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

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去第(三)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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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2007年4月18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 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 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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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修改决定文献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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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 及所管理基金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基金运营和 投资行为,提高风 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 根据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各 种投资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并在基金运营、项目管理、项目退出 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 项工作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 司部门组织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并贯彻到基金运 营和业务的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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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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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识别、监控公司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 确定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限度, 认定该等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风险是与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有关的各类风险,包括战略环境风 险、程序风险(业务运作风险、财务风险、授权风险、信息与技术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和战 略决策信息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业务单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 该具有风险意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发展战略部。 第二章 风险评估管理组织体系结构 第四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设立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 为公司风险管理领导机构, 负责评 估公司各类风险,协助总裁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以使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 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的框架下制订各自的风 险评估管理办法, 设立专人与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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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期货3月27日在上期所挂牌上市,上市后价格运行符合市场预期,交投十分活跃,显示各方投资者参与的热情。但我们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很多投资者谈到了期货市场的风险,尤其是钢铁贸易企业,因为春节后钢材市场暴跌已经造成亏损,这让他们对期货市场风险心存畏惧,很多企业对参与钢材期货持观望态度。

无可否认,钢材期货市场的风险不会比现货市场小,其风险主要来源于期货的两个基本特性:一是预期性,期货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一种对未来的预期,预期正确则盈利,预期错误则亏损。正确的预期来源于对市场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而很多企业家精力都放在具体业务上,没有时间研究市场,准确判断市场并不容易,这对期货和现货都是一样的。二是杠杆性,所有的期货交易都是“"以小博大”,绝大多数不必实物交割,赚则巨赚、亏则巨亏。期货交易既能放大收益,也会放大亏损。

部分企业在认为钢材期货风险巨大的同时,却忽视了钢材期货本身的设计其实是为了规避钢材市场风险,是将风险转移给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或投机者。国内钢材市场经过多年牛市运行,需求持续火爆、价格涨多跌少使钢铁生产和钢铁贸易成为一种风险较小的投资,这也让部分人对如何规避市场风险有点漫不经心。

但08年7月份以后的市场暴跌不仅让钢铁企业损失惨重,也宣告钢铁牛市的结束。钢厂和贸易商在现货市场上都是天然的多头,只有市场涨价才能获利,但09年以来钢材价格走势完全不同于以前,也让一些企业切实感觉到,钢材市场可能转变成牛短熊长,只有在现货经营中积极利用期货工具,才能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保障生产和经营的稳定、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钢厂、贸易商参与期货市场,要坚持套期保值的原则。以套期保值方式参与期货交易,不仅规避了现货市场风险,也消除了期货市场的风险。企业所需要做的,是寻找一家可以长期合作的期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设计完善的套期保值方案。

期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环境方面的风险

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将引起证券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带来各种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

股指期货推出的初衷是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交易者的投机心理和行为,指数期货对交易者的吸引力主要来源于其损益的放大效应,一定程度上,指数期货工具的引进有可能是相当于又引进了一种投机性更强的工具,因此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2)市场效率方面的风险。

市场效率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价格完全反应了所有当前可得的信息,那么这个市场就是高效的强势市场;如果少数人比广大投资者拥有更多信息或更早得到信息并以此获取暴利,那么这个市场就是低效的弱势市场。

(3)交易转移的风险。

股指期货因为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的特点,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由证券现货市场转向股指期货市场,甚至产生交易转移现象。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是一定的,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对存量资金的分流可能冲击股票现货市场的交易。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如日本在1998年推出股指期货后,指数期货市场的成交额远远超过现货市场,最高时曾达到现货市场的10倍,而现货市场的交易则日益清淡。

(4)流动性风险。

如果由于期货合约设计不当,致使交投不活,就会造成有行无市的窘境。撇开其他因素,合约价值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指数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就越差。若合约价值过高,超过了市场大部分参与者的投资能力,就会把众多参与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若合约价值过低,又势必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避险的积极性。因此,合约价值的高低将影响其流动性。

期货市场风险交易方面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指数期货按交易性质分为三大类:

一是套期保值交易;

二是套利交易;

