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800KV以上的交流系统(包括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可靠性、建设、调试、运行检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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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号 |
项目名称 |
制修订 |
计划下达日期 |
项目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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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457-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用套管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2 |
20150458-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
修订 |
2015-05-12 |
正在批准 |
3 |
20150444-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用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4 |
20150455-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用支柱绝缘子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5 |
20150454-T-524 |
1100kV高压交流断路器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6 |
20150453-T-524 |
1100kV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7 |
20150566-T-469 |
1000kV单相油浸式自耦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8 |
20150544-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9 |
20150543-T-524 |
1000kV交流系统用油浸式并联电抗器技术规范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10 |
20150451-T-524 |
1100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
修订 |
2015-05-12 |
已发布 |
在能源输送体系中长期占有较大比重,当输电距离比较远时直流输电比较经济,线路损耗少。稳定,高效,节约成本,是未来电网的发展趋势。
2014年6月,新一届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经过近半年的报批,终于正式出炉。台州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秘书长林辉成为35年来首次入选该委员会的台州籍人士 。据悉,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
减小输电线路上的能量损失在原输出总功率(P总)一定时,由(P总)=(I^2)R+(P出)知,要使输电线上的损耗功率(I^2)R减小,须使输电线上的电流I减小。由(P总)=UI知,要使输电线上的电流I减...
、 高压 /特高压直流与特高压交流输电的经济性比较 曾庆禹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北京 清河小营 100192 【摘要】 本文调查世界各国直流输电发展状况, 对比分析我国直流输电工程状况及特点, 以 直流输电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行数据研究直流输电的运行性能与其建设成本、功率损失率、 电量损失率和运行成本之间关系。 对高压 /特高压直流输电和 1000KV特高压交流输电在功率 和电量损失、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寿命周期成本方面做了深入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 架空线路直流输电不可能同时做到输电线路投资低、输电功率损失和电量损失率小。高压 / 特高压直流架空线路大容量远距离输电, 与特高压三相交流输电相比, 输电的功率和电量损 失率、输电年运行成本和寿命周期成本高,运行可靠性低。为实现电网节能减排, 不应继续 大量建设高压 /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 大容量远距离 “西电东送” 宜发展 1000KV
为了对特高压系统的性能与特点做进一步的校验与分析,特高压交流输电试验示范工程进行了第一阶段启动调试试验,通过特高压变压器及特高压线路的零起升压试验,以及其投切试验来检查特高压系统的绝缘配合,分析特高压工程的系统特性,校验二次系统以及相应的保护配置。
输电线路的传输能力与输电电压的平方成正比,与线路阻抗成反比。一般来说,1100kV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为500kV输电能力的4倍以上,但产生的容性无功也为500kV输电线路的4.4倍及以上。因此,特高压输电线路的输送功率较小时,送、受端系统的电压将升高。为抑制特高压线路的工频过电压,需要在线路两端并联电抗器以补偿线路产生的容性无功。
特高压输电线路单位长度的电抗和电阻一般分别为500kV输电线路的85%和25%左右,但其单位长度的电纳可为500kV线路的1.2倍。
特高压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很大程度上是由电力系统稳定性决定的。对于中、长距离输电(300km及以上),特高压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主要受功角稳定的限制(包括静态稳定、动态稳定和暂态稳定);对于中、短距离输电(80~300km),则主要受电压稳定性的限制;对于短距离输电(80km以下),主要受热稳定极限的限制。
输电线路的功率损耗与输电电流的平方成正比,与线路电阻成正比。在输送相同功率的情况下,1000kV输电线路的线路电流约为500kV输电线路的1/2,其电阻约为500kV线路的25%。因此,1000kV特高压输电线路单位长度的功率损耗约为500kV超高压输电的1/16。
同超高压输电相比,特高压输电方式的输电成本、运行可靠性、功率损耗以及线路走廊宽度方面均优于超高压输电方式。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钢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