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设机构 11个
隶    属 省政府 地    点 青海省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三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拟订地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地方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执行。

五 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六 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 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 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 综合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干部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 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厅属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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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副厅长:葛文平

厅长:王发昌

党组成员、副厅长:师健、李勇、白宗科、程鸿(援青)、马成贵

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秦志强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熊士泊

二级巡视员:梁周团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促进新农村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生态移民住房建设。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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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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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和指导实施。

(四)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权限内的行业企业资质标准。

(五)承担指导、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工程规划建设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编制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

(九)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十)指导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规划编制工作;拟订城镇燃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燃气、供热运营和安全管理;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三)负责对省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0月,被评为“2019年度青海省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100433B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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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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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 [2010]144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 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管理,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 [2008]147 号)及《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8]46 号)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 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认定工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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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14-2014-000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23日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1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省法制办,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协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青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青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讲诚信、守信誉,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队伍自身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进青企业应在我省境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具有从事建筑活动所需的在岗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进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制度,其他进青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七条 施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制度的进青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之前,应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领取《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备案手册》,未登记备案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第八条 施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制度的进青企业提交完整有效的备案资料后,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建筑施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驻青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驻青人员花名册以及与之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应具备的相应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驻青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 在我省建筑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备案手册》的。

(四)连续两年未承接业务的。

(五)限制在我省承揽业务期限未满的。

第十一条 施行告知性登记备案制度的进青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青负责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执业注册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备案情况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取得《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备案手册》的企业在本地区重复备案。

第十四条 进青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文明、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进青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应在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平台予以公布,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将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企业注册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11月27日。

青建法〔2017〕25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做好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开工作。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通过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推动更好依法规范履职。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公开,修订完善并公开行政许可目录、申请条件、提交要件及办事流程。做好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和准予许可等信息公开,接受申请人咨询和社会监督投诉。

(二)进一步推进行业重点工作信息公开

1.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于纳入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定期发布项目审批、进展、建设等信息,定期公开招投标、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竣工备案、协调成果、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公开国家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公开工程专项督查、季度年度考评,完善绩效考核细则、费用专项监管要求。建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地方主动公开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信息。积极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及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准入、分配、退出等信息。

3.加强新型城镇化信息公开。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定期发布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城乡规划改革、城市设计、历史建筑认定等工作动态,加大新型城镇化、全省城镇体系、东部城市群等重大规划相关内容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要求,加快建立省级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深入推进“阳光规划”。研究制定并公布省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权责清单,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4.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做好房地产政策的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定期通报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例,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向社会及时公布房地产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房屋征收信息。稳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加大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5.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信息公开,印发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确保危改户知晓政策。抓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公开,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农牧民危旧房改造任务完成、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指导督促各地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鼓励村民、新闻媒体等参与到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监督中来。

6.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各地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时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服务流程等信息,及时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推进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

围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内全覆盖目标,形成并公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避免“执法随意”、“定向检查”情况发生。大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过程和结果公开,杜绝行业“红顶中介”现象。

(四)推进“许可、处罚”信息双公示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由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业务处室确定联络员,于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送统一格式的公示信息,由法规处汇总后将“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于厅门户网站。

(五)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按规定做好省本级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公开本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二、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工作落实

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和会议办理程序,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回应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推进。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加强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作用,积极解读政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让公众更好地知晓、认同。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贯彻落实省政府对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并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

(四)更好发挥媒体作用

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新信息传播方式,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合办专栏专版,由部门负责人或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健全保障监督措施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在梳理本部门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做好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工作,对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落实规范性文件2年一次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公开清理结果。

(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网站内容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切实履行政府网站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使政府网站成为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地回应社会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政务微博微信、政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扩大传播范围。要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

(三)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围绕部门中心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市场监管、政府规章和惠民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采取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等方式,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四)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推动本部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扩大参与、回应关切等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保密事项,以及弄虚作假、欺骗公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厅成立了两个检查组,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分别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南川工业园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开展了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项目,主要侧重保障房、医院、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项目,并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检测等形式,对受检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工地消防、扫黑除恶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共计检查了6个市、州,23个区、县,4个园区,共54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18项,学校工程7项,其他公共建筑29项,累计建筑面积316.95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4.66亿元。

本次检查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单13份,整改通知单21份,提出整改意见599条,对13个项目,21家企业,1名个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信用扣分。

二、受检地区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检查表明,各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扫黑除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总体上建筑市场运行规范,但部分地区也存在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低、分包行为不规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见证取样等基本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引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参建各方市场及质量安全行为方面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缺乏合同管控能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少对施工监理等履约单位的有效管理,致使施工监理单位人员随意变更。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无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不能提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将建筑工人工资款转入代发协议账户、未按要求委托有勘察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设计。

