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领导
孙雷:主任(试用期一年)
1、首先你学是什么专业,最好是根据你学的专业来选工作。2、你的性格,做管理不但要有很强的专业知识,经验等,更重要是你的性格类型。3、建筑工程管理的范畴很广,专业性也比较强。相比较而言酒店管理就要好些了...
我是该专业的,这个专业其实还是挺不错的。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下面又分几个方向,分别为: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工程造价、工程财务,虽然这几个方向会有交叉的地方,但是各自有自己的特点。不管...
建筑工程管理是以建筑工程管理为主,同时带有工程管理,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酒店工程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中...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保 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 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 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 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 (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 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 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 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 、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100433B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1]12号),在市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建筑队伍管理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等单位基础上,组建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市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副局级规格。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相关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及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准入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拟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法定建设程 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3、 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等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4、 对建筑施工、装饰装修、造价咨询、建设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及执业资格管理;对建筑(含室内)工程的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5、 管理建筑施工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指导建筑业有关协会工作。
6、 对建筑工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及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7、 负责全市和入青(含境外入青)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8、 指导五市和城阳、崂山、黄岛区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9、 承办市政府、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具备条件的,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劳务企业。”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支持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十)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实行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施工劳务企业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