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为重点,以改变用能结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太阳能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各项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以点带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到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与太阳能产业发展互相促进,与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紧密结合。

(三)工作思路

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要立足于我省太阳能的资源优势,以太阳能产业基地建设为基础,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成熟、先进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快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与太阳能产业发展。建立建筑利用太阳能技术研发和产业体系,把太阳能光电、光热材料与终端产品培育成我省新型支柱产业。提高太阳能建筑利用的水平,扩大太阳能应用的领域,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建设,以西宁新城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全面推广建筑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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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重要的基本能源。随着经济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能源、环保成为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国家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是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建筑利用太阳能对缓解城乡公共用能和居民生活用能需求矛盾,改善生活和生产方式,减少对石化能源的依赖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省幅员辽阔,日照时间长,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太阳能辐射量最多的地区之一。推广建筑利用太阳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前景。开发利用太阳能光伏照明、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采暖系统、被动式太阳房、太阳灶等技术,对改变城乡用能结构和消费模式,逐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推动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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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太阳能产业。依托我省现有太阳能产业和技术资源,加快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太阳能系列产品的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在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先进技术和人才的基础上,加强太阳能产品技术和应用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西宁建立太阳能建筑应用产业化示范基地,不断延伸太阳能硅材料、电池板、终端发电和太阳能光热材料、集热系统、终端供热两条产业链。

(二)加快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步伐,推进建筑利用太阳能。结合我省经济社会条件和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阳光建筑”计划 ,实现太阳能在建筑中规模化推广应用,重点在城镇建筑热水工程、采暖供热工程、照明工程等方面,大力推广太阳能应用技术;农村牧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被动式太阳房通用设计,建设示范房屋,抓好太阳能的直接利用。

(三)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指导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工程建设和太阳能产业发展。制定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点突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集成与建筑一体化。在已有建筑设计标准中,完善太阳能利用技术相关内容, 研究解决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技术难题,使太阳能利用成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

(四)建立健全太阳能利用研发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基础研究,高度重视太阳能实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太阳能与其它可再生能源集成技术的应用研究水平。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要对建筑利用太阳能的技术、设备和工效的检测、质量保证等方面,提供可靠的技术和产品信息,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自主创新,为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

(一)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的项目,应采用建筑利用太阳能技术,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建筑利用太阳能由新建建筑逐步推广到既有建筑。

(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办公、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餐饮、洗浴、旅馆、商业等服务性建筑,游泳馆等体育设施)以及热水消耗大户应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使用太阳能。

(三)在城镇加快市政道路、广场、小区太阳能绿色照明和太阳能热水、供暖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应用技术的推广。规范以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居住建筑中的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开发时,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光伏照明等系统。积极推进市政道路和园林建设中太阳能照明工程。

(四)农村牧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采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纸、建设示范房屋等措施,抓好太阳能的直接利用。对生态移民和工程移民集中居住点,要明确太阳能利用建设标准,并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和农牧区,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被动式太阳房和太阳灶等太阳能利用技术。

(五)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一是通过政府补贴和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为城市电网提供辅助电源;二是发展太阳能日用电子产品,如各类太阳能充电器、太阳能路灯和适宜偏远农村牧区无电地区的移动太阳能电源和灯具等;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并与大电网联网供电。

(六)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项目。重点从太阳能的光热、光伏入手,组织开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集成的研究和示范项目的建设,为全面推广建筑利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和光伏发电做好引导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在我省设市城市和农牧区选择有条件的公共设施或居住小区作为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利用的示范点,力争在一些重点技术应用领域取得突破,努力将西宁市建设成为国家建筑利用太阳能产业化示范基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太阳能产业发展和太阳能利用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政策支持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太阳能资源建筑利用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组织领导,要把太阳能建筑利用工作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发展的政策和财政扶持,加快我省太阳能产业发展步伐。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我省各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合理比例,从而形成一套上下配合、互为补充、完整有力的政策体系。

(三)建立激励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利用项目所得,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入固定资产的太阳能产品关键生产设备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大对太阳能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对其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利用太阳能示范项目及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设项目实行政府专项补贴,支持建筑利用太阳能。

(四)安排专项资金。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利用太阳能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制定我省建筑应用太阳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建筑利用太阳能专项补贴,支持建筑利用太阳能的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的制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利用太阳能和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五)推进科技创新。省科技厅要在省级科技项目计划中安排太阳能研发和推广项目,设立太阳能研究推广专项,开发研究建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集成技术,推进太阳能的普及技术。省建设厅、科技厅要加强协调,选择省内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科研单位或企业,引进国内有关知名专家或企业参与组建太阳能建筑应用研发机构,形成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的技术支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利用太阳能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太阳能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参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能力和主动性。结合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积极采用太阳能技术与产品。同时,要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计划,配备专项经费,建立长效机制。营造应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文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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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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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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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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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省建设厅为牵头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地、市)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分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申请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支持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

