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冬明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9日

今冬明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

工 作 方 案

为全面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2015〕80号)相关要求及省、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严字当先,针对我县冬季大气污染特点,结合污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严格奖惩,一线解决问题,通过分时段、有侧重地严管、严查、严考、严惩等严格防控措施,确保今冬明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特别管控措施,确保达到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中度以上污染天气;PM10、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其他各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

三、工作内容

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从2015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16年2月结束。重点管控对象为工业、扬尘、黄标车淘汰、机动车尾气、燃煤、油气、餐饮油烟和烟花爆竹等八大污染源。

(一)严防燃煤污染

一是加大燃煤设施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治理,实施锅炉限产停产,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对未能按照新标准时限要求完成的,按照时限要求监督实施停产治理,对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督查局督导)

二是燃煤锅炉拆改。12月11日前,县城规划区内凡集中供热及燃气管网到达的地方,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改为天然气。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督查局督导)

(二)严控面源污染

一是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按照省住建厅《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各类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做到“6个100%”,即: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建筑施工、拆迁过程必须全面达到防扬尘标准,凡是施工用渣土车驶出工地必须车厢覆盖严密、车轮冲洗干净才能上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督查局督导)

二是道路清扫保洁。建城区范围内按照标准足额配备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设备,增加打扫频率。严格按照主干道洒水频次每天2次以上,次干道每天1次以上施行。在非结冰期要坚持做到对空气监测站点附近的路面洒水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县督查局督导)

三是区域环境整治。对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环保局)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务必做到周边道路全面硬化,空地、裸露土地全绿化或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监测点位周边的空气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督查局督导)

四是车辆扬撒整治。县城区内所有营运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12月12日前全面实行载料全覆盖运输,或加装自动化遮盖密闭装置。12月13日起,未实行遮盖密闭运输的载料车辆,一律不准在县城规划区内道路载料行驶。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督查局督导)

五是裸露地面管控。严格落实建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和苫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已治理的裸露地面,严格管控,杜绝扬尘问题复发。

(责任单位:县市政园林局、县产业聚集区。县督查局督导)

六是对餐饮油烟炉灶和烧烤炉进行油烟净化治理。对县城区内饭店、宾馆、学校、机关食堂(基准灶头数3个以上)的大中型炉灶和烧烤炉实行加装油烟净化器。取缔县城区范围内所有露天有烟烧烤。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督查局督导)

七是烟花爆竹禁放。协调出台有关规定,建城区或部分区域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在此之前,加强引导,努力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减轻城区大气污染压力。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督查局督导)

(三)加快黄标车淘汰,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一是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12月31日前,完成省、市政府部署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已淘汰的黄标车要强制报废,予以拆解。12月17日前,县交通运输局将全县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资料提供给县公安局,车管所要采取得力措施,尽快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或公告作废注销登记等业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督促运输企业、运输个体经营者主动报废车辆,对注册性质是营运但从事非法营运的黄标车加大稽查力度,发现一辆查扣处罚一辆。严厉查处限行区内无环保绿标和高污染车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督查局督导)

二是重点监控点位交通疏导。制定重点监控点位周边交通疏导方案,对重点部位实行最严格的交通管制,科学合理疏导交通,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督查局督导)

三是高污染机动车限行。严禁黄标车、无标车在限行区内行驶,实行大车绕行制度。对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机械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和不达标工程机械作业,实行严管重罚。采取联合路检措施,严厉打击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督查局督导)

四是全面推行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社会化。为治理黄标车创造有利条件,环保部门积极筹备,尽快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四)严控工业企业排放污染

一是重污染企业限产减排。全县重点大气排污单位签订“冬防”承诺书,各重点企业就强化环保设施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控制煤质煤量、环保预警时减产减排等事项进行公开承诺。必要时限产,甚至停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督查局督导)

二是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12月31日前,对全县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完成一轮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按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供暖期环保设施全部稳定高效运行。凡不能做到正常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督查局督导)

三是开展工业企业集中整治。12月31日前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小作坊以及地下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其生产设施要做到彻底废毁,并切断其供水供电设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企业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供电公司配合。县督查局督导)

四是加强重点工业源监管。12月25日起,对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时抽查生产运行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随机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凡是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督查局督导)

(五)加快油气回收工作

开展全县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排查工作,对未完成的项目责令限期治理,未按时完成配套油气回收治理的,或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牵头并制定治理方案,县环保局配合。县督查局督导)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加强对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判,保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及时上传。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逐日、逐周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当我县辖区内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启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果断采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前预防污染天气出现。削减重污染天气污染物浓度峰值。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环保局,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县督查局督导)

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今冬明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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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今冬明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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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今冬明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文献

