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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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交通”发展目标,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优化基础设施规模和提升质量效益,切实发挥交通在“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总目标的保障和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发挥交通运输的先行引领作用,突出交通项目建设在“稳增长”方面的关键作用,为持续打造大美青海、努力建成旅游名省提供服务保障,有效破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制约“瓶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筹协调、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青海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交通运输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青海省高速公路网(2009年调整)规划》、《青海省省道网规划(2012年—2030年)》。加快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以国省干线公路网为支撑,以高密度农村公路网为基础,以运输枢纽为节点,旅游交通、区域交通、城乡交通协调发展,公路与铁路、民航有机衔接,物流通达能力、交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高速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已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省内路段,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省内路段和地方高速公路规划路段建设进度。
(二)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加快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推进现有国省道干线公路升级改造。
(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结合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提出的提前1—2年脱贫要求,全面提高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水平,提升城乡交通服务均等化水平。
(四)加快旅游公路建设。围绕青海省“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全面建成连接景区的旅游公路网络,促进旅游产业大发展。
(五)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和码头渡口建设,完善公路沿线停车场、服务区等配套设施。
(六)支持西宁市“缓堵保畅”攻坚工程,完善市区交通网络,加快形成“内网外环”的交通格局。
(七)加快青海省地方铁路建设,尽快形成青海区域铁路网。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度。需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确定专人到国家相应部委跟踪衔接,直至完成审批;省内审批的规划内项目,以规划代立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申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负责协调审批。国省干线旧路改造、灾后重建项目、病害治理、养护大中修工程等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省交通运输厅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当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国土、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建设项目控制性工程、重点工程的土地等报批手续可优先办理优先开工。
(三)确保取弃料场临时用地。新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扩建时,在荒山、荒坡、河滩(道)、空闲地、无收益的非耕地等采料(石、砂、土)时,应征得当地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补偿费用。取弃料场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解决。在耕地取料时,建设单位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在草原上采料时,建设单位只支付植被恢复费。项目交工后,对取料坑和弃土场按环保要求予以恢复整治。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后期运营取料场由建设单位协调当地政府按永久用地征用后,在交工验收时一并移交项目接管养护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当地政府不得突击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关联的单位或个人批办料场。
(四)加强内部协调和外部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实行任务、责任、期限、费用统征包干。并制定相应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时交付公路建设用地。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严禁挪用、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开荒地,抢种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工程直接费予以补偿。
(五)力推基本具备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的报批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规划、设计中充分体现绿色交通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招投标文件中纳入环保措施和要求,在建设中落实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零破坏、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对裸露边坡,实行草皮回铺,边施工边治理恢复,宜草则草,宜林则林。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大力开展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隧道弃渣和路基弃方填充沟壑,进行草皮复植,并做好临河、临边防护工程,防止水土流失,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使公路工程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推进绿色交通发展。
(七)统筹推进城镇道路建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城镇时,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道路功能的标准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套解决部分缺口资金,还可以与减免相关税费、罚没费用相抵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将当地政府的配合力度与支持项目挂钩,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优势,调动城镇基础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八)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质量为本,安全为先”的原则,加强设计阶段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安全风险意识,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设计安全、可靠。在工程施工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改进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加强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确保交通运输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九)制定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全省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行业征地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实行统一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推动各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十)规范和减免相关税费。凡涉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的相关税费,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下限收取;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下限收取。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的施工营业税,在“营改增”前,继续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交通建设;“营改增”后,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当年建安投资3%的资金作为省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交通建设。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
(十一)拓宽交通建设融资渠道。设立交通发展基金,为持续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每年投入资本金,选择2—3个项目采用(PPP)模式融资建设。授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业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和地方铁路建设、经营、维护特许经营权,为公私合营模式(PPP)在交通建设中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公司市场融资作用,保障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十二)加大交通建设支持力度。对已建的非收费公路负债纳入政府性债务,由财政预算安排置换;对新建的非收费公路缺口资金,由财政预算或地方债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实行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审批工作。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考评。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与各级政府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各级政府负责制,发挥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实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建立奖惩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政府给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倾斜;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为督查重点,及时制定督查方案,组织相关力量全力督查。注重问题的督查回访,一盯到底,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靠前协调、不等不靠,督促各方落实职责,提高协调督办实效,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进度。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9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9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
1、公路 截至2008年底,中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73.02万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万公里增长了45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达60302公里,一级公路有54216公里。均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 (青政办〔 2007〕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7〕17 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青海”,促进我省经济社 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 措。党的十六大提出 “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十 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 “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 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苏政发[2011]149号2011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
