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 2019年7月8日
实施时间 2019年8月1日 发布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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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办法共十三条,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办法》的相关内容,现政策解读如下:

1、起草背景是什么?

根据《秦皇岛市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九大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结合当前城市管理实际,针对店外经营、随意倾倒垃圾、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随意侵占绿化带和花草等突出问题,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办法》。

2、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建成区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划分及监督管理。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责任主体有哪些?

辖区内道路两侧临街庭院、建筑、土地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具体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待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临街二层以上建筑物属于多家共有产权或者共同使用的,一层临街房屋的产权人是责任主体,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4、责任主体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门前五包”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责任主体须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对门前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应当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门前五包”责任区如何划分?

街道两侧的责任主体有围墙的,以院墙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街巷内的责任主体,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6、门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处罚。

(1)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门店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建成区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划分及监督管理。

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辖区内道路两侧临街庭院、建筑、土地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临街二层以上建筑物属于多家共有产权或者共同使用的,一层临街房屋的产权人是责任主体。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辖区临街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责任区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的“门前五包”。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收集到指定地点,禁止乱扔、乱倒和焚烧;责任区内做到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根净、花池绿地净;责任区内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积水、无渣土瓦砾、无瓜果皮核、无纸屑、无烟蒂、无杂物;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的统一要求,协助做好责任区内的绿化养护工作。不得随意侵占绿化带和草坪,不得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招牌、杂物,不得向草坪绿地、树坑内倾倒垃圾,泼灌污水、油污,不得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其它杂物,不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不得践踏花草、攀折树木。

(三)包亮化: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沿街单位、门店的门牌字匾、户外广告,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并定时开闭,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美化、清洁,保持容貌整洁美观;责任区内无私搭乱建,屋顶不堆放杂物;空调散热器、垃圾筒箱等附属设施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要求;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挖掘现象;举办开业、庆典、促销等活动摆放花篮、花盆、台架、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物品需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不得超期摆放;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监督制止违规遛犬、违规吸烟行为;监督制止占卜、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卫生设施。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门前五包”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责任主体须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对门前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应当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应挂牌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管理范围、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等信息,各区要统一规格和样式。

“门前五包”责任区按下列方式划分: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主体有围墙的,以院墙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主体,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第八条 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辖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及门前非机动车乱摆乱放等行为,按要求设置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反映的门前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破坏环卫设施、乱泼乱倒和损坏花草树木等问题。

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前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反映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以及各种影响市容秩序的突发事件。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查门店经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宣传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居民素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问题,共同做好“门前五包”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管辖区内道路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五包”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门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门店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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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冬季施工会议在秦皇岛市召开 全国冬季施工会议在秦皇岛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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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国冬季施工会议于9月5日至8日在秦皇岛市召开。会议由中国寒冷地区冬施技术交流网和全国建筑施工学术委员会冬施学组主持,是由河北省建管局与河北省冬施技术交流网共同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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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民、新闻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报道。

第八条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由属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免费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免费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报道、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日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城(郊)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城(郊)区政府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统一佩戴市政府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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