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稳定在合理区间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确定商品房供应量。

1.对商品房存量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根据市场状况应及时降低用地供应量。引导企业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企业调整土地用途申请,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西宁市、海东市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总体规模,科学规划商业及办公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均衡适度布局发展,增强辐射带动力。省内其他城镇也要合理布局商业用房,防止布局不合理和过度开发。(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

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直接货币补偿、政府搭桥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

1.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安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在每年对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工作中,把对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情况纳入“金融发展进步奖”中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住房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推进“农牧民安家贷”等业务。鼓励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积极推进“农牧民安家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城农牧民提供购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付比例给予相应优惠,购房首付比例30%(不含)以下的,执行基准利率;30%(含)至50%的,执行基准利率9.5折;购房首付比例达到50%(不含)以上的,执行基准利率8.5折。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牧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允许借款人采取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的还款频率。对借款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7.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进城购房农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原户籍土地(不包括已退出宅基地)或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地开展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1.制定出台我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允许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租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5.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1.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放贷业务流程,发展异地贷款,降低住房公积金结余额。(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2.把有能力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释放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各项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7.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主动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企业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的商品房转变为医疗、养老、旅游等地产。鼓励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升级,提升建筑和人居环境品质,培育住宅消费新动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搭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全省在售商品住房房源、价格、区位环境、小区品质等信息,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交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增加贷款授信,支持通过多元化创新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奖惩措施,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地区及责任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实工作责任。市、州政府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房地产库存的准确情况,按照因地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相关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化解,及时上报。对于市场交易,要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去库存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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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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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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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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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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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去库存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新型城镇化是房地产去库存的核心内容。但从近期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单纯激励农民工买房的意图明显,这与过去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做法如出一辙;此外,一些热点城市房价持续快速上涨对宏观经济稳定、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去库存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大量场外资金加杠杆和投资投机推动导致近期房价普遍性上涨,严重背离了政策初衷。如何真正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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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

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做优做强步伐。

一、“新《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堵点、破难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委办〔2019〕37号)要求,以我市“原《若干意见》”即将到期废止修订为契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部分县(区)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为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企业资质等级低、竞争力不强、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企业融资成本高、运营负担重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南充、巴中、达州、宜宾等市(州)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本市建筑企业融资难、经营负担重的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企业融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社会保障方面与企业政策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新《实施意见》”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强化社会保障支持。“新《实施意见》”规定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四)完善招投标。“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由市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二是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

(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新《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后,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市内项目所在地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对市内其它使用本地资质企业的项目均适用。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规范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新《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对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二是优化本市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

三、保障落地执行

结合“原《若干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实施意见》”规定健全落实机制,确保政策落地执行。一是“新《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程序。三是兼顾市、县差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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