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青政[1994]35号

【发布日期】1994-04-07

【生效日期】1994-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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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1994]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公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加快资源开发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为保证公路建设按计划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项目也可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报批,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并于施工年度内办理完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如果建设用地超出总体设计,可另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最低限,即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助。无收益的非耕地、空闲地等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

四、荒山、荒坡、河滩地可无偿征用。

五、国有林地征用,按《青海省林业林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即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集体林地由用地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一般不超过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中规定的最低限,分别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倍和3倍计算。

七、征用土地和临时用地不计征“耕地占用税”。

八、以工代赈、扶贫、乡村自筹资金修建公路的,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免交土地管理费。其他公路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下限收取管理费。

九、树木砍伐补偿费,按前三年公路建设正在执行的平均价格补偿。对开始协商征地后单位或个人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路改建拓宽时,凡属公路建成以后在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及公路控制界限范围内修建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及栽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按前三年正在执行的公路建设平均补偿价格补偿。

十二、修建公路在荒山、荒坡、河滩、空闲地等采石、采砂、取土时,应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耕地取土时,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在草原上采砂、采石、取土等,完工后要恢复草原植被。

十三、电力、通讯、水利设施的移迁事宜,由公路建设单位同电力、通讯、水利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公路建设涉及省内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时,各有关部门、地区要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建设公路时,当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做好工作,承担一定责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树木砍伐及补偿兑现工作,并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教育群众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路建设。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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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基本信息文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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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 2006〕60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 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 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 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 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 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 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 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 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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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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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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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闽政〔1996〕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实施、同步建设的办法,沿线各地(市)分别为各路段的业主单位,承担业主责任。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仍按照省政府闽政〔1992〕综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和料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一律实行划拨,不补偿。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线路,各单位应自行负责迁移,并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各地(市)可根据工程开工需要,制定具体时间,限期迁移,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工程用地在办理放样、清点、签认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业主向当地土地局申报后转报省政府办理预批手续。

三、为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确保地材供应,各地(市)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对所需砂石土料场统一征用,组织开采,保质保量,确保需要。同时,应加强对地材市场的管理,规定合理价格,制定最高限价,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垄断市场、哄抬料价。

四、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开采砂石土材料所缴纳的各种地方性税费、基金,以及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所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由各级财政全部返回给高速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若不予返回的,由省财政统一扣返。

五、从1996年3月1日起,调整省政府批准的乌龙江大桥、濑溪大桥、泉州大桥、同安、江东大桥五个收费点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平均收费标准为每吨次5元。具体标准另行公布。调价增加的收入,省、市各按50%分配,专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六、高速公路每座互通立交附近,应划出2平方公里的控制区,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主综合开发,其收益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及还本付息。具体经营办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会同省土地局制定。

七、鼓励企业筹资投入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筹资投入高速公路建设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将给予优先考虑。

八、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各地(市)高速公路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省政府1994年第16号省长令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和编制标底进行项目建设的招评标工作。

九、建立高速公路建设的激励机制,各地(市)要组织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单位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

十、省政府及各地市县区对公路先行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把高速公路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建设中的一切困难,为我省高速公路早日建成作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较快。全省公路通车里程30729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路面已达11120公里,全省98.8%的乡镇和79.8%的行政村通了公路。一个以连接省会合肥和15个地、市的干线公路为主骨架、以各地、市通往县城的二、三级油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基本形成。但是仍不能满足当前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振兴安徽经济,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任期内的一项主要目标任务来抓。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分期实施、逐级承包、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省、地(市)、县三级进行任务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项目责任人,形成逐级包、层层保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二、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要转变观点,把过去注重增加里程转变为提高技术等级与增加里程并重。“八五”、“九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的重点是“一环、二段、三纵、四横、七条连接线、二座特大桥”,即:一环,省规划的合肥-芜湖--南京环形高速公路;二段:国家规划的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2条干线中的皖境萧县段、合肥至宿松县界子墩段;三纵:泗县许庙-滁州-芜湖-黄山、徐州-合肥-铜陵-黄山、亳州宋集-亳州市-潜山-宿松县界子墩等南北3大通道;四横:亳州-涡阳-蚌埠-嘉山、叶集-六安-合肥、东至县牛矶-安庆大渡口-贵池市-南陵-宣州-广德、祁门县张王庙-祁门县城-屯溪-宁国-广德等东西4条干线公路;芜湖、铜陵两座长江大桥。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40000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1000公里,二级公路5000公里,三、四级公路8500公里,实现全省所有乡镇和90%的行政村通车。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快主干线、主通道、主枢纽的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合芜高速公路、312国道大龙段(在蜀山-龙塘)、合铜公路和芜湖长江大桥等一批骨干工程;争取在“九五”末将省际道路公路部门接养的大中城市进出口路改造为一、二级公路。同时,抓紧建设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沿淮六县、老贫地区和旅游区公路。

