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适用地区 青岛市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发布时间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意见全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2.公文法规

(1)正式文本:政府规章、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2)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3.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办事服务事项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

6.统计信息

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统计主管部门

7.财政信息

(1)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

8.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各级物价、政府法制等单位

9.民生信息

(1)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残联等单位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交通、市政等部门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

(6)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物价部门

10.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各级建设部门

(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国资等部门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部门

(7)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各行政职能部门

11.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责任单位:各级人事、民政部门,各任用、招聘单位

12.其他

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镇政府应依照本意见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和《条例》确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4.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5.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6.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减免收费。

三、监督与检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表,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投诉的情况统计;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行政机关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随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工作考核

1.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等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审查、月报及年报报告、收费及减免、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4.评比表彰。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社会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对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是否及时、准确。

(四)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2.各区市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处(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4.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5.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其他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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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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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青发〔 2009〕16号 2009年 9月 15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 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 区的指导意见》(鲁发, 2009? 15号),充分发挥青岛海洋资 源优势,科学开发和合理保护海洋,培育海洋优势产业,在山 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制定本意 见。 一、充分认识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 临港、涉海、海洋产业为基础,以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与可持续 发展为前提,以先进科技和优势产业为特色,经济、文化、社 会、生态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功能区。进入 21世纪, 海洋经济日益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青岛作为我 国重要的沿海城市,海洋自然资源、产业资源、科技资源和文 化资源丰富,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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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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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 政府 尊敬的 .... 主任,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中共 ... 市委、 ... 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在百 忙中莅临 ... 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地欢迎! 借此机会, 简要汇 报一下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 ... 年以来,我市按照省、 ... 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 .................................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建设服务政府、 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从加强领 导、完善机构、强化制度入手,着力构建强有力的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推进体系。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 我们不断加强对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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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有序,坚持开放合作、扩大参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发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机构更加健全,公开载体更加便民,公开效果更加明显,行政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政府工作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推进决策公开。认真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积极探索通过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和电视、网络直播会议现场等形式公开决策过程,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行政决策内容公开,相关事项议定后,应依法及时公开。

(四)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将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主动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确保执行有力。

(五)推进管理公开。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公开工作,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全面公开权力类型和名称、责任主体、事项及边界、法律依据、行使层级、收费项目及依据、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全面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着力抓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企业运营、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产品质量及价格等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民生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纳入政策法律咨询、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与民生民本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出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获取,让群众不跑冤枉路。清理编制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明确项目名称、类别、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力争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分类指导,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积极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线上线下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新模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网上服务。

(七)推进结果公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为重点,全面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抓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和发展规划、重点改革任务等实施结果的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公开评估评价结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八)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加大政务开放力度

(九)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要求,以建设国家大数据中心为契机,结合全省政务云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体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数据的互联共享和开放,以大数据手段助力科学决策,加快推进政府治理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服务、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由粗放式管理向精准化治理转变。建立政府统一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开放机制,制定公共机构数据开放计划,发布公共数据开放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集中开放。优先推进脱贫攻坚、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农业等领域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开放利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部门提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实行退文处理。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通过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相关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定期带头宣讲政策机制,市(州)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十一)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集思广益,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明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畅通参与渠道,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等主题活动,提高政府回应民声的时效,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快捷互动交流。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加强分析研判,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建设性的意见,吸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主动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规范网络问政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留言回应与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准确捕捉敏感性、预警性信息,注重解决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问责。完善重大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

(十三)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切实抓好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整合信息资源,丰富传播方式,完善发布功能,严格发布程序,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推动集约化建设,增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要加强重要信息发布的协同联动,国务院、省政府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应在24小时内转载。政府网站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加强与政务新媒体的融合互动,提高政府信息受众面和到达率。

(十四)构建政务新媒体矩阵平台。把握媒体发展趋势和传播规律,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优势,创新方式方法,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十五)改进政府公报发行模式。建立完善政府公报管理体制机制,改进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公报办刊模式,主动适应公众需求,发挥好政府公报在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纸质公报与电子公报相结合,逐步建立内容全面、应登尽登的网络电子公报。加快政府公报历史数据电子化进程,2020年底前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为公众查阅获取历史信息提供便利。加强政府公报管理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均应提供政府公报,满足基层群众查阅借阅需求。

五、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六)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序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开属性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监督评议、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建设政务公开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对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进行规范,统一名称标识、设备配置、服务事项等内容。

(十七)推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扶贫移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公开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并适时调整更新。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依托政务云平台,运用互联网应用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积极拓展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便民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公开和服务体系。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运用各种便携式终端设备,实现一站式政务服务,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快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促进“信用四川”建设。

(十九)抓好教育培训。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对全省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省内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并把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建设、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推进政务公开督查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推动政务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职责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16-12-15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宿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适应新常态下建筑业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沭阳县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近日,沭阳县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沭政发〔2016〕37号)。

按照意见要求,分三个阶段实现目标。

示范引领期(2016—2018年)

建成5—6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及示范项目,培育市政、装饰及钢结构等产业化基地建设,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相对完善的产业集群。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4个以上百分点,到2018年底,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达到2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到20%以上。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采用标准化、模块化及BIM等信息化技术进行设计建造,初步建立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机制。建成1—2个国家绿色三星级建筑项目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推广发展期(2019—2020年)

到2020年末,全县大中型以上项目应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5个以上百分点;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和质量等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到35%以上。建成2—3个国家绿色三星级建筑项目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

到2025年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在我县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工程建设中普遍采用BIM、智能化等信息化技术,形成适合市场需求和绿色节能建设要求的现代建筑产业化生产、监管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到5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建成3—4个国家绿色三星级建筑项目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沭阳县住建局:曹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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