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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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义
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提升产品标准水平、强化企业标准意识、提高品牌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目标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大对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10项,制定农业技术标准137项,制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20项,制定保护生态环境技术标准17项,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5个,在全省逐步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辅助的企业标准体系,为我省发展民族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高服务业服务水平及发展特色农牧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纵观我省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同步,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周期长、采标工作相对滞后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发挥好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提高标准总体水平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大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2、坚持市场引导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密切标准化与市场的联系,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3、坚持企业为主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坚持国际接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面向国际市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有效应对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挑战,减少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我省标准化工作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标准研究、制定、实施体系;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建立先进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农业标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培育一批研制先进标准、采用先进标准的优势企业群体,造就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
具体目标是:
到2010年,我省的盐湖化工产品(钾、钠、镁、锂、锶、硼、烧碱、纯碱、钾肥)、多晶硅、单晶硅、藏毯、民族服饰、工艺美术、中藏药、沙棘,特色农畜产品牛羊肉、乳品、马铃薯、油菜、牦牛绒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0年,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条、三江源环境综合治理、高原生物资源精深加工等项目,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5个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制定农业、环保、能源、安全、卫生、服务和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的地方标准30个左右。到2015年制定地方标准达到300个左右。
到2010年,我省东部农业区及西宁市(含三县)建立起农业标准化示范体系,优质马铃薯、青稞、蚕豆、油菜、线辣椒、大蒜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培育青海名牌农产品10个以上。到2010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到2015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完善中藏药(含中藏药材、中藏成药)生产加工标准体系。
到2010年,我省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70%以上, 2015年达到75%以上。全省大宗农畜产品安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比率达到80%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培育1—2个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全面执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到2015年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任务
(一)积极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省专业标准化研究技术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优势龙头企业申请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形成专业标准化研究与龙头企业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机制,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大力提升技术标准水平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把我省的食品、能源、装备制造、钾肥、藏毯、中藏药、农畜产品、原材料等优势产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
要把技术标准作为战略竞争手段。重点在西宁、柴达木两个工业经济核心区,加快油气化工、盐湖化工、煤化工、水电和有色金属等产业基地实施创新技术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将我省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有条件的上升为国际标准。
(三)加快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升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
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标准体系(GB/T15496)》、《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继续大力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高危行业企业、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四)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核心,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一要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以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相配套的,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农业标准体系;二要建立完善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示范乡”;三要利用农业标准化培育精品农业。通过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更多的“标准化农产品”;四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通过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广“标准 公司 基地”的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五要加快采用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农产品出口。
(五)围绕第三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
在服务业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把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应用于服务业,创建标准化服务试点或示范单位。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文化、旅游、商贸、卫生、通信、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星级评定活动,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实施服务性企业分等定级标准为手段,结合创建中国西部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活动,努力拓展服务标准化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六)强化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性
一要加大地方标准制定力度。以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和建立完善安全标准体系为重点,积极组织制定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地方标准;二要加强企业标准管理。规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特别是食品标准备案工作,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三要加强对标识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标签、饲料标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积极拓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域,组织制定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加快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工作信息库。对产品主要出口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等情况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为企业主动应对国际市场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标准化战略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标准化战略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科技奖励得到落实。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商务、环保、卫生、药监、安全和社会公共服务等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工作。全省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有履行标准化职责的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标准化人才队伍是标准化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构建以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的职能,提高标准化专业水平。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培养一批标准化专家队伍。
(三)建立协调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的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研制,特别是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要把标准研制与科技项目研究同步进行,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将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优先选择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或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项目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企业标准实施跟踪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使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并将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报告中。
(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刊、专栏,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强对在标准研制和采标等方面涌现出的典型企业的宣传,以点带面,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和工农业产品质量,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
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位于钟祥市承天大道东路。
<正>青政办[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8月6日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引领和规则作用,增强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
青政办[2017]1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辽政发〔2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全面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统领,以推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为主线,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省质量总体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质量强省战略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涌现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良好、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
(一)产品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食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入选“中国质量奖”企业力争实现突破;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累计不低于30户;“辽宁名牌产品”达到700项左右。
(二)工程质量。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处理完结率稳定在95%以上。
——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节能、环保、安全、信息技术含量显著增加,争创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住宅性能改善明显。
(三)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大幅提升,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质量全面提升。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显著改善。服务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一)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2.加大政府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3.广泛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支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活动,推动城市和区域整体质量水平的大幅提升。
4.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将质量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5.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研究质量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工作对策,为同级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1.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促进质量发展,维护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形成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趋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在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WTO相关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鼓励争创中国质量奖。创新省长质量奖评审机制,使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名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辽宁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管理工作。
3.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增强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污染严重及资源浪费的企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
(三)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设备监理等监管制度。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建立产品伤害、食品药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和预防措施。
2.提高工程质量。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推行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有效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狠抓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质量信誉排行榜活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
3.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广服务业先进管理模式,以服务标准化为基础、服务品牌为纽带、服务满意为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整体水平。实施服务业品牌引领战略,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代表行业顶尖水平和辽宁美好形象的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进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工作,促进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显著提高。
4.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搭建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以各种质量信息收集为重要内容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多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促进“信用辽宁”建设和发展。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实施质量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质量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5.开展打假治劣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探索刑事司法力量先行介入的执法模式,加大对质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加强标准化工作。推进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发挥标准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建立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引导我省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抢占标准制高点,提高全省标准水平。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快速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机制。
2.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推行法制计量,规范全省计量检定校准市场。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安全计量,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督。提升全省计量器具制造行业质量水平。规范诚信计量市场,开展计量惠民活动。
3.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4.加快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积极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检验检测市场有序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关系国计民生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各级政府要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的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5.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和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加快质量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质量专门人才。加强质量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首席质量官等制度。
6.加快质量法制和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惩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12365、12315、96151、12331等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认真处理质量投诉、产品“三包”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质量强省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要把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组织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质量强省战略扎实有效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政、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省财政要统筹安排质量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工作预算,对重点产品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统计调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荣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为质量强省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三)强化检查考核。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年度行动计划,与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问责。
附件: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