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于2002年8月21日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青岛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02年8月21日 修订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1日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8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九月九日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

第十一条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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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文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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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市 人民政府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 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 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 、《建设施工单位、拆 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 、《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 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 渣土清运等措施, 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 确 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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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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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 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本 ?5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施工现场) ,是指依法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以下简称房屋) 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始进行工程建 设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市 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 任。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负责本规定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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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内近期关于颗粒物开放源类的研究成果,吸收了我国典型城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主要技术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开大学。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实施原则

5 施工扬尘防治

6 土壤扬尘防治

7 道路扬尘防治

8 堆场扬尘防治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基于GIS的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道路积尘负荷限定标准参考值2100433B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23日由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扬尘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是盐城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要求,是盐城市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及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规范。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制定《条例》,是从法律制度上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盐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水平逐步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常年全省第一、全国前列,“盐城蓝”、“盐城好空气”成为靓丽的城市名片。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铁、高速、高架、新水源地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并快速推进,建设施工、车辆运输、物料堆存等带来的扬尘污染日趋严重,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据市环保部门测算,我市扬尘污染约占大气主要污染源的20%。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义务,规范防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三)制定《条例》,是顺应民意呼声、维护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严峻的扬尘污染形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严控扬尘污染、守护蓝天白云。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组织代表视察市区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情况,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协把控制工地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作为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快扬尘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在编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建议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保护环境和生态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之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第五条)。为了强化扬尘污染的源头治理,根据市情特点,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研应用,做好预防工作(第七条、第八条)。此外,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突出针对性,细化不同污染源的相应防治措施。《条例》不仅规定综合防治,更强调分别施策。针对各类扬尘污染源的特点,分别对工程施工及装饰装修施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拆除工程施工(第十八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第二十条)以及物料堆放场所(第二十一条)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渣土车”问题,根据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设置了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减少二次扬尘,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同时,对五级以上大风和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的防治措施也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还能够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条例》专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另一方面,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扩大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效果(第三十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破解环保执法面临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突出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在极端天气进行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条例》的实施效果,根据住建部的规章,对群众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普遍存在的“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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