活动方案之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活动方案之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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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篇一:百日攻坚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 “百日攻坚、狠抓落实 ”作风建设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直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市作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开展 “百日攻坚、 狠抓落实 ”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集团现就开展 “百日攻坚、 狠抓落实 ”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转变集团作风、促进广电文化事业产 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开展 “百日攻坚、狠抓落实 ”专项行动,动员和 引导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走进矛盾攻坚破难、转变作风狠抓落 实,进一步巩固上半年所取得的活动成果,着力破解影响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破解基层员工长期关注、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着力破解影响集团作风和效能建设的 “懒、庸 ”等突出问题, 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实施、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单位建设、生态文 化建设和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步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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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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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 (许政 [2007]59 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为做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 业综合生产能力, 促使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根据许昌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 划,结合我市目前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 以保障农业、 农村和农民用水安全、 保护和改善 农村水环境为目标, 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为载体, 把农村饮水安全、 发 展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防洪除涝、城市水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全面维修现有水利工程, 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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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已经西充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6〕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加强县域内水体保护和整治并重为原则,以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进一步巩固西充河流域治理成果,围绕九龙潭、青龙湖等重点湖库保护、“四河”(宝马河、紫岩河、芦溪河、潆溪河)流域治理,逐步带动全县其他水体综合治理,坚持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以严控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建设“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紧紧围绕全力打造“西部绿谷”、同心共建“幸福家园”的发展定位,坚持与南充主城区同城发展、一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以及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西充河流域纳入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县重点湖库的水质情况保持稳定,全县重点小流域的水质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以消除;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均高于90%;全县地下水纳入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西充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95%以上;全县重点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和黑臭水体;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5%以上。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 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2016年9月底前进行全面排查并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市监局、安监局、财政局、信访局、供排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燃气公司

2.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保、经济商务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商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市监局、安监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工业集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9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商务部门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中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中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工管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配套制定实施计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全县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左右。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水务部门牵头,联合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9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并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9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农业部门牵头督促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8.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环保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9.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1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3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县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2020年底前达到50%。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2.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2%以上。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3.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牧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14.净化农田排水。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

15.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局

1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县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农牧业局、城管局

17.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我县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相关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18.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起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并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人大农工委

1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以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人大农工委

参与单位:农牧业局、水务局、发改局、国土局、林业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

2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21.严格环境准入。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水务局、住建局、统计局

22.建设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水务部门组织完成对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并逐步建立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统计局

(五)优化空间布局

2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安监局、旅游局

2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

2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城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水务局

26.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治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

(六)推进循环发展

2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商务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

28.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地方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29.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力争2016年百佳示范服务区、优秀服务区、星级服务区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30.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3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2.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56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3.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9月底前,水务部门、住建部门、经济商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4.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5.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7.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38.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西充县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八)提高用水效率

39.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西充县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比例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组织部、经济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统计局

40.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市监局

41.严格执行《四川省用水定额》。确定全县高耗水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加强对高耗水企业的监管。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监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统计局

4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监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9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43.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结合实际情况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44.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教体科局、财政局

45.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46.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县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6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4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县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9.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县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50.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商务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环保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51.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培育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52.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重点开展泡菜业废水和页岩气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攻关)、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实施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

53.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组织开展我县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教体科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54.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交流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55.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 ”,大力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

56.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

57.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58.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水务局

59.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照省、市要求,按时完成试点项目验收,总结提炼具有西充特色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60.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6年底前按国、省、市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1.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地税局、国税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6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县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行西充分行、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

6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省、市资金加大对我县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流域地方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财政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64.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省、市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县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5.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7年底保险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

牵头单位:人行西充分行

参与单位:环保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水务局、金融办

66.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善嘉陵江流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建立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67.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立法计划,积极开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办

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人大法制工委

68.严格执行各项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严控总磷排放;不断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市监局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69.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按全省统一部署,在环保局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保局

70.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国、省、市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

7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公安局、水务局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72.完善流域协作机制。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加强同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省、市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7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规划各种市控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于2016年底前完成设置;同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境监测站具备28项指标分析能力,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7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制定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6年起,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编委办、财政局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75.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6年9月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水体名单;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76.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77.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卫计局、安监局

78.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7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9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80.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省、市统一部署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8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

8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

83.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卫计局

84.防治地下水污染。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85.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

86.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保部门重点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商务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87.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城管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88.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按照国、省、市部署,组织编制嘉陵江流域(西充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重点湖库和出现轻度富营养化的湖库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到2020年,保持嘉陵江(西充段)水质稳定在优良范围。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8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重点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

(二十五)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90.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纳入国家和省、市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9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9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年9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9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94.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9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省支持,进一步开展湿地恢复,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95.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按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林业局

96.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97.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98.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9.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成立西充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环保局。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00.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县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业局、财政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0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目督办、监察局

10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与单位:环保局、目督办

103.严格奖惩。将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目督办

104.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05.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对于排名靠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分,对影响我县在全市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目督办

106.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107.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按照规定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人大城环资委

参与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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