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法定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方法如下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填写应真实、完整; ...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办理窗口提供); (2份 ,出具单位:单位 )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职工 )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1份 ,出具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户籍管理部门 )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民政局 )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
青岛公积金网上提取的类型: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租房提取、离职提取、低保提取、退休提取等等,具体操作如下:
▌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
打开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专业版登录页面,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编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
选择左侧功能导航中“公积金贷款提取”模块,点选“支取登记”按钮。
首次使用时,会提示业务须知:
点击【我已阅知并同意上述协议】后继续。
输入支取金额后,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结算】:
结算成功提示:
如果公积金贷款提取界面上显示“已结算”单据,则表示支取未成功,点击【删除】可以删掉该单据;点击【支付检查】可以对单据进行手动入账触发操作。
▌租房提取
登陆网厅个人专业版,点击“归集业务办理”菜单中的“无房租赁提取”按钮
点击“提取登记”按钮
未婚的,点击单身具结书的【签署】,弹出具结书后点击【我已阅知】
省内已婚的,填写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结婚登记日期,点击【下一步】
选择结算方式,获取并录入短信验证码,点击【申请登记】按钮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
支付成功即时入账,款项打入结算方式对应的银行卡中
如果支付失败,先点击【取消结算】,取消结算成功后点击【删除】,删除单据
选择需要查询的单据,点击【支付检查】,可以查询该单据的支付情况
▌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登陆网厅个人专业版,点击“归集业务办理”菜单中的“非本市户籍销户提取”按钮
点击“我要提取”按钮
选择结算方式,获取并录入短信验证码,点击【结算】按钮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
支付成功即时入账,款项打入职工办理的签约联名卡中
如果支付失败,先点击【取消结算】,取消结算成功后点击【删除】,删除单据
选择需要查询的单据,点击【支付检查】,可以查询该单据的支付情况
▌低保提取
登录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点击左侧菜单“低保提取”,打开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提取登记”,选择结算方式,选择提取类别,获取手机验证码并输入,点击“提取登记”,提取成功后资金将实时转入职工收款账户。
注:在职职工提取类别应选择“一般提取”,离职职工应选择销户提取。职工借记卡收款账户可通过左侧菜单“借记卡变更”交易登记维护。
▌退休提取
登录青岛租房公积金网个人专业版—【个人支取】—【立即办理】,进入个人提取界面
点击【我要退休支取】,自主办理退休支取
点击【结算】按钮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
支付成功即时入账,款项打入职工办理的签约联名卡中
如果支付失败,点击【删除】,删除单据
选择需要查询的单据,点击【支付检查】,可以查询该单据的支付情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七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100433B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http://nanjing.soufun.com/house 房地产门户 -搜房网 2009-05-04 14:52:00 搜房 搜房 南京市 政府办公 厅关于 转发南 京住房 公积金管 理中心《 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缴 存 细则》 等 4个文件的 通知 各区县 人民政府 ,市府 各委办 局,市 各直属单 位: 为更好 地贯彻 执行《 南京市住 房公积 金管理 条例》,南 京住房 公积 金 管理中 心 拟定的《 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缴存 细则》、《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提 取细则 》、《南京 市 进城务 工人员 、城 镇个 体工商户 、自 由 职业者缴 存、提 取和使 用住房公 积金管 理 办法》、《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贷 款管理 办法》 等 4个配套 文件已经 市政府 同意, 现 转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二○○ 六年十二 月二十 七日 南京市 住房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交款收据,也可出具已办妥的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也可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在地在农村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或者离退休证;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调离本市职工,出具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户口迁出莱芜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及截止提取日前的贷款余额证明;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劳动、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应提供医疗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武管理部营业大厅申请,审批后到承办银行办理。2100433B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