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 外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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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7/5 |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的地质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五十多年来的地质勘查工作,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冷湖、花土沟油田、锡铁山铅锌矿、察尔汗钾盐矿、茫崖石棉矿、热水煤矿、祁连山铜矿等一大批矿产地的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保障。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的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三大支柱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省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当前全省地质工作相对滞后,存在投入不足、体制不顺、人才缺乏和能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科研落后,环境地质调查薄弱,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可规模开发的矿产资源基地匮乏,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制约、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青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民族地区安定团结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地勘体制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按照国务院“四个统筹、一个加强”的总体要求开展地质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基本原则:按照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面向全省经济社会需求,集中力量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勘查,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增加矿产资源储量,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加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提高地质服务能力;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理顺和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科研与创新,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任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重要矿产勘查。
加强柴达木盆地及其它含油气盆地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大青藏铁路沿线等地区的煤炭资源勘查,重点加强鱼卡、木里等煤田基地深部和外围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尽快提交可供规模开发的煤炭资源基地;积极开展青南缺煤地区和新的成煤层系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铀矿、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
按照国家“西部重点突破”的方针,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作。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钴、钼、钾盐、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在柴达木盆地及周边、东昆仑、北祁连、三江北、巴颜喀拉等重要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预查、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集中资金,加强对有一定规模潜力地区的资源勘查,尽快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加快危机矿山和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推进矿床深部和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服务年限。开展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加强基础地质调查。
全省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程度低、地质科研滞后,要加大投入,尽快提高全省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综合研究程度。继续在北祁连、东昆仑、三江北、柴北缘等重要成矿区带,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矿产、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普查工作。
继续部署应用型地质科研,突出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矿种的成矿、找矿关键地质问题和适用技术的科技攻关;科学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地下水调查评价。
继续实施缺水地区地下水供水水源调查评价和找水工程,全面提高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重点解决东部等干旱缺水地区和地方病高发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供水问题。全面推进柴达木盆地地下水勘查,保障油气、盐化、煤炭等工业基地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继续推进城镇地下水资源的优质优用和地下水应急供水水源地的储备。严格审批有重大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保障城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供水安全,促进地下水水质与生态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
(六)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
尽快完成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县(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化和群专结合的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重点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结合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三江源”等生态脆弱地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强化基础设施、城镇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工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周边和环青海湖地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推进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监测网点建设。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和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三、立足省情、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七)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现有地勘队伍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调整和强化公益性地质工作职能,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并承担全省地质勘查项目业务技术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项目联系进行的业务指导,主动为全行业服务。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也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
(八)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要加大矿产勘查向国内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要健全和完善鼓励商业性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办法,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种类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矿山企业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省内外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
(九)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省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使用费的管理政策,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等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制定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部分要足额到位,逐年增加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十)加强地质勘查管理。
按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注重发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促进地质工作发展的政策、勘查规划和计划,进行地勘行业管理和宏观指导;加强全省地质勘查业务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监管。全面推进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工作。各地质勘查部门要加大地质勘查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工作,力争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建实地质勘查项目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地勘项目立项、设计、执行和成果验收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正常开展。
逐步完善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对地勘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的三大监管控制,项目经费要与进度、质量相联系,切实发挥经济杠杆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实现成果目标。
(十一)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
省编制、人事、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工作力度,从我省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企事分开原则,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省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共同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研究我省地勘单位整合方案和办法,集约和壮大地质勘查力量,避免恶性竞争。各地质勘查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总结经验,在国家统一部署下,依据本部门特点,深化改革、转变机制、整合力量、发挥优势、加快企业化进程,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建强地质勘查队伍,积极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提高在矿产资源勘查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自身发展。加大对国有地勘单位政策支持和落实的力度,切实解决好国有地勘单位突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努力给地质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四、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加强地质人才培养。
要充分依靠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依托国内地质院校,培养急需的地质人才。在青海大学设置地质勘查类专业,为地质勘查事业输送一批学业优秀、勤于思考、基础厚实的地学新人。加强地质职业教育和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加大知识更新力度,提高现有地质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造就一批野外一线的实用人才。重点加强地质技术工人的岗位职业培训,培养一批业务精通、技术娴熟、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的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充实地勘队伍。继续推进我省地勘单位和省内外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合作与共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研项目为依托,以地质科研骨干为主体,以生产带动科研、科研促进生产,锻炼和造就一批素质优秀、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乐于奉献的创新型、复合型地学领军人才。
(十三)鼓励地质科技创新。
认真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全省科技规划、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健全地质科技多渠道投入体系,逐步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地质专家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深入研究适合我生活上成矿背景和自然条件下的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勘查关键技术,提高勘查的技术能力和勘查水平。
继续大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勘查的效果和质量。加快适应我省自然条件的地表调查、深部探测和分析测试等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应用。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机构的建设,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地质勘查的现代化。
(十四)调动和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政策,完善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和体制。研究制定提高野外地质人员、特别是一线地质职工的工资和野外津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地勘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完善地质测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机制。建立重大地质成果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长业务技术,增强服务能力。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团结”的高原人精神,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五、加强地质工作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认真实施地质勘查规划。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编制完成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地质工作总体布局,指导和调控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将地质勘查规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并通过地勘项目制度计划和专项措施予以落实。
加强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评价工作,及时研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规划。
(十六)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加强全省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提供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大力完善地质资料服务于全社会的功能,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强化地质资料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快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向全行业、全社会公开。提高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和社 会化服务水平。
(十七)强化矿业权管理。
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对全省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完善矿业权设置的规计预审制度,提高矿业权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十八)切实维护地质勘查秩序。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加强地质工作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和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力支持地质勘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地区基层群众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无理阻碍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确保地质勘查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好我省地质工作,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省作为资源型省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为重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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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地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从北到南分为陕北高原、关中平原、秦巴山地三个地貌单元,地质地貌条件复杂,是全国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之一。根据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全省有34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0%。全省有90%以上的县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有20多个县城受到直接威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000多处,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直接威胁人口50多万人,威胁房屋、窑洞等30余万间、土地10余万亩,100多处公路铁路受到威胁。因此,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对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原则和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省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基本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全面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和动态巡查
(三)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四)开展动态巡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进行“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五)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内全面建立市、县级气象预报预警网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快建立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重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沟谷地带,要安装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对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三年内建成全省地质灾害重点县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机制。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群众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九)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完善西安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在矿区地面塌陷采空区调查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
(十)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力量,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是地震灾区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修编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十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市、县、区要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群众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十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机构、人员和装备,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和完善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决定》,抓紧修订《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研究出台《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的指导,支持组建、规范和发展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十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依托中央驻陕和省属地勘单位建立高效、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以部、省属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地质工程类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技术人才库,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行政国土面积和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合理配备乡镇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水平。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省、市、县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要逐年增加,并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培育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和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省内外交流与合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流学习活动,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十八)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制订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科普计划,开展全民科普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学生日常教育范围,并组织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培训班、宣传册、文艺汇演等形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整体防治工作水平。各地要每年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至少参加一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防治及应急救援指挥能力。
八、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2011年10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