2.部分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实名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施工现场不能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时间不足,部分项目存在频繁变更、更换项目负责人等情况。部分施工单位未有效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于《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贯彻落实无计划、无安排、无部署,没有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改台账。部分施工单位未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未设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有的虽然设立账户但未进行使用。个别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

3.部分监理单位的行为不规范。监理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部分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专业监理工程师存在无证上岗及人证不符的情况。部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不严,监理资料混乱、不真实,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未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总监带班记录内容等资料未据实填写,存在后补及代签字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平行检查及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致使钢筋连接接头等原位取样制度不落实,试验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质量。部分监理单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情况较差,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要求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和验收。个别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致使质量缺陷、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二)工程质量方面

1.个别施工现场存在不按图施工的问题,有的不按照设计要求配置钢筋,有的不按照设计要求对填充墙拉结筋通长设置,有的框架柱不按设计图纸要求对箍筋进行全高加密,核心区箍筋数量不足,间距设置不均匀。个别项目存在剪力墙钢筋在同一截面搭接率为100%,剪力墙竖向钢筋构造错误,部分暗柱单肢箍及剪力墙拉筋存在少设问题。

2.部分施工现场存在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等现象,将原设计要求为预埋的填充墙拉结筋改为后植。部分施工项目地下防水卷材物理性能未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复试报告部分指标结果不满足地下防水要求。部分项目的楼梯梯段施工缝留设不正确。

3.部分项目的钢筋加工长度不足,尤其是箍筋弯折后的平直段长度、框架梁弯锚长度不足,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图集的相关要求。

4.部分施工项目存在无钢筋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报告,套筒合格证及机械连接型式检验报告涉嫌造假等现象,个别项目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不规范,存在加工精度不够,有效丝头长度不足,未进行通止规检查,未进行扭矩值抽检等情况。

5.部分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不规范,标识不清、标准养护条件不足等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施工现场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或不按照要求进行同条件养护。对于钢筋连接等试件,不按要求原位取样截取,而是专门在加工区制作,见证取样制度形同虚设。

6.部分施工项目工程质保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签字盖章不齐全,缺失资料较多,未严格落实《青海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3/T 1743)。部分项目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报告数据不全,混凝土检验报告中缺少氯离子含量、碱总含量等检验数据,部分项目未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和记录,无混凝土坍落度记录。

7.部分已实施预拌混凝土数字化质量管理的地区,存在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向需方提供带二维码的出厂合格证的情况。

(三)施工安全方面

1.部分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部分施工现场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情况较差,存在不按要求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不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不按要求进行巡查、验收等问题。

2.部分施工项目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等问题。部分建筑物超过24米,没有按规定配备两台加压水泵,建筑物未每层设置消火栓。部分施工现场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消防等应急演练。

3.部分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存在与墙体拉结点偏少、无水平防护、部分立杆件缺失,脚手架实际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等问题。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模板支撑专项方案无针对性、可行性,钢管、扣件、可调拖撑材质不合格,扣件扭矩值过低,纵、横向水平杆、剪刀撑少设或漏设,立杆自由端长度及可调托撑丝杆伸出端长度严重超出规范要求等问题。

4.部分施工现场绿色施工意识淡薄,扬尘治理措施不足,存在裸露土不进行覆盖、道路不进行硬化、不配备喷洒设施设备等问题。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不采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

5.部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TN-S系统要求进行线路敷设,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漏电保护器参数错误、不贯通、PE线不与设备连接、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较为严重。

6.起重机械设备不签订分包安拆合同,不签订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无验收记录,无日常安全维护保养记录等问题较为普遍,部分起重设备存在力矩、高度、重量及回转限位器失灵,构配件缺失,螺栓松动,小车钢丝绳出现断股等诸多问题,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7.部分施工项目工程安全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签字盖章不齐全,缺失资料较多。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建设行为,狠抓质量安全监管,严防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一优两高”战略,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主线,要督促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的自查,要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在质量安全监管上要严执法、严要求,对排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做到整改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期限“五落实”,要做到隐患不排查清楚绝不放过,隐患不整改到位绝不销号。同时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2020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文件要求,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推进行业治理,依法严惩建筑市场的违法犯罪。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我厅下发停工通知单、整改通知单的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进行整改,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同时举一反三开展大检查、大排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死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材料监管和实体抽测,保障工程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要严控工程原材料质量,同时加强预拌混凝土数字化质量管理,对混凝土、砂浆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强化对混凝土养护和钢筋保护层控制的监督检查。

(三)层层压实责任。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定措施、定制度、定责任,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各项目要结合通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对于建设行为、人员配备、实体质量、安全生产、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项整改销号。监理单位也要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在人员配备、制度落实、审查验收、计量抽检、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对照和梳理,进一步规范行为,发挥监理作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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