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发部门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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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2008-04-08 [1] | 生效时间 | 2008-04-08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重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之间统筹不够,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低效粗放使用土地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长远大计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不仅十分迫切,而且事关重大,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 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工作,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活动”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方方面面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宏观引导机制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各类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用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积极引导小村向大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新办乡村工业向工业集中区域集中,统筹安排城市、城镇、乡村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逐步解决工业点线状分散布局和工业围城的问题。工业用地布局要以园区经济为基本模式,以产业聚集为基本方向,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形成。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供地。通过控制供地数量,把握投放节奏,调节市场供需。各地区要依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存量建设用地,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应明确土地供应的数量、用途、结构、方式和时序。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擅自突破计划供地的,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供地标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坚持总量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已列入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规划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低污染、低耗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用地预审。从严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限制城市、城镇、村庄用地规模的盲目扩张。交通、能源、水利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类别及其他约定条件供地。
加强新建项目用地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五项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标准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标准的,一律不予供地。对确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突破控制指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异地改扩建的,要严格审查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后方可提供新的建设用地,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规定,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按省定住宅房屋的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凡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批前批后情况予以公示,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加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城镇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抓手。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市、县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即从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改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即:产权清晰、配套设施完善、平整的土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逐步实行净地出让,应按照统一规划,用土地出让金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出,变生地为熟地后,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供地计划确定土地投放数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五、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所有开发区(园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防止出现随意布局和土地利用无序的现象。认真组织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评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8年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公示。
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开发区(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超出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
六、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关、停”企业空闲的厂房场地,或企业因项目资金未落实、建设速度慢、容积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项目调整,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采取依法转让、以地入股、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按照国家安排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尽快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规范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对收回的城市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到位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附具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监管,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2008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视情况将对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行核减,停止或延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审批。各地区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八、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地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大调查为契机,在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相关规划工作,确保村庄和乡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乡镇、村庄规划,确定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的选址,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保障生产、生活等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加强集体存量用地管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居民点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地、“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建多层新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除乡镇企业、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
各地要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利用状况,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建立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各类用地企业效益考核机制,以经济效益或经济总量来确定供地数量。考核评价不仅要采取经济总量与用地数量的考核方法,还应对其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使用结构、投入与产出水平、人均占地面积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评价,制定体现集约的供地政策。
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以及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以及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力的地区,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或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于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增加容积率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及新建工业项目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增加部分容积率土地价款。具体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合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把供地政策关,严控用地规模,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本地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核准和审批。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集约用地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集约用地好的经验,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真正以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倒逼产业升级,以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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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二级省: 在省和自治区里面:国土资源厅 在直辖市里面: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一个级别。第三级市:国土资源局(处级)第四级县:国土资...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黑市建函字[201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的通知
黑河市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0]1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新颁发的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10-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HF-2010-0213)示范文本,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凡在我省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以上合同文本,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07-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HF-2007-0213)停止使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继续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以上合同文本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www.hljgczj.cn)网站下载使用。
对于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以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准,合同双方不得改动、增加或删减,如需改动、增加或删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文本应采用A4纸打印。
附件:1、201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11-0201)
2、2011年《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HF-2011-021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