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开通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中价协[2009]017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课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高度15-20cm,冠幅15-2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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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中 供电DC24V/AC220V,一进一出,信号光电隔离,IP6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光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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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 高度80-100cm,冠幅80-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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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 高度100-120cm,冠幅100-12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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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 高度120-150cm,冠幅120-15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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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球 h70-80,p60-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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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球 株高50-60cm;冠幅50-6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韶顺然花木场

13%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韶顺然花木场
木球 h70-80,p70-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韶顺然花木

13%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韶顺然花木场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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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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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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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5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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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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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6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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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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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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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月 佛山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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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税前工程造价中的税是指什么税? 预算编制收费|1元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深圳市 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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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2015年人社部拟取消造价员资格,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这项举措虽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但也要充分估计取消已有百万造价员资格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为此,研究提出造价员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后续工作方案,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职业资格改革平稳推进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证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9月16日《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将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中的概预算人员资格命名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2005年年底前,中价协拟完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有关换证方面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

预算员和造价员

1、概念不同:预算和造价有着天壤的区别,预算只是造价范围内的一个小科目而已;

2、工作范围不同:预算员强调的主要是预算而非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而造价则比较广泛(可以从事招、投标、审计等)。

3、备案机制不同:预算员只要领了证、章就基本上不管怎么执业,而造价员则要登记注册,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

区别

能否跨地区承接工程,这是咨询单位的资质,与造价员(师)无关,承揽造价业务,跨地区必须是甲级造价咨询单位。投标时要盖造价师章的,全国各地注册的造价师通用;要盖造价人员章的(不指明要造价师),没有说外地造价员章有效,外省市的造价员章就不行。有的省份不认可外地造价员印章,但是他们会去认可行业的造价员印章。

造价师和造价员

相同点

中国通用;都是搞预结算审计的职业资格。

不同点

级别不一样,师比员高;权限不一样,具体依据每个省的规定,一些省份的造价员可以有编制、审核双重资格,但咨询单位预算成果文件需造价师盖章;代表的能力、水平不一样,造价师相当于高级,造价员只是初、中级。

根本区别

造价工程师属于国家依法设定的执业资格,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是执业市场准入,造价工程师依法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造价员的职责是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造价员不具有独立的造价文件签发权。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

  • 怎样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

  • 怎样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怎样评职称(有造价证书)

    这个与学历有关。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处长签字认可。

5、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

7、工程决算后,要将工程决算单送审计部门,以便进行审计。

8、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

9、协助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和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个别省份《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为必考科目,无免考政策。

各省

报名时间

考试日期

北京

上半年:4月2日-5月11日

6月2-3日

下半年:9月24日-10月31日

11月24-25日

天津

3月4日-6日(建筑工程专业)

报名时公布

上海

9月14日-18日

11月28-29日

河北

9月3日-27日

11月10日

山西

2012年3月8日-26日

5月19日

内蒙古

7月10日-8月10日

9月8日

吉林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辽宁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江苏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浙江

2013年3月18日-3月28日

2013年5月26日

安徽

2012年2月20日-3月18日

5月11日至18日

福建

即将公布

12月23日

江西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山东

6月1日-31日

10月20、21日

河南

4月12日-4月20日

2012年6月01日

湖北

2012年6月6日-28日

6月10日

湖南

3月19日-25日

6月1日-30日

广东

省直报名:3月8-31日

5月26-27日

广西

8月27日-9月10日

11月3日

海南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重庆

8月14日-9月10日

2012年12月8日

四川

全年可报考

省造价站公布时间为准

贵州

4月18-5月24日

8月26日-31日

云南

7月2日-24日

9月15、16日

陕西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甘肃

8月1日-9月15日

10月(见准考证)

青海

2011.12.10-30

3月10日

宁夏

4月1-30日

9月15日、16日

黑龙江

5月14日-6月30日

暂未公布

新疆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西藏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兵团

即将公布

即将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土建和安装不能兼报,市政和装饰不能兼报。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各专业统一试题,从中国造价协会统一编制的试题库中抽题组卷(按规定可调整20%,调整部分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试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20题×1分/题=20分

单项选择题:40题×1分/题=40分

多面选择题:20题×2分/题=40分

考试形式为闭卷,全部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共2小时。

2、《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例》:

按不同专业分类编制试题,各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

(1)专业基础知识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共30分,闭卷,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为半小时。

(2)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例部分:根据图纸,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量、价。共70分,考试时间为2.5小时。

两部分合并共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

3、考试方式各省份略有不同,如四川省全国造价员资格考试已经实行上机考试,系统随机抽题,系统自动阅卷。题型结构、题量、分值都有所不同。一些省份依然采用笔试答题的方式。具体考试方式需参照各省建设工程造价站官方网站公布的考试方式。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各地工程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立即停止造价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并应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队伍和社会稳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各地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对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造价员要继续做好会员服务。2100433B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文献

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安装试卷 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安装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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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安装试卷 一、基础理论部分 单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30分) 1、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按“人工费 +机械费”或“人工费”为计算基数,人工费、机械费是 指( )。 A.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B.直接工程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 C.直接工程费及施工措施费中人工费 +机械费 D.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和机械费,其中机械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在综合单价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为( )。 A.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 +综合费用 B.人工费 +机械费 C.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 +措施项目清单费 D.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适用于( )。 A.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B.适用于定额计价模式 C.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模式 D.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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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安装真题 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安装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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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衔接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就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作了认真研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制订了《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以发布,敬请关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价协〔2018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已发布施行。我协会作为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经请示有关部门,现就造价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将作为其水平能力的证明。

二、废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关于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的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应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

四、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五、造价员作为专业人员,可自愿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巩固和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要求。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96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开通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中价协[2009]017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课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2015年人社部拟取消造价员资格,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这项举措虽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但也要充分估计取消已有百万造价员资格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为此,研究提出造价员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后续工作方案,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职业资格改革平稳推进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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