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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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三、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
七、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九、要研究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
十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设部的网站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是:http://www.cin.gov.cn/你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下!
1、要研究案情律师通过事务所受理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研究案情。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律师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律师主要从以下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把工作的着力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2011年我市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等调控政策措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1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