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提出“六个坚持”要求。第二部分为主要目标。分别按2021年、2022年、2025年三个阶段明确了具体目标任务。第三部分为组织形式。建立省、市(州)两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协调机制,分级设立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组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队伍。第四部分为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路长、路长办公室及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职责。第五部分为主要任务。从全面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对“路长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量化了相关目标任务。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培训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严格督查考核、强化资金保障等7个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保障措施。截至目前,全省有8个县(市、区)已探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县有综合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逐步建立。

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农村健身器材 114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达创

13%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农村改造屋面瓦 2.5mm/-品种_塑料 合成树脂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高筑

m2 13% 佛山市高筑瓦业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900;堰口宽度:9000;泵功率(kW):4;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100;堰口宽度:1000;泵功率(kW):0.7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600;堰口宽度:6000;泵功率(kW):2.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700;堰口宽度:7000;泵功率(kW):2.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750;堰口宽度:7500;泵功率(kW):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旋转式滗水器主要技术 品种:滗水器;系列:BSX系列;型号:BSX-800;堰口宽度:8000;泵功率(kW):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庆华

13%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工程钻机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9月信息价
工程钻机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工程钻机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皮带运输机 ×带宽[10×0.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皮带运输机 ×带宽[20×0.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皮带运输机 ×带宽[30×0.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皮带运输机 ×带宽[10×0.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皮带运输机 ×带宽[20×0.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客房主要木皮 WD 2001 定制颜色型号:榆木816 表面做法:哑光半封闭漆+硬化漆|45.1347m²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望京山木业有限公司    2015-07-02
主要空间入口名称 2800×300×23|50个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匠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3-08
主要出入口 30cm×10cm|5个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大仟装修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17-08-30
主要诊疗科牌 /|1套 3 查看价格 广东双子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9-10-31
主要出入口 尺寸:400×150mm;材质:荧光式铝合金,底色:R:19 G:140 B:195;字体:经典特黑简|1个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桔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2016-08-25
仿木PVC主要景点及公共设施标识牌 规格:高1.8m,0.46m,宽0.15m|8个 3 查看价格 深圳柯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9-05-25
配电房巡视主要工作内容标示牌 有机玻璃板/600×500mm|1块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迪斯迈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  云浮市 2019-01-29
配电房巡视主要工作内容标示牌 有机玻璃板/600X500mm|4块 1 查看价格 佛山天恒标牌有限公司 广东   2019-12-24

《实施方案》要求,提档升级县乡公路,确保“建成一条、达标一条”,加大农村公路“油返砂”和“畅返不畅”整治力度,逐年提升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实现乡乡都有美丽农村路。到2025年,全省农村公路等级公路比例平均达到85%以上。

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持续推进“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基本健全农村公路法规体系,形成“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人管路”的工作格局,建立县、乡、村三级路产路权保护队伍,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况评定和绩效考核,努力提升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到2025年,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80%以上,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抗灾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推进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农村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客运组织模式及客运班线代运邮等物流组织模式,实现农村客货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收益”。

《方案》的制定印发是全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青海省农村公路的实际举措;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效抓手。《方案》立足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实际,提出建立省、市(州)两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协调机制,分级设立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组建路产路权保护队伍,从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四个方面,明确了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为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2100433B

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常见问题

  • 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

  • 青海省的广联达

    青海的产品没有上传到服务新干线,建立你打一下客服电话,叫他们直接当给你

  • 项目招标实施方案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正规的国内竞争性招标书的格式的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邀请函◆ 投标须知◆ 投标人资格◆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评标◆ 授予合同◆ 合同条款 但在有些小的项目中,招标书的内容只包含...

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文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7KB

页数: 4页

评分: 4.5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立即下载

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评价、严格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在全市农村公路推行“路长制”,打造“畅、安、舒、洁、绿、美”路域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的

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乡镇管”的规定,为落实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路域环境整治、道路扬尘治理、交通秩序维护、保畅通等工作,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体系和覆盖全市农村公路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建立联防联控联动的农村公路问题报告及处置机制。

三、组织架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县(市、区)、镇(乡、街)三级工作机构和村(居)级队伍,统筹协调辖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

(一)市级机构。

成立肇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交通及安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路长办),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

(二)县(市、区)级机构。

各县(市、区)设立总路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市、区)设路长办公室(简称“县(市、区)路长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在总路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县(市、区)实行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包干负责制,以镇(乡、街)为单元格,每个镇(乡、街)明确1名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包干镇(乡、街)的第一路长。组织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县(市、区)级路长工作组,由第一路长任组长,明确1名副科以上实职干部担任副组长。

