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 主管单位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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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准及发放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及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各项优秀项目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跨区、市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者调整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和业务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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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通过及批准时间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青岛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说明 .................................................................................................................... 1 1.1 说明 ..........................................................................................................................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
编制32名,实有编制人员22名,内设五科一室:物业管理科、供热管理科、综合科、专项资金管理科、财务管理科、文秘室。自成立以来,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通过检查、监督、指导、接受市住房保障局委托下达行政处罚等行业管理方式,加强了我市物业管理、供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物业管理的行政职能
1、贯彻执行、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完善我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组织实施。
2、指导住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监督管理及资质审查。
4、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介入的验核和管理工作。
5、组织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6、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验核和监督使用。
7、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管理工作。
8、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备案管理工作。
9、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
10、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违规行为,受理、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投诉。
11、负责指导全市物业协会工作。
(二)供热管理的行政职能
1、贯彻执行、宣传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完善我市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负责全市供热体制改革和全市供热信息网建设。
4、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织供热科技创新及技术攻关;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参与政府燃煤采购、设备更新改造等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统一归集管理集中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及改造资金。
6、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
7、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供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8、负责供热信访工作,受理、协调、处理供热管理中的投诉。
10、负责指导全市供热协会工作。
(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行政职能
1、贯彻执行、宣传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完善我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组织实施。
2、规范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
3、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审核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协调解决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方面投诉。
5、依法查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实现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流程、账务管理自动化,逐步达到按幢设账,核算到户。
3、负责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完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与管理规定,对使用情况及账目定期进行核对并公布,实行管理公开化、透明化。
4、建立、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综合系统,并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有效运行,实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结存等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5、办理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日常查询,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清退等业务。
6、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的续筹,并将续筹资金归集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监督。
7、受理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投诉,协调解决纠纷等问题,查处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2013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是青岛市物价局直属单位,主要承担涉嫌违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价格认定;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价格认定;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价格认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复核裁定;对区、市价格认定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