粤府〔201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到2016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水、供电、燃气、垃圾、污水、绿地系统、防洪、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专项规划须执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蓝线等管理规定,统筹好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并在拟建城市基础设施地块周边立牌公告。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定期开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将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区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三角等城镇群(区域)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污泥、垃圾、防洪等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廊道用地,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积极发展以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到2017年,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250公里。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道路要研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车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公共停车场、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内外公共交通便利衔接。现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桥梁安全管理。加快城市组团之间及城市出入口的快速路建设,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保养,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监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建成市域桥梁信息系统,做到一桥一档,做好与省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城市桥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落实“行人优先”理念,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原则,改造或新建城市道路断面,构建连续、系统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中心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期重点做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居住区、公交枢纽、重要文体和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无缝衔接,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标识等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出行环境,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绿色出行比例。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优先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已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已建成使用的现有管线,应逐渐迁移至管廊内。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合理利用本地水资源,慎重开展跨区域调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提高水源、水厂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加强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设,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更换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管网,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全省城市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老旧管网普查、改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城市供水企业全部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项常规指标以上的检测能力,珠三角9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至少各有1家供水企业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推进城市电力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变电站等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和严格保护输电线路等走廊。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加快推进城市智能电网建设,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应用。
五、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厂网并重”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区建制镇及其他地区中心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制镇,重要水库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粤东西北地区县一级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提升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重污染河流、城市重污染河涌和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分类制订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珠三角地区城市加强截污系统的精细化改造,重点开展初雨收集处理和污水截留处理;粤东西北地区城市以完善次支管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三)同步推进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沿流域建设区域性、高标准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提高全省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将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相应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制订污泥利用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列入《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到202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四)理顺污水管理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和整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能。各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园区建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相邻市、县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设施。高标准建设处理能力强、密闭负压除臭的集中转运站,提高机械化收运水平,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加强县域统筹,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广州、深圳创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珠三角其他城市加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到2017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95%左右、粤东西北地区达到90%左右。到2020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六、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防灾避险功能
(一)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加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流域、区域、城市的防涝防洪要求,综合考虑城市上游水库、城市堤防、河道整治、附近蓄滞洪区、分洪河道等要素,合理建设城市排水河道、内湖、洼地、排水管网、汞站等排涝工程体系,利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河流、河涌与市政排水管网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防涝防洪体系。提高城市适宜水面率,加大易涝点整治力度,加快修订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度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沿海、临近江河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合理确定城市标高和防洪(潮)的标准,加强城市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等防洪(潮)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人防以及应急防灾、公共安全等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邻区要配套建设人防疏散掩蔽设施,并与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连片成网,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用与兼用相结合的区域防护格局。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和安全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结合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防灾避险公园。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三)加强燃气、消防等设施安全保障。加快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建设,将城市燃气管网纳入市政综合管网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到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6%。全面开展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网现状普查,制订改造计划,加快改造材质落后、漏损、违规交叉、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越等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七、加强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一)建设省域公园体系。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公园、乡村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带状河道海岸绿地、环城防护林带绿地、城乡楔形绿地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与绿道连通形成有机的生态绿地网络,构建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城乡一体的省域公园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动植物园、儿童公园、雕塑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和街头游园绿地。因地制宜配置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社区体育公园。到2017年底前,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0%。
(二)提升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增绿提质行动,提升城市绿地生态环保、美化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按规划合理建设城市绿地,改造现有城市绿地,合理配置灌草乔木,优先选用优质本土阔叶树种,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将立体绿化纳入绿地率统计、绿色建筑评价等。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管护,规范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大力推行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和具有蓄滞渗透功能的雨水花园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争创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县城、城镇。
八、加快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建设。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开放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和通信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确定建设公众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计、审图及建设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预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快推进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珠江口东西两岸各市为节点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全省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加强高端大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县加快建设大型数据中心。