(三)镇(乡、街)级机构。

各镇(乡、街)设立镇(乡、街)级总路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乡、街)设路长办公室(简称“镇(乡、街)路长办”),办公室主任由镇(乡、街)分管领导担任。镇(乡、街)实行领导班子包干负责制,每条路明确1名镇(乡、街)班子成员担任路长,负责包干路段“路长制”工作具体落实;统筹整合域内农村公路养护道班等力量,成立镇(乡、街)级路长工作组,由各责任路段路长任组长,并明确1名股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按职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四)村(居)级队伍。

各村(居)设立村(居)级路长,由当地村(居)“两委”干部担任,并统筹村(居)小组长、理事会成员、“两站两员”、志愿者、保险公司职工等组建村(居)级路长工作组,组长由村(居)级路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总路长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坚持守路有责、护路尽责,狠抓责任落实,分级分段深化落实“路长制”工作,做到情况明、问题清、措施实。各级路长负责辖区公路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保护职责。

(一)市“路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路长办”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评价办法,组织、协调、指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对县“路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县(市、区)总路长统筹负责辖区“路长制”全面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路长办”负责具体落实“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承担与“市路长办”的沟通协调,并对镇(乡、街)“路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一路长负责所包干镇(乡、街)“路长制”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牵头组织专项执法等工作,领导县(市、区)级路长工作组日常工作。

(三)镇(乡、街)总路长统筹负责辖区“路长制”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乡、街)路长办”负责与“县路长办”的沟通协调,落实辖区“路长制”工作,负责对村(居)级路长的监督考核。

镇(乡、街)级路长负责分片包干“路长制”工作,承担包干片区公路沿线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领导镇(乡、街)级路长工作组重点对交通安全隐患、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建立巡查台账和问题清单,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四)村(居)级路长负责所在村(居)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村(居)级路长工作组重点对交通安全隐患、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和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等公路沿线“六乱”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建立巡查台账,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证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五、工作机制

建立路长“日常巡查、协调处置、督查评价”工作机制。

(一)日常巡查。各级路长定期对下级“路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具体对公路路域环境提升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升公路养护水平情况、道路扬尘治理情况、交通秩序维护和其他影响公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的问题等进行巡查。

(二)协调处置。路长工作组巡查发现的简易问题应立即处置,一般性问题报本级路长或第一路长协调处置,较为复杂和典型的问题和涉及多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报请上一级路长办协调处置,并做好记录备案。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履责,不得由于“路长制”的实行而推卸责任,接到问题报告或路长办交办事项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置,严禁推诿扯皮,建立起“路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管理模式,落实情况由路长办负责跟踪,问题解决后,由路长办进行复查和结案销号。

(三)督查评价。市、县(市、区)两级路长办落实“路长制”常态评价机制,对“路长制”执行不到位或职能部门履责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要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巡查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充分认识“路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一路一长、部门联动、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经费,统筹推进“路长制”工作落实。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到位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市、区)、镇(乡、街)路长办要建立健全工作组周会制、路长月会制、现场点评制、信息报送共享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路长名单,在农村公路显著位置竖立路长公示牌,公示各级路长名单、责任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创新融资渠道,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两级依法依规整合涉农资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等资金,通过“路长制”平台统筹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县(市、区)、镇(乡、街)、村(居)三级“路长制”工作经费,通过财政投入、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公路冠名权出让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及管理资金。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8〕36号)精神,市、县(市、区)两级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从除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收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中按照不少于1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建设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广泛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领作用,全方位宣传“路长制”工作动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农村公路治理工作。

七、工作考核

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起激励问责机制,对“路长制”责任落实情况、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

(一)建立“路长制”考核体系。根据不同公路等级,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把各路段遏制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分等级考评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具体考核办法及评价标准由市路长办另行制定。县(市、区)、镇(乡、街)、村(居)级路长及工作组成员考核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考核结果运用。“路长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工作绩效评价,并作为总路长及县(市、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八、其他

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待省农村公路实施“路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后,及时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100433B

完善优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分工

(一)加强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健全有关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公路发展政策落实。市委编办负责指导加快理顺农村公路管理职能,逐渐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体系。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力度,落实市级资金补助政策,监督县级资金补助政策落地。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创新执法方式,推进农村公路联合执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开发农村公路相关公益性岗位,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就业岗位管理和相关技能培训。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公路与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

