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外文名 | 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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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地区政策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房地产发展新态势我省房地产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加之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及“十三五”期间,我省房地产业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拉动作用和在民生改善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新常态,把握新趋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不断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住房供需保持基本平衡、住房结构保持基本合理、住房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住房综合品质得到不断提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促消费做出新的贡献。
二、多措并举,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利率优惠政策及本省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同时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要会同青海银监局及各商业银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牧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使用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制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可分期交存项目资本金。
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增加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五)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创新思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六)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市县,要积极打通商品住房与棚改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通道,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及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所购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提供结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2015年要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可以通过市场收购、租赁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
整体购买在建或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
(七)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改革,采取“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实行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对象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并逐步由共有产权向个人完全产权转化,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拥有房屋产权的愿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商品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八)科学编制住房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城镇住房现状、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各类住房的规模等情况,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提出符合省情和各地实际的住房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九)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节奏、布局和规模,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并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商品房施工面积过大和商品房存量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可根据市场状况,减少用地供应量,做好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通过依法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转型利用,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研究制定具体会商办法。
各地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各地区要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及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的开发规模和布局。
西宁、海东市应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和现有及在建、在售商业用房的总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的总体规模,科学规划商业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向城市周边适度布局发展,增强辐射带动力。
省内其他城镇也要合理布局商业用房,防止布局不合理和过度开发。
五、提升品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
(十一)加强项目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防止改变用地性质、土地超强度开发、破坏城市景观环境、城市整体发展失衡等现象发生。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的管理,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容积率等法定指标。
严格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从源头上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住宅建设标准和小区绿化面积,合理推进城镇社区便民网点建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
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不得以招商引资、特事特办、保障性住房等任何名义进行违法违规审批。
(十二)引导企业建设高品质住宅。大力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划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推动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商品住宅综合品质。
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收费标准分别按80%和70%收取。按照“设计、施工、装修一体化”的发展理念,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住房。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型住宅。
(十三)支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贯彻落实好《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大力培育和发展物业服务市场,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覆盖面。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认真研究制定物业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现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
有关部门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提升服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手续,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凡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变相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资质申报条件。
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十五)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导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企业以投资、入股、转让等形式进行合作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快经营模式转变,参与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从传统开发商向城市服务商、社区服务商转变,从传统领域向旅游、休闲养老、文化创意和现代物流服务业等领域拓展,为产业发展特别是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十六)打造“互联网 房地产”新业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融入“互联网 ”时代,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融入到房地产业中,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和技术改进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需求,打通购房者贷款渠道,实现用户的购房闭环需要;通过推行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加速房产线上线下交融,实现房地产商、经纪人(中介)、购房者之间零距离交付,为购房者提供更创新、贴心的体验和服务,提升企业销售业绩;
通过推进“智慧城市”、“智慧小区”建设,努力打造“一站式人居服务”,挖掘物业后端消费市场潜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十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有效监管,尚未建立监管系统的地方,要加快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共享的房地产业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研判,营造有利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实施房地产交易情况日报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交易等最新动态。
加大新建商品房预、现售管理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市场巡查,及时掌握全省存量住房底数和新增住房需求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十九)增强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及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适应行业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国家、区域及行业发展政策,正确研判市场,理清发展思路,找准目标定位;
要鼓励企业树立持续发展的经营意识,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实行严格控制,对资金成本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创建优化品牌项目,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要引导企业提升投资决策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市场风险评估,树立理性开发理念;要帮助企业转型发展,拓宽市场融资渠道,保持资金链稳定,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市场风险意识和能力。
(二十)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省内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情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因地施策、平稳发展”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促进住房消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
市现在的平均房价应该在3000元左右,跟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一样,萎靡不振,有价无市。云景城2900元,年前曾经搞过促销2400元/平东林家园2888元军怡家园4000元金街财富中心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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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张政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我市商品房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市)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