(二)推进光纤入户和三网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将光纤到户纳入房屋综合验收环节,切实加强光纤到户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验收备案管理,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并加快以共建共享方式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光纤到户改造。积极推动各类新建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对已完成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或需要进行光纤接入改造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大型园区,要采取共建共享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推进广电、电信双向业务进入实质性商用化阶段,积极培育三网融合新业态。统筹推进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宽带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发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实现机房、管道、、室内无线分布系统等网络基础设施资源的高效利用。扩大无线局域网(WLAN)在重要区域和公共场所的覆盖面,提高热点地区大流量移动数据业务承载能力。推动开放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支持公共无线接入网建设。
九、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强化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土地集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的绿色建设规划指标体系,积极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城镇供排水、防涝、雨水收集利用、供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推进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建设。逐步改变能源发展方式,将分布式能源建设作为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节能低碳的重要发展方向,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的不同功能片区,有选择地制订分布式能源专项规划,以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绿色低碳环保城市。统筹安排工(产)业园区热电冷联供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电厂余热利用、区域供冷等项目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和能源利用总能效。工业园区和产业区根据区域集中供热供冷建设规划,以及用热用电用冷需求、资源条件、环境、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供热供冷方案,实现供热供冷用能清洁经济高效。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利用研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推广绿色照明,提高城市节能减排的管理水平。
(三)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严禁违法围填河道和湖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保持水域面积不减少,增加可渗透地面面积,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型城市。积极创建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城市绿色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适应居民消费方式的变化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优化物流配送中心布局规划,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建设配送网络平台,构建资源集约、低碳高效、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逐步完善区域物流布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网点和物流园区等城市货运(物流配送)设施、节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枢纽型的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加快现有城市配送设施规划整合和改造升级,开展大型公共配送中心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共享自由配送设施。
十、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运营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各地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市场配置,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创新省级融资模式,打破地域分割,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设立绿色建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发展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国内外各类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贷款。
(二)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对粤东西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组织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三)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和调整机制,推动按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和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研究建立供水、供气等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严格控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收费减免范围,对减免收费部分,各地政府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补偿。
(四)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系统。按照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要求,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向智慧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发展。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重点推进城市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典型应用、智慧社区(园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智慧应用建设,有效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促进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尽快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按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带动提升全省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三个陕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紧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省城市基础设施规模逐步扩大、功能逐步完善、水平逐步提高。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规划统筹,以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为核心,以10个中心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83个县城(市)及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质量,努力创建生态、绿色、宜居城市;要科学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的建设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未来一个时期,全省要抓住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机遇,科学施策、精心组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管理和质量上有大幅提升,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25%,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策划一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以人为本。优先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公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注重安全。加强城市现有基础设施的排查与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监管,切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应急体系,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集约节约用地,优化美化环境,结合地域特色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建立节能环保等相关指标评价体系,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创新机制。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二、加强重点领域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大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西安地铁1号线延伸段,3、4、5、6号线以及临潼市域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群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铁路建设,加快西安北客站-咸阳机场、西安-富平-铜川等关中城际铁路建设,形成覆盖西安、咸阳、铜川以及西咸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主骨架。积极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地面交通系统,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同步推进实施,解决停车难问题,形成客运“零换乘”的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西安市建成90公里的地铁运营线路,西安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宝鸡、延安、汉中等大中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西安地铁运营总里程达到126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150万人次。支持西安增开欧亚国际客货运航线,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空中走廊。
2.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加强城镇道路与高速公路出口、国道、省道的衔接,形成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多层次、立体化的路网格局,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加强交通拥堵路段、节点的改造建设。加快中心城区通往外围区域直达快速干线道路建设,加快国、省道县城过境公路改造,有效缓解拥堵问题。加强盲道、老幼通道等无障碍特殊设施的建设。2015年底前,全省力争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危桥加固改造,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各设区市全部建成桥梁信息系统,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
3.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各市要加快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及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建立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切实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满足绿色、安全、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1.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再生水、雨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全省完成城镇燃气2424公里、集中供热1037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4%、县城达到65%,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15%。西安市、咸阳市、榆林市和西咸新区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他设区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2.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重点建设县城供水设施,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2015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以上,水质全部达标。加强水源地建设与饮用水源地保护,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快建设引汉济渭等10大骨干水源工程及关中、陕北两大供水网络,确保关中大中城市、重点工业区和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用水安全。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推进渭河、汉江、丹江、延河及中小河流防洪保安、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水生态景观和水文化园区。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2020年前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工程体系。
