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位于青海省。
获得荣誉
2019年12月22日,获得“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100433B
目 录 工程开工 /复工报审表 ................................................................... 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 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 5 报验申请表 .................................................................................... 6 进场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 ............................... 7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
目 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 3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 4 设备基础验收记录 ......................................................................................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6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检验记录 ...................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骆惠宁,2012年11月29日 。
自带酒水被收取“开瓶费”,定个座位被收取“包间费”,就连使用个碗筷都要收取餐具“消毒费”……生活中,林林总总的“霸王收费”让消费者气愤难平却又无可奈何,大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随着我省价检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的颁布实施,今后,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这些“霸王条款”说不,因为我们有了维权的“尚方宝剑”。
禁止服务行业收取价外费用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填补了青海省价检领域立法空白,而且从制度上为经营者提供了价格行为规范,为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也为消费者识别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规章都有哪些亮点?《办法》制定实施的背景又是怎样的?记者走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部门的领导。
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建青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特征,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以及乱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普遍。由于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收取价外费用、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未能纳入,对其难以依法监管。在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需要细化明确。另外,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乱涨价、乱收费时,监督检查手段单一,不能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办法》首次将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餐饮、娱乐、物流等服务行业收费纳入了依法管理序列,对服务行业收取价外费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体现了《办法》所具有的时代性,在全国所有地方价格监管立法中具有代表性。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红卫说,制定这一《办法》,主要解决了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监管乏力,以及对一些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时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
消费者可以要回多付的钱
明年1月1日起,消费者在消费时如果遭遇霸王收费,不但可以依照《办法》规定要回多付的钱款,经营者也将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经营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办法》还规定,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对违反该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情形被认定为暴利行为
《办法》对价格暴利的认定予以了确认,为今后查处价格暴利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反价格暴利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50%以上的;(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80%以上的;(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100%以上的。
《办法》规定,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由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指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界定明确
各类教育收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停车费、年检费……生活中,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些费用到底是不是法律允许收取的,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李建青介绍,由于我省目前执行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查处界定不明确,法律责任难以追究,可操作性不行。鉴于此,《办法》第18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活动作出了13项禁止规定,其中包括禁止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办法》第21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办法》第19条则规定,行政事业型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费,收费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收费的等都被视为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擅自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