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时间 | 201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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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 位的申请和承诺, 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 依法依规规范 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 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 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 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 都必须事先向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 ,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 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制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 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 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2—3份。 3 、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方法
法律、条文 | 具体条款 |
《水污染防治法》(2008)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
其他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2017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