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意在为了提高屏山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地区 屏山县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施行时间 2010年5月1日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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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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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屏山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屏山县境内的政府投资公开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屏山县招投标监管系统,屏山招投标网,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包括在系统内发布及下载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投诉等。

第三条 屏山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作为电子招投标的综合监督单位,负责对进入该系统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电子招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子招投标活动,对所有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对招标、评标无效性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投标活动和资金拨付。

屏山县财政、移民、规建、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所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部门,对电子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屏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作为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办理单位,负责招投标过程以及系统平台的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电子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招标人、系统注册会员、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系统上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代理机构)向屏山招投标网提交备