三是投机交易。

相应地,有三种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Hedger〕、套利者〔Arbitrageur〕和投机者〔Speculator〕。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小散户投资者,投资者因参与不同性质的交易而不断地进行角色转换。虽然股票指数期货最原始的推动力在于套期保值交易,但利用股票指数进行投机与套利交易是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套期保值者面临的风险。

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相当数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投资者。虽然开设股指期货是为了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正常的风险规避渠道和灵活的操作工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一致,或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点,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败。

套期保值失败主要源于错误的决策,其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是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需要保值的股票与期货指数的成分结构不一致;

第二是对价格变动的趋势预期错误,致使保值时机不恰当;

第三是资金管理不当,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当期货价格短期内朝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保证金追加,被迫斩仓,致使保值计划中途夭折。

(2)套利者面临的风险。

套利是跨期现两市的。根据股指期货的定价原理,其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红利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结构与期货指数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则套利几乎是无风险的。但获取这种无风险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对理论期货价格的估计正确。如果估计错误,套利就有风险。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公司分红派息率不确定,并且,股票价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种种原因使得套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

(3)投机者面临的风险。

投机者面临前面所讲的三大风险:“杠杆作用”、“价格涨跌不具确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简单地说就是,投机者是处在一个不具确定性的市场中,任何风险在杠杆作用下都将放大了几十倍,包括自身的一些因素。

投机交易在股指期货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货市场1999年市场调查表明:以投机盈利为主的交易占了整个市场交易的74%〔避险占17.5%,套利占8.5%〕。期货市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流动快,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般比别的市场更为剧烈。

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方面的风险

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带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上变数较大,游戏规则的不确定性将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不会时常出现,但在出现问题时,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

证券、期货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进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对配资交易带来的风险严加防范。随后,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向辖区期货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查辖区期货配资公司相关情况的通知》,列出100余家从事配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名单,要求各期货公司对配资公司以法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情况进行排查。清查工作已接近尾声。

在100余家配资公司名单中,作为民间金融与民间借贷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浙江公司的数量占到了三分之一左右。但咨询多家浙江期货公司负责人后发现,上述名单中的公司在浙江期货公司开户的并不多。

多数公司表示,及时对配资业务进行清理,对期货公司来讲是件好事。国海良时期货总经理张金荣表示,监管部门的此次清查来得非常及时。他认为,期货本身已经是高杠杆交易,如果引入了配资活动,无异于进一步放大了杠杆效应,导致风险过度的放大。

“过高的杠杆使得客户面对价格不利变化时的应对空间更小,更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社会对期货交易的误解。”张金荣表示,期货配资行为得利的是一些非法配资公司,而损害的则是期货市场的名誉。在期货市场仍不为很多人所了解的情况下,社会的误解将使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多的障碍。

“清理期货配资交易,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江苏锦泰期货总经理夏穗宁对监管部门的措施也表示认同,他同时提出,从配资市场产生的原因着手,堵疏结合,才能更好解决配资交易的问题。

过去一年中配资交易开始引起市场的关注。夏穗宁认为,这与国内资金供应收紧和市场投资渠道狭窄有关。

“由于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一些资金选择了高息借贷,另一些资金则选择了配资交易。”夏穗宁表示,监管部门应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在期货业务中推出更多的品种,包括期权等新产品,引导资金有序流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利贷模式的配资行为。

浙江某期货公司负责人也认为,及时制止期货配资交易的盲目发展,对期货行业的发展非常有利。他从客户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对交易结果的影响角度进行了分析。客户持有自有资金和挪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从心态上讲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客户长期进行操作,会形成较固定的交易习惯和交易理念,对资金管理有自己的一整套想法,操作上比较理性;而挪借资金大都有期限限制,而且成本较高,抱着短时间回本或超额利润回报的想法参与期货市场,交易者心态的变化使得输面更大,不值得提倡。

从期货公司的角度讲,留住客户、让客户生命期更长一直是公司努力的方向,但配资交易业务与公司的发展理念相悖。因此公司已向员工、客户及曾经接触过的中介机构传达了监管层的政策精神,表明了公司立场。

众人配建议,当前期货市场应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吸引高质量的客户参与市场,鼓励产业客户运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市场各方要协调配合,使配资交易在期货市场难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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