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青岛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 | 颁布时间 | 2001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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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01年09月11日 | 颁布单位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强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门口设置的牌匾及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橱窗,是指单位设置的各种临街展示窗。
第三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广场周边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单位设置门头和橱窗,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宣传的内容应当合法。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设置的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原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六条 设置门头、橱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用字管理的规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
第七条 设置门头、橱窗需要使用手书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字体的,应当易于辨认;不易于辨认的应当用规范字予以标注。
第八条 单位应当保持其设置的门头、橱窗整洁。禁止在门头、橱窗(含玻璃窗)上乱贴乱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通过及批准时间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青岛市国土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巫峡路6号
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
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门口设置的牌匾及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橱窗,是指单位设置的各种临街展示窗。
第三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广场周边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单位设置门头和橱窗,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宣传的内容应当合法。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设置的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原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六条 设置门头、橱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用字管理的规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
第七条 设置门头、橱窗需要使用手书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字体的,应当易于辨认;不易于辨认的应当用规范字予以标注。
第八条 单位应当保持其设置的门头、橱窗整洁。禁止在门头、橱窗(含玻璃窗)上乱贴乱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门口设置的牌匾及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橱窗,是指单位设置的各种临街展示窗。
第三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广场周边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单位设置门头和橱窗,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宣传的内容应当合法。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设置的门头、橱窗中标示的单位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原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六条 设置门头、橱窗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用字管理的规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
第七条 设置门头、橱窗需要使用手书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字体的,应当易于辨认;不易于辨认的应当用规范字予以标注。
第八条 单位应当保持其设置的门头、橱窗整洁。禁止在门头、橱窗(含玻璃窗)上乱贴乱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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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窗的布置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综合式橱窗布置
它是将许多不相关的商品综合陈列在一个橱窗内,以组成一个完整的橱窗广告。这种橱窗布置由于商品之间差异较大,设计时一定要谨慎,否则就给人一种"什锦粥"的感觉。其中有可以分为横向橱窗布置、纵向橱窗布置、单元橱窗布置。
②系统式橱窗布置
大中型店铺橱窗面积较大,可以按照商品的类别、性能、材料、用途等因素,分别组合陈列在一个橱窗内。
③专题式橱窗布置它是以一个广告专题为中心,围绕某一个特定的事情,组织不同类型的商品进行陈列,向媒体大众传输一个诉求主题。又可分为:节日陈列--以庆祝某一个节日为主题组成节日橱窗专题;事件陈列--以社会上某项活动为主题,将关联商品组合起来的橱窗;场景陈列--根据商品用途,把有关联性的多种商品在橱窗中设置成特定场景,以诱发顾客的购买行为。
④特定式橱窗布置
指用不同的艺术形式和处理方法,在一个橱窗内集中介绍某一产品,例如,单一商品特定陈列和商品模型特定陈列等。
⑤季节性橱窗陈列
根据季节变化把应季商品集中进行陈列,如冬末春初的羊毛衫、风衣展示,春末夏初的夏装、凉鞋、草帽展示。这种手法满足了顾客应季购买的心理特点,用于扩大销售。但季节性陈列必须在季节到来之前一个月预先陈列出来,向顾客介绍,才能起到应季宣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