三、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养路费收支计划按照“确定基数、比例递增、切块分成、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测算分解。国道和重要省道实行“公办民助”,由省统一规划,地市负责修理、养护和管理。县道实行“民办公助”,由地市规划、县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村道路实行“民建民管”,由乡(镇)政府组织群众自建自养。

公路建设项目按事权划分,明确责任,实行“预算包干、超支自负、节约全留”等多种形式的投资包干。对干线工程项目实行择优投资,哪个地市积极性高、条件优惠,就先上哪个地市的项目;对多家合资项目,实行配套资金包干;对大型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定额补助包干;对扶贫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包干。投资包干补助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制订。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中型工程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要实行“分级负责”和“项目业主责任制”,切实加强项目执行人的责任和权力。项目实施中全面推行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外引内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支持交通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足额征收、足额解缴各项交通规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截留挪用。各车辆单位和个体车主要自觉增强缴纳交通规费意识,按期缴纳,不得拖欠。要进一步加强征稽机构,强化征稽手段,调整充实征费人员,征好、管好、用好规费。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外金融组织、外商、海外侨胞来我省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公路;重点建设项目公开招商;允许国内外、省内外企业、基金会、财团等单位在沿路两侧一定的区域内开发房产地、办厂、兴办第三产业等经营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采取合资、独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尽快完善贷款建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使公路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全省发行公路建设债券,逐年适当扩大交通建设贷款规模。

积极筹办高等级公路或桥梁股份公司,争取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众募集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申请增加投资补助,以工代赈等款项。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采取集资捐款、民工建勤、车辆建勤、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

五、开征新征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凡在我省进行非农业建设而新征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每亩1000元缴纳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继续给予优惠。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启动市场,扩大需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省政府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我省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包括公路建设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公路建设不仅能解决交通运输瓶颈,改变交通运输长期滞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扩大内需,促进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积极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我省公路建设任务。

二、制定建设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公路网规划的要求,1998-2002年,我省重点建设连云港至霍尔果斯(GZ45)国家东西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牛背至猩猩峡段和丹东至拉萨(GZ25)国家南北大通道通过我省境内刘寨柯至享堂段车流密度较大的兰州市附近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以及符合我省公路网规划“两纵两横”中其它车流密度较大路段的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时注意进一步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达深度。具体任务是:到2002年建设(成)高速公路270公里,一级公路400公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450公里,二级公路1800公里,县乡道路1500公里,形成以兰州为中心,高等级公路畅通发达,乡乡通公路,村村通机耕道路的交通网络。

三、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公路建设速度

要采取措施,尽快扭转一些项目前期工作相对滞后的局面。勘测设计要优先加快重点路段的设计进度,同时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征地拆迁由地(市)县政府包干完成,并在时间上适度超前,不能延误公路开工日期;项目审批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但手续要简化,速度要加快。对近期计划新开工项目要集中力量逐个突破,确保按期开工。其他项目应统一考虑,分轻重缓急,明确工作进度。

四、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要严格防止赶急图快,不求质量,降低标准的错误倾向。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的“四项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和低成本。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要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审批和招投标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坚决杜绝非法分包、转包;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对履约差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严肃查处,直至清退出场。

五、实行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定额包干的办法

凡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采取省上定额补偿,沿线地市县包干完成的办法。即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作为行政责任目标,由地(市)县政府根据高等级公路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由省上实行定额补偿,地(市)县政府包干使用。定额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用旱地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5倍补偿;征用弃耕地,可按邻近同等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鱼塘、草原、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补偿标准的下线执行。

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产值,无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8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菜地、园地为每亩9000元,水浇地为每亩6500元,川旱地为每亩4000元,山旱地为每亩2000元。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优惠。

2.凡划拨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按每亩40元缴付土地管理费。

3.高等级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用地,应与被借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借用期间,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

4.公路改、扩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的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5.全民所有制单位应积极支持高等级公路建设,其建筑物、电力、电讯、管道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由交通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6.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房屋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7.与高等级公路或其通道、涵洞相衔接的农路和水渠,采用民办公助办法,每延米补助10元,但不征地,由当地乡村自修、自用、自养。

六、高等级公路建设应多用闲置土地,尽量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标准按规定下线执行。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要积极提供服务,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各项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及时上报。为了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速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即可报批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等项准备工作。

八、适当提高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扩大公路建设资金规模。增加部分和原征收的养路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已开征的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70%)以及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每人公里增加1分钱合并,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九、调整现有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增加部分予以集中,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上述两项费用的提高和调整比例,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为了统一协调兰州过境段公路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国道312线兰州过境段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建委、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省交通厅、兰州市人民政府、武威地区行署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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