认定等工作动态,加大新型城镇化、全省城镇体系、东部城市群等重大规划相关内容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要求,加快建立省级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深入推进“阳光规划”。研究制定并公布省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权责清单,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4.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做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定期通报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例,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向社会及时公布房地产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房屋征收信息。稳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加大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5.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信息公开,印发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确保危改户知晓政策。抓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公开,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任务完成、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指导督促各地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鼓励村民、新闻媒体等参与到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监督中来。
6.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各地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时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服务流程等信息,及时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推进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
围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内全覆盖目标,形成并公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避免“执法随意”、“定向检查”情况发生。大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过程和结果公开,杜绝行业“红顶中介”现象。
(四)推进“许可、处罚”信息双公示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由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业务处室确定联络员,于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送统一格式的公示信息,由法规处汇总后将“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于厅门户网站。
(五)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按规定做好省本级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公开本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二、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工作落实
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和会议办理程序,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回应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推进。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加强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作用,积极解读政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让公众更好地知晓、认同。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贯彻落实省政府对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并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
(四)更好发挥媒体作用
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新信息传播方式,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合办专栏专版,由部门负责人或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健全保障监督措施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在梳理本部门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做好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工作,对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落实规范性文件2年一次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公开清理结果。
(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网站内容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切实履行政府网站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使政府网站成为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地回应社会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政务微博微信、政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扩大传播范围。要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
(三)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围绕部门中心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市场监管、政府规章和惠民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采取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等方式,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四)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推动本部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扩大参与、回应关切等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保密事项,以及弄虚作假、欺骗公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0月,被评为“2019年度青海省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