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5号)及《萍乡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萍办字〔2019〕7号)》等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 2020年7月14日
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4日 发布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字〔2020〕4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2100433B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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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KLZ/VF 1.0M/S 15层15站15门 800kg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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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支持引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帮助群众解决“上楼难”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通过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支持和引导;居民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等实施加装电梯。

(二)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把解决群众“上楼难”问题、保障群众出行便利和满足急救应急需要等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多方筹资,共同分摊。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分摊方法,采取居民分摊,单位支持,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建管并举,确保安全。加强电梯施工监管和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定期检验制度,确保电梯施工和使用安全。

三、加装范围

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含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已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

(三)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符合安装条件;

(四)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

(五)单一产权住宅、别墅不适用本意见。

不在本意见加装范围内的住宅加装电梯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四、加装申请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申请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手续报批等有关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前,应当依法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五、加装程序

(一)前期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前期协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申请人应事先与经营单位有效沟通协商,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二)编制方案。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其中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同步设计施工图),方案必须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方案公示。加装电梯方案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在加装电梯现场和其他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相关权益人实名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公示期满或经调解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情况证明。

(四)申请报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全体业主书面协议书、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情况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报告等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原已预留电梯井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可直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不需申报审批。

(五)联合会审。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属地住建部门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部门可以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联合会审意见视作审批意见,参与会审的部门不再单独核发有关许可证书。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加装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不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不同意加装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组织施工。申请人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开工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书面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住建部门对于土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监管,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不需申报审批的,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也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

(七)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八)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施工等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电梯的运营维护管理权责。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购买“保险 服务”,运用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分摊。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二)单位支持。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支持。

(三)财政补助

1.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业主人数少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使用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2.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5万元/台,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3.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担金额。

(四)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发展“共享电梯”。

七、政策支持

(一)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对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优先列入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优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其他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三)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超越既有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八、部门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流程,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资金补助办法。

市房管部门负责简化并明确加装电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事流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简化并明确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办事流程。

九、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开通业务受理窗口,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要求,实行集中办理,实现申请人“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包括加装电梯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加装后的使用管理。二是为申请人制定电梯加装方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公示公开相关信息。三是做好矛盾协调和化解,争取业主间意见一致,保障加装电梯顺利进行。

(三)住建部门要主动做好加装电梯牵头工作,简化施工许可手续。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手续,在联合会审时一次性审理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还应当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文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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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评分: 4.5

最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和老小区整治工作,经过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思路不可行。部分省市的政策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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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点分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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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6KB

页数: 2页

评分: 4.8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不断,成为民生大事,可是成功者却是不多,反而成了民生难事。难点集中在安装流程复杂,费用筹集困难分摊难以达成一致,安装基础和井道规划审批难手续繁杂,日常维护管理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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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

路南、路北、开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部门协调、宣传指导、邻里调处、施工保障等工作。

市、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督、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台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区政府(管委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保方案及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四)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有书面委托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栋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应当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栋楼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不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确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住建、审批、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电梯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备安装地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各专业公司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分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设备。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秩序的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属。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赣市府办发〔2019〕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

稳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行的需要,也是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鉴于原市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质检等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2014]86号)成文多年,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印发,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分为6个章节,共计29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手于降低加装门槛、简化申报程序、加大扶持力度等,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和关注,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保障。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心城区五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应满足几个前置条件,即:①已建成投入使用,②具有合法权属证明,③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④四层及以上,⑤非单一产权,⑥非个人自建房。同时,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了基本原则。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鼓励政策。给予章贡区20万元/台的奖励补助;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暂行办法》第七条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可以以单元为单位,满足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极大提高了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全体业主同意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避免政策“看得见”却“摸不着”。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了异议处理意见。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先由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慎重处理反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条简化了审批流程。加装电梯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为解决群众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建立了联合会审机制,由住建部门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参与审查,并且可委托办理,极大的方便群众办事,真正做到让群众“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拓宽了筹资渠道。为解决资金难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的,明确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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