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类别 | 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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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全国 | 文件内容 | 工程造价员管理 |
是否失效 | 已废止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通用专业:
(1)土建工程;
(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 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
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 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辽宁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 )和从业印章,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 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 监督 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
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2015年人社部拟取消造价员资格,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这项举措虽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但也要充分估计取消已有百万造价员资格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为此,研究提出造价员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后续工作方案,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职业资格改革平稳推进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开通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中价协[2009]017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课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2015年人社部拟取消造价员资格,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这项举措虽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但也要充分估计取消已有百万造价员资格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为此,研究提出造价员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后续工作方案,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职业资格改革平稳推进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开通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中价协[2009]017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课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