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家具协会是青岛市家具行业民间组织,成立于1999年,会员单位从成立初期的38家发展到140余家,初步统计2012年会员单位完成产值70多亿元。当年协会又吸收了胶州市家具协会、即墨市家具街商会,共计会员260多家。同期青岛市家具木制品行业企业约1000家,完成产值230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0.5%。其中家具出口额8.86亿美元,增长35.6%,占山东省家具行业出口总值的50%以上,家具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不断上升。
2012年协会产值过亿企业有10多家,青岛一木、青岛良木、海燕木业、优菲家居、华谊宜家、宏洋木业、宏申木业、海博家居、书院家具城、达翁建材家居广场、福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等大型企业带动了行业发展。流通领域有卖场17家(含连锁店),总面积达120万平米。分别分布在市区、黄岛开发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等区域,城阳世纪美居总经营面积30多万平方米,并在国内家具商界有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青岛市家具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在山东省家具行业中一直处于领先水平。
本协会积极组织推荐行业评优产品认证。到目前为止,我协会会员单位共有山东名牌产品5个:一木、良木、宝刚、德鲁奥、泰旭;山东省著名商标6个:一木、良木、泰旭、裕王、宝刚、柏思特;青岛市著名商标3家: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青岛钢木家具总公司、青岛博源家具有限公司;青岛市名牌3家:德鲁奥家具、泰旭木塑门、宝刚室内套装门;青岛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家: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青岛一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青岛海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和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协会年产值过亿元的会员企业有7家,包括青岛良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燕木业有限公司、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青岛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市家具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在山东省家具行业中一直处于领先水平。目前青岛市家具行业产值过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有22家,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6家。
青岛市家具协会先后在2005年和2006年与美国阔叶木委员会联合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过两次高峰论坛,于2005年底与法国欧罗巴公司在青岛丽晶大酒店举行过研讨会,2009年10月与英国伯明翰公司在索菲亚国际大酒店举行英国家具市场贸易交流会,11月又与荷兰环保除尘协会联合举办了后金融危机下中国家具行业可持续发展高峰论坛会等一系列论坛活动。2010年3月协会组织举行了政府采购办公家具投标运作论坛会,给全国各地100多家办公家具企业以很大的帮助。
青岛市物业办,是青岛市房产局的一个部门,你到了青岛市房产局一打听就知道了,一般就在三四楼上。都能找的到。
1.达翁建材市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8号 2.苏尚国际建材家居广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197号(近长沙路) 3.高科园装饰城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
已发
协会通过与国外组织、律师机构等广泛联系,为会员企业和众多非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管理水平。另外协会通过专家参与政府办公家具招投标采购,协会单位10余年来中标额累计达到了6亿多元。同时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上海家具展、广州深圳家具展、青岛国际家具展、北京和广州的木门展,并及时报道宣传。
2011年2月在海燕木业举行了协会理事会扩大会,组织了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沟通会。8月举行了政府采购工作交流研讨会,同时陆续为青岛的各大卖场举行了导购员家具专业知识培训。另外协会通过专家参与政府办公家具招标采购,协会单位2011年中标额6000多万元。
2020年7月,青岛市家具协会与金海牛平台签约,共同建设涵盖家居生产仓储基地 工厂直营品牌供应链的互联网家居共享销售平台—“萨蕴豪斯共享家”。
萨蕴豪斯共享家是青岛市家具协会摆脱传统模式、嫁接平台思维、对接精准客户、需求内部互补、在高端层面进行市场运营的专业化平台,它不仅能大幅缩减运营成本,提高客户品质和成交率,而且在培育企业和品牌方面异于常规模式,是协会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一次创新探索。
在各行业受疫情重创的情况下,青岛市家具行业很多企业内外销都受到很大影响,行业变革加速。青岛市家具协会激发开创性思维,积极对接各方资源,努力拓展市场渠道、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后期协会会员进驻后,将积极参与萨蕴豪斯共享家平台的活动,与客户进行频繁交流,形成互动提高,实现共谋共赢。萨蕴豪斯也将成为青岛市家具协会一个固定的展示和交流平台。
2020年,青岛市家具协会审时度势,创新开展了协会带货直播培训,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带动效应。随后组织开展的带货直播网络展销活动,带动会员企业总成交额达到500万元。
青岛市家具协会专门发起成立“一带一路”专委会;针对行业企业“一带一路”市场开拓。 青岛市家具市成立产业融合研究院,在广东佛山建立家具研究中心,与青岛市市城市开发公司共同打造家具工业产业园,推进运行家具行业萨蕴豪斯工业互联网平台。
在“深圳企业家青岛行”暨青岛市“学深圳、赶深圳”学会成立大会上,市软件行业协会、市家具协会分别与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和家具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关系,推动深圳、青岛两地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在公益事业方面,协会组织会员企业为四川汶川、青海玉树、甘肃舟曲、四川雅安芦山等严重灾区群众捐款,同时为协会多家遭受火灾的企业捐助,为青岛市残疾人和经济困难群众伸出援手,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青岛市家具协会连续多年获评青岛市先进社会组织,青岛市诚信民间组织,连续五年获得优秀年检单位,还获得中国家具协会杰出贡献奖。
青岛市家具协会的基本工作宗旨是:科技信息服务与咨询、项目评估、行业调研、推荐评优产品认证、行业规划,组织行业专家参加政府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审,以及组织国际贸易交流与市场沟通等方面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我们恳切希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朋友进行全面合作与交流,为谋求共同事业的发展,做出竭诚努力与贡献。
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56号(盛世源装饰城南区网点6号)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
漳州市家具协会,社会组织。
2019年12月16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漳州市家具协会等社会组织因2年以上(含2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履行年检义务或年检不合格等原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100433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南康市家具协会”。
第二条南康市家具协会由南康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自愿组成。协会主要起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桥梁,研究和解决会员提出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及时反映和上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组织同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谋求南康家具产业整体推进和共同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团结和带领本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不断增强其产品设计、制造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素质,取得更好经济效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上档次、上质量、创品牌,促进全市家具产业做大做强,为南康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并接受南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办好行业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行业产品品牌和著名商标。
(四)加强市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展览会,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献计献策。
(五)负责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到我市进行讲座,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聘请本会法律顾问一名,负责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援助。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本会要求、组织有关会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研究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长单位每年资助20000元;执行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0000;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资助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资助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元;资助费和会费每年11月底之前自觉交清,否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可聘为名誉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及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