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是为全面提升市水务管理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019年3月20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9-03-21 [1] 
发布机构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水发[2019]78号 [1] 

全面正确履职

第四条 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条 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需协调解决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协调。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局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局决定事项和局长交办事项。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在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需要向局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调,协办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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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全市水务法规规章、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提报上级研究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经费分配使用计划、重要项目申报、重要投资计划、重要专项资金安排、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五)研究重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等事项;

(六)研究各处室、单位,各区(市)水务管理(主管)局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通报、研究、部署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局有关处室、单位参加。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解决局领导分工范围内的专项问题和有意见分歧的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局分管领导提出,或者由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办处室、单位将议题和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材料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办公室。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照议题涉及范围,主办处室、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处室、单位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议题提报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议应提前告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其他与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汇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单位起草,办公室编印,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水务系统综合性工作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市水务管理(主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和研究部署全市水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培训,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培训计划(包括会议、培训的名称、内容、规模、经费)报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经汇总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会议、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召开计划外会议、组织计划外培训,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培训,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提倡开短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能开视频会的一律不集中开会,能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一律不开会。省市直接开到区(市)的视频会议,如没有新的具体措施原则上不再开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层层陪会。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七条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贯彻执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提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处室、单位提请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区市、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提交研究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加快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执行驻市行政审批大厅首席代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第十条 按照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通过青岛政务网、局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批评类舆情,局领导应按照工作分工及时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认真研究,主动快速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新闻宣传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司法、审计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四条 依法及时化解争议,行政复议申请、诉讼案件由负责政策法规的部门会同责任处室、单位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对分工领域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办理,办公室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常见问题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市水务管理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水务管理局各项工作,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职,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市水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勤政为民,践行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公文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制发、办理、管理和安全保密,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公文并根据批示统一转办、处理,对各处室、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以局党组或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代拟文稿,并送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分管领导审签,经办公室审修核稿后报局长签发或者局长委托分管领导签发。局代市政府拟稿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代拟文稿,并送相关处室、单位会签,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审核核稿后报局长审签或者局长委托分管领导审签。公文印发前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校对。各处室、单位不得对外行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有政策导向性内容的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局领导批阅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请示事项,未签署明确意见及圈阅的,表示“同意”;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对上级普发性公文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三十二条 推进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数量,非涉密公文统一使用金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作风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代表局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发布信息,事先须经局领导同意,内容要经局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须经局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工作中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经同意后视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报告。紧急或突发事件信息要按规定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水利部、省水利厅等部门报告,并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休假,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局领导通报。其他局领导出差、请(休)假,应经局长批准,并由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休)假5天(含)以内的,经分管局长批准,报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5天(不含)以上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备案。外出请假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因紧急事项确需临时外出的,必须在出发前请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并告知办公室、人事处。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重要关键时期等情形,不得安排休假,正

在休假的立即中止休假。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互相补位的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外出、休假前后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互为补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局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四十条 加强应急管理,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预案制定修编、应急处置等工作。

强化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妥善处理值班事宜。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24小时能随时取得联系,不允许出现失联和通讯联络不畅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要及时整理、归档、立卷,按年度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内部工作信息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局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执行预算。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规范公务接待,认真执行《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公务接待清单和定点接待制度。坚持统筹管理、对口接待,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外省市来局考察,由对口处室、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办公室统筹协调,报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局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重要客人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外事接待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局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及水务业务等发展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适应新常态;建立完善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第四十八条 建立局领导指导、联系局属单位、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度,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十九条 邀请局领导参加活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除上级和局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有关应酬性活动。

督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为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依法高效贯彻落实,办公室对以下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上级会议、文件确定需我局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需我局办理落实的事项;

(三)市委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综合考核中确定需我局办理落实的事项;

(四)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以及局年度、月度重点工作;

(五)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七)政务服务热线、政府信箱、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舆情动态转办事项,“三民”活动市民建议,“民生在线”、“行风在线”、“网络在线问政”需线下答复的市民建议;

(八)巡视巡察、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督查事项办理应当遵循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严格保密的原则。办公室对需督查落实的事项及时立项、明确办理时限并通知承办处室、单位,对督查事项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各承办处室、单位要明确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办理要求狠抓落实并及时报送办理落实情况。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处室、单位要及时、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沟通,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处室、单位会签后报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各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进行监督,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则

第五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局规章制度,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各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局规章制度。 2100433B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文献

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四 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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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5年)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公布,自 2006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05年 9月 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 决定批准《青岛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5年 8月 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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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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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附件 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 — 2005 )中常见问题的解释 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 2005 )的规定, 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 2005 )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 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 、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 2.20 米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 米者应计算 1/2 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 3.6 米以上(不含 3.6 米)的计 算 1.5 倍建筑面积, 4.7 米以上(不含 4.7 米)的计算 2 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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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局长:宋明杰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调水管理局局长:刘高锡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贺如泓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刘峰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苟新诗

副局级领导干部:周卫东

副巡视员:张丽丽

副局级领导干部:刘化海

2021年6月,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农村水利和移民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2100433B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砂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4、关于矿泉水、地热水(温泉)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取水许可工作,对水资源开采进行限量控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水务管理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水型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落实工业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农村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产节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水工作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7、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8、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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