(二)落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广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称“各地”)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统筹谋划,落实政策扶持和兜底保障,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实行以农村公路安全保障、综合运输及路况能力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为考核内容的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镇级政府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养护资金保障政策,优化各地和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配置,加强专职养护工作力量。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强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定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2021年9月底前,各地制定出台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到2022年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明显改善。

(三)充分调动镇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明确镇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管养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镇至少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公路专业知识,承担农村公路管理职责。任务较重的镇可招募专职协管员,在乡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各地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纳周边村民、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实现政府治理和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100%。

(四)坚持规划先行。坚持系统观念,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规划。贯彻全生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突出农村公路养护的前瞻性、主动性、计划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养护科学决策运行机制。建立以技术状况为主要依据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需求测算机制和方法,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镇级人民政府合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含养护工程计划)和预算,报“路长制”领导机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全市年均实施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即每年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里程不低于养护总里程的5%),其中预防养护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总预算的3%,推动农村公路次差路段的总里程逐渐减少,中等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五)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各地要统筹用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 增长性补助”,以下称“替代养路费部分”)切块到市县部分、省级交通专项资金、涉农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多种补助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其中,“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工程。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六)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事权,由各地政府承担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原则上按3:3:4比例筹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级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再降低。

进一步完善以各地财政为主、省市级财政支持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各地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及增长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安排应结合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七)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地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支持市、县级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纳入一般债券申报范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八)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市和各地两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相关资金安排挂钩。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九)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社会合理分工的养护组织模式,全面提升通行服务水平。推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一体化项目包工程管理模式,简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检测、统一设计管理。支持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招标,支持片区农村公路多个项目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将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招呼站)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范畴一并养护。全面实现日常养护常态化、养护工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化。

(十)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各级政府(管委会)协同联运机制,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公路管理职责。市级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机制,各地设立总路长,各区、县级市和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镇、村三级(总)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路长制度体系。

(十一)创新多元养护模式。探索适合本地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推行捆绑式区域养护模式,培育县域养护中心,强化养护能力,负责农村公路的小修、预防养护以及应急养护。大力推进农村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逐步消灭“畅返不畅”路段。鼓励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等由乡镇政府采用专业化养护或群众性养护等多种方式实施,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农民投工投劳,鼓励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养护员、护林员、护河员等整合,让农民更多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综合养护质量。创新养护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强化公路养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构建农村公路沿线和谐生态,加强公路两侧造林绿化和原生植被保护。

(十二)加快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养护技术体系建设。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手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固化管理网络和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树立“早检测、早预防、提质量”的养护理念,完善科学管理机制。加强病害巡查和应急管理,定期开展路况评定和桥梁、隧道检测,推进农村公路科学化自动化检测,建立养护决策体系以及以目标为导向的奖罚机制。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创新养护新技术应用。加强农村公路路网资产管理系统等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智能化、智慧化。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完善各地竣(交)工验收机制,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尽快补充完善。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加快建立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省公共信用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执法和队伍建设。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路政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起“县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

(十五)提升农村公路运营服务水平。加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快畅通集约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县、镇、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促进农村公路客、货运站场和物流站点高效运营。支持“农村公路 ”“文化、产业、旅游、电商”等业态融合发展。

(十六)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机制,扩大示范创建范围,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县、省级示范县,推进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路等示范创建工作。推进品牌建设,开展“一县一品牌,一区一特色”工程。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美丽农村路”经济带。推进公路文化建设,深挖彰显本地特色的公路发展历程和人文底蕴,推动优秀公路文化传承和创新。到2022年底,实现各地均有“美丽农村路”,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发挥。

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抓好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相应机制,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十八)完善激励机制。健全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正向激励机制,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在改革工作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察。加强工作督促落实,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创新举措,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地推动农村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 2100433B

条例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公民和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二)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乡道、村道;

(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农牧民做好本村村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拨付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况等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照确定的比例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向沿线群众公示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并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次高级以上路面及桥梁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

第十五条 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组织沿线农牧民分段进行日常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村道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内道路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组织农牧民养护。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乡道、村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牧)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对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专业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十九条 州(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抢修应急预案。因泥石流、积雪、淤冰、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县道、乡道中断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料场及作业用地,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养护农村公路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公路巡查制度,并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事先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占用、挖掘村道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村(牧)民委员会的同意。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取土、漫路灌溉;

(四)倾倒垃圾、撒漏污物;

(五)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长、超高、超宽的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农村公路时,必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县道、乡道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村(牧)民委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比例筹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养护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二)在养护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三)随意中断交通的;

(四)未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损害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

第三十一条 阻碍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或者殴打管理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连接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