3.城市电网建设。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以西安城市核心区域为试点的高供电可靠性示范区建设;以满足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并网、智能小区楼宇、新型智能变电站、配电网架优化和自动化建设为主的西安、榆林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旅游景点周边和城市出入口的架空线缆落地工程。到2015年底,建成关中750千伏环网网架,西安市形成330千伏环网网架,其他城市强化330千伏支撑网架,建成110千伏双回电源结构,增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到2017年,形成与城市功能相匹配、与城市景观相融合、满足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的“骨干坚强、配网可靠,能力充足、先进智能,服务到户、供用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供电网络。
(三)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西安市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其他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35个省级示范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50%。设区市建设完成污水管网3120公里。西安、宝鸡等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关中、陕北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方式,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以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城市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扎实推进宝鸡、咸阳、渭南3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工作。危险废物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0%以上,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强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配套建设城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养老、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高公共资源服务水平。全面加强城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新建小区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博物馆工程建设。加强市级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城市规划展示场所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大力推进城市火化殡仪馆、公益性公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残儿童保护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重点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新城区、副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与产业、人居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41张,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6.37%。
2.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协调、运行顺畅、高效集约的城市物流网络,实现物流发展与城市功能的有机协调,强化物流对城市运行的保障作用。规划整合建设一批新型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布局建设共同配送末端网点。加强物流园区、物流配送基地及其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西安、宝鸡等城市开展重要物资标准化城市配送试点。到2015年,全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初步建成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到2017年,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安全、城乡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
(五)加强生态城市体系建设。
1.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城市增绿扩绿工程,加大城市社区公园、主题公园、街头游园、湖池湿地、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加快城市绿化步伐,完善城市绿地布局,提高城市生态建设水平。加强对城市文化大遗址的保护,建设生态、文物、观览一体化生态文化功能区。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加强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管网建设,大力推广市政设施再生水利用。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加强湿地、湖池、丘林地的保护和改造建设。严格禁止对城市周边原有丘、水、林综合生态功能地带的破坏。认真落实《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和城市汽车尾气、燃煤锅炉污染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关中城市大气质量为突破口,带动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到2015年,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积极推动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制定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方案,到2015年,90%以上县城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县城,力争把西安市、宝鸡市、汉中市、安康市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城市绿色建筑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城市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屋顶等为重点,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六)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光纤到户,继续推进关中无线城市群建设,加大热点区域无线网络覆盖。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持续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覆盖,积极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实验网建设。积极支持西安市创建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全面提高城市宽带网络普及水平、接入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到2015年,城市住宅光纤入户率达到60%以上,城市接入带宽能力普遍达到20M以上,省内城市100%有线电视网络完成双向化改造,3G网络覆盖所有城市区域。加快建设西咸新区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未来国际大数据园数据中心及三大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加快西安、延安、榆林、杨凌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平台和一网通、一卡通、一站通等民生服务平台,构建智慧城市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到2015年,设区市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市要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发挥总体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结合,超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统筹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布局的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电力、水资源综合利用、排水防涝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做好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应急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公共消防、人防及防灾避险等设施建设,切实安排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抓好项目实施。各市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滚动建设机制。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加强资金、材料、人员、设备的统筹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加快新开工项目建设。对于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积极完善各项建设手续,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加强前期工作的人力、财力保障,超前谋划项目、超前开展项目审查论证,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接替。
(三)拓展筹资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筹措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区,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城镇污水厂、垃圾场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抓好土地收储等途径,按程序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增强投资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切实可行的举措,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引入保险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调剂全省土地指标,积极争取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及时划拨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地要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及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和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落实环保价格政策。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外商从事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支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争取将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列入国家规划计划、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范围。
(五)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外,今后全部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给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前置审批应协调同步下放。各市要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并联审批,探索网上审批,确保限时办结。选择省级重点县区,赋予相当于设区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选择具备条件城市发展自由贸易园区。加快创新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用地模式,盘活利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建立透明创新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增强投资能力。
(六)提升管理水平。各市要统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的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的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2014年,各市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积极拓展数字城市管理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
(七)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协调,同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建设规划和统筹,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等支持政策。省金融办协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见附件),切实落实责任,制订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八)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各地要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发展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