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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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的目标

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 “重建轻管”的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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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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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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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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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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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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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按照各自的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州 (地、市)、县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应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省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改革,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为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

水管体制改革要与各级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省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所在地政府要按时完成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2004年,完成省、州 (地、市)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省管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和有条件的州、县管水利工程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5年,完成县、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项财政性资金全部落实到位。2006 年,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验收。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及试点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改革计划,全面落实实施方案。

3、验收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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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大型水库、防洪、供水等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控制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州 (地、市) 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州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 (镇) 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对于农田灌溉骨干工程 (万亩以上灌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跨村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水管站负责统一管理。对不符合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的,应予尽快调整,并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如河道堤防、水库、农业灌溉骨干工程、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水资源调控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如水库、农业灌溉、跨乡镇人畜饮水骨干工程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鼓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增加收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管理。

水管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确保国有水利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各水管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国有水利资产管理办法,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国有水利资产的使用效益。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保障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要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 (不含水力发电用水)水价在补偿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省直属水利工程、跨州 (地、市)水利工程及用水方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单位不在同一州(地、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州 (地、市)管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州 (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实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水费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搭车收费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不同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该单位收支情况核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核定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30%。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实行分级筹措,分级负担。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州 (地、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州 (地、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改革,逐步将现行的对水管单位补助形式转变为按部门预算拨付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内,根据水利工程状况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 《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积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该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有利于工程效益的发挥,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推行竞价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 (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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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办[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8月6日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引领和规则作用,增强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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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1〕6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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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知原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

二、各级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三、各州(地、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和降低政府采购标准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需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区县,须报请各州(地、市)政府批准。各州(地、市)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区县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四、经批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具体采购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预算、采购、核算等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附件: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0〕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控制非农建设规模和外延扩大对耕地的占用,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趋合理,为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编制《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1997-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环境。我省位于北纬31°39′-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土地总面积72.17万平方米公里(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居全国第四位。海拨1650-6860米,绝大部分土地在3000米以上,地貌形态以高原山地为主,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三大区域。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5.6-6℃,年平均降水量17.6-764.4毫米,年际变率较大。春旱、山洪、冰雹、霜冻、大风和雪灾等灾害易于发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2、社会经济条件。我省现有1市、1行署、6个自治州和51个县(市、区、行委)。1996年全省总人口488.3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83.57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00余元,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为195.2亿元。农业总产值51.6亿元,占总产值的26.4%。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土地总面积7216.53万公顷(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其中耕地占0.95%,园地占0.01%,林地占3.39%,牧草地占56.29%,水面占2.2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2%,效能用地占0.06%,水利设施用地占0.01%,未利用地占36.75%。

1、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总面积4536.0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86%。其中:耕地面积为68.80万公顷;园地面积为0.64%万公顷;林地面积为244.47万公顷;牧草地面积为4062.17万公顷;水面面积为159.98万公顷。

2、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为28.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9%。其中: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2.98%万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4.3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0.72万公顷。

3、未利用土地

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52.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5%。全省未利用地面积比重大,主要分布在省境西部自然环境严酷的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

(三)土地资源特点

1、面积大,利用率低。我省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52%,但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53%,土地利用率为63.25%,而垦殖率仅0.95%,未利用土地占全省面积的36.75%,其中90%以上为沙漠、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等难以利用的土地。

2、类型多、质量差。我省土地利用具有8个一级类型和42个二级类型,由于高寒干旱,水土流失严重、多数土地质量较差,无法用于种植业。耕地资源中,中低产田约占70%,旱地的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畜牧业用地中,牧草生长期多为4-5个月,产草量偏低。

3、土地类型地域性强,地区间差异大。我省宜农地主要侵吞由于东部河湟地区,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局部地段。宜牧地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地区东南部。宜林地主要分布于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的班玛县、囊谦县、祁连山东段和黄南州中部等地。

4、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开发治理难度大。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

2、土地用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

3、土地投入不足,人均耕地减少。

4、水土资源未能得到较好配置。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九五”末,耕地面积控制在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96亩.复种指数提高到0.94以上。

(2)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新发展果园,挖渔塘占用耕地,鼓励改造和整治荒地,发展林牧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退耕1.07万公顷(16万亩),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新增林地面积20.90万公顷(313.50万亩)。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用地控制指标的40%。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与开发,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大土地事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73公顷(11万亩)。

2、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进一步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应退耕1.6万公顷(24万亩),开发整理耕地1.87万公顷(28万亩),建设占用耕地0.56万公顷(8.4万亩),增加林地面积46.77万公顷(701.55万亩),耕地由本世纪末的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调整到规划期末的67.80万公顷(1017万亩)。

(2)加大控制建设用地力度。对城镇、独立工矿区内部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向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向发展;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整理。土地供给要向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适度倾斜,但对占用耕地控制要更加严格。

(3)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到2010年基本遏制全省生态恶化的趋势。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新增人工草地面积146万公顷,改良草地214万公顷,新增水平梯田15万公顷,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4)土地利用率提高到新的水平。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合理调整,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搞好海东地区的土地整理和共和盆地的土地开发,在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复种指数提高到0.95。

3、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预测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将达6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0.80万,耕地可望达68.80万公顷(1032万亩)。这一时期,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要占流失面积的60%以上,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治理,新增森林面积99.33万公顷(149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614万公顷(9210万亩),退化、沙化、碱化草地得到恢复,牧草地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畜牧业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走向人口、环境、经济、资源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1、从省情出发,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坚持土地“开源”和“节流”并举,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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