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类型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
(二)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现保留意见呀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如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日期:
(一)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
(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如决定更改审计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发现原定审计报告日至更改后的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其他期后事项。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的审计;另一类是专为发现审计年度必须弄清楚的事项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一)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项目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通常通过对各项目的截止期和估价测试等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年末余额认定是否正确。例如:复核期后的现金收入,以测试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将后期的存货销售价格与前期的存货成本相比较,以确定前期期末存货估价是否适当等。尽管这些审计程序是针对年末余额实施的,本质上是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质性测试的一部分,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仍然不失为期后事项审计的一种有效程序。
(二)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这类审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询问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不同,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也不相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1)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2)是否已进行或即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3)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4)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5)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6)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7)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8)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的协议。
(9)其他相关内容。
这里所说的“初步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做的各种估计或预计。这些估计或预计,从本质上讲是暂时的、非结论性的。它们的确切金额要等到期后的某一时间预计事项发生时才能最终确定。如果该事项估计或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仍需进行调整。
2.复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内部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复查的重点应放在被审计年度生产经营业务中与同期结果有关的变化上,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主要变化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报表,以确定它们的编制基础与本年度会计报表是否一致,并调查经营结果的重大变化。
3.复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会计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被审计单位期后编制的日记账和分类账,尤其应检查其中大额的或异常项目,从而确定所有与本年相关的业务的存在和内容,以及期后发生的但需要披露的事项。
4.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布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被审计单位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要向外发布的重大经营事项,被审计单位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外发布,对这些发布的事项,在其有关的会议记录中应有详细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对这些记录重点应检查其中影响审计年度会计报表表述的重大期后事项。
5.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
由被审计单位向注册会计师递交的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是他们对审计中各种不同事项的说明,其中包括对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的有关期后事项的陈述。
期后事项有两类:一类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类期后事项必须调整会计报表,即调整事项;另一类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在此之后出现的情况。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故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类事项即非调整事项。
审计报告是有责任主体的,这个报告所争对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变化,就可以认为这分审计报告是无效的,无论后续的对象是谁,都不会接受以前的审计结果,而且审计报告本身就不是什么法律文件,只是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
[审减价+规费(审减价×费率)]×工程量=审减金额×税金=全费用审减。友情提示;中标的固定综合单价是不能审减的,只能审减工程量。(结算中新增加的综合单价除外)
工程结算审计 你看到金额改小的应该是审减后的报告
审计人员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后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只有当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的调整建议或披露建议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外勤工作结束回到发出审计报告日之间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没有责任在这段期间内执行任何询问或其他审计程序,以发现任何重要的期后事项。但如果审计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这种事项,就必须及时与客户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如果需要调整,并且管理当局也作了适当的调整,那么审计人员可签发标准审计报告。如果需要披露且管理当局已作了必要的披露,审计人员可签发重署日期为期后事项日期的标准审计报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也可不重署报告日期,而在报告上采用双重日期,即在审计报告上保留原先的日期,另外再说明期后事项的日期。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与客户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会计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称谓不同,且具体的含义亦有所不同。在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而审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定义在前文已经给出。两个定义中与期后事项有关的日期共有3个: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审计报告日和会计报表公布日。从这3个日期的关系可见,会计准则所规定期后事项时间跨度较短,而审计准则规定的时间跨度则较长。
深沪两家股市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其1998年度财务报告,通过这些财务报告可以看出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对期后事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前文已指出,期后事项始终是与时间联系在一起的,且不同时间范围内的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负的审计责任不同。但很多家上市公司均没有给报表阅读者一个明确的期后事项的截止时间。如有10多家上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既没有提供审计报告的正文(只是指明审计人员发表意见种类),也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论及期后事项。
此外,很多上市公司虽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及期后事项,但只披露:“本期无重大期后事项”、“无应披露之期后事项”、“截止报告日,无重大期后事项”等,由于没有审计报告的正文,仍然没有给出期后事项的截止日期。更为离谱的是,发现有3家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和附注中这样对期后事项加以说明“截止1998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重大期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期后事项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上市公司对期后事项进行调整和披露有助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会计报表。企业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审计报告日之前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没有适当的调整和披露,报表的使用者很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对期后事项的审计必须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2100433B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 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 露指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 增信方 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 各季度末, 管理人 应当就本所在审或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 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和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更新 (一)新申报项目 各季末结束前 5日内,管理人新申报资产支持证券的, 原则 上需提交特定原始权益人 1 、增信方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如 12 月 26日后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当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并对计 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 申 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关于东莞市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和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聚氨酯 业务清产核资和经营情况的 专项审计报告 中天运(广东) [2016] 审字第 00030 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JONTEN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1 关于东莞市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和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聚氨酯业务 清产核资和经营情况的 专项审计报告 中天运(广东) [2016] 审字第 00030号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 对东莞市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东莞百 川”)以 2016年 2月 29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对东莞百川和广州华工百川 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华工百川”)涉及聚氨酯业务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 提供与东莞百川和华工百川聚氨酯业务相关的真实情况、 编制 和公允列报与聚氨
(1)已承兑的付款人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汇票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该责任除因时效完成不得免除。所以,即使在期后,该付款人仍负有付款的责任,期后付款与到期日付款具有同样的效力,汇票关系因付款人的付款而消灭。持票入在期后,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可以继续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在付款人期后付款后,持票人已经进行了迫索。追索的费用应该由付款人来承担。
(2)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需要承兑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进行期前追索。如果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追索未果,此时,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持票人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付款。如果持票人愿意接受,则应承认该付款效力。但是,已经进行追索的费用应由付款人支付,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对于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行使到期追索。在追索未果前,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该付款应与到期付款具有同一效力。如有追索费用,应由付款人承担。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 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 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 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机关应当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应当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评价效益性时,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当对有关评价标准的选择依据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法发〔1996〕360号)同时废止。
1 审计目的
2 审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15316)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1981)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T6422-1986)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1991)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17167-2006)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GB/T7119-1993)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GB/T16614-1996)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GB/T16615-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GB/T16616-1996)
3 审计期
4 审计范围和内容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能源管理情况、用能情况及能源流程、能源计量及统计、能源消费结构、用能设备运行效率、产品综合能耗及实物能耗、能源成本、节能量、节能技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