(三)加强技术产品保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集成和推广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四)强化考核评价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量纳入本地界能耗降考核目标体系,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专项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形式,宣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具体工作方法、技术要求等,及时总结有效的管理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抓好推广,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

(六)省建设厅要选择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实践经验的建筑节能科研单位,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等相关服务工作,逐步形成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六、任务分工

(一)省建设厅

负责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全省能耗统计平台,能耗统计数据各单位共享;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与建设部联络、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召集联席会议;对工作任务承担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二)省统计局

协助省建设厅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及机关管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三)省教育厅

负责省属大专院校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的组织工作,开展相关工作。

(四)省财政厅

负责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提供省级资金支持。

(五)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开展省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并为各任务承担单位提供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面的咨询;为省级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同时,与省级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单位联络,指导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库建设以及能耗数据的审核工作;制定针对审计对象的具体能源审计方案,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筹备成立省建筑能耗数据管理中心,汇总并上报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六)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燃气、供热、自来水等能源生产供应部门,配合做好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统计、能源审计、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节能改造工作。

(七)各州、地、市根据本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于2009年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附表:1、机关办公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机关办公建筑调查统计表(略)

4、大型公共建筑调查统计表(略)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0〕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控制非农建设规模和外延扩大对耕地的占用,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趋合理,为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编制《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1997-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环境。我省位于北纬31°39′-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土地总面积72.17万平方米公里(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居全国第四位。海拨1650-6860米,绝大部分土地在3000米以上,地貌形态以高原山地为主,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三大区域。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5.6-6℃,年平均降水量17.6-764.4毫米,年际变率较大。春旱、山洪、冰雹、霜冻、大风和雪灾等灾害易于发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2、社会经济条件。我省现有1市、1行署、6个自治州和51个县(市、区、行委)。1996年全省总人口488.3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83.57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00余元,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为195.2亿元。农业总产值51.6亿元,占总产值的26.4%。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土地总面积7216.53万公顷(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其中耕地占0.95%,园地占0.01%,林地占3.39%,牧草地占56.29%,水面占2.2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2%,效能用地占0.06%,水利设施用地占0.01%,未利用地占36.75%。

1、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总面积4536.0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86%。其中:耕地面积为68.80万公顷;园地面积为0.64%万公顷;林地面积为244.47万公顷;牧草地面积为4062.17万公顷;水面面积为159.98万公顷。

2、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为28.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9%。其中: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2.98%万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4.3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0.72万公顷。

3、未利用土地

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52.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5%。全省未利用地面积比重大,主要分布在省境西部自然环境严酷的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

(三)土地资源特点

1、面积大,利用率低。我省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52%,但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53%,土地利用率为63.25%,而垦殖率仅0.95%,未利用土地占全省面积的36.75%,其中90%以上为沙漠、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等难以利用的土地。

2、类型多、质量差。我省土地利用具有8个一级类型和42个二级类型,由于高寒干旱,水土流失严重、多数土地质量较差,无法用于种植业。耕地资源中,中低产田约占70%,旱地的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畜牧业用地中,牧草生长期多为4-5个月,产草量偏低。

3、土地类型地域性强,地区间差异大。我省宜农地主要侵吞由于东部河湟地区,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局部地段。宜牧地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地区东南部。宜林地主要分布于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的班玛县、囊谦县、祁连山东段和黄南州中部等地。

4、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开发治理难度大。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

2、土地用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

3、土地投入不足,人均耕地减少。

4、水土资源未能得到较好配置。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九五”末,耕地面积控制在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96亩.复种指数提高到0.94以上。

(2)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新发展果园,挖渔塘占用耕地,鼓励改造和整治荒地,发展林牧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退耕1.07万公顷(16万亩),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新增林地面积20.90万公顷(313.50万亩)。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用地控制指标的40%。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与开发,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大土地事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73公顷(11万亩)。

2、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进一步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应退耕1.6万公顷(24万亩),开发整理耕地1.87万公顷(28万亩),建设占用耕地0.56万公顷(8.4万亩),增加林地面积46.77万公顷(701.55万亩),耕地由本世纪末的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调整到规划期末的67.80万公顷(1017万亩)。

(2)加大控制建设用地力度。对城镇、独立工矿区内部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向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向发展;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整理。土地供给要向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适度倾斜,但对占用耕地控制要更加严格。

(3)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到2010年基本遏制全省生态恶化的趋势。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新增人工草地面积146万公顷,改良草地214万公顷,新增水平梯田15万公顷,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4)土地利用率提高到新的水平。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合理调整,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搞好海东地区的土地整理和共和盆地的土地开发,在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复种指数提高到0.95。

3、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预测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将达6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0.80万,耕地可望达68.80万公顷(1032万亩)。这一时期,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要占流失面积的60%以上,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治理,新增森林面积99.33万公顷(149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614万公顷(9210万亩),退化、沙化、碱化草地得到恢复,牧草地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畜牧业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走向人口、环境、经济、资源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1、从省情出发,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坚持土地“开源”和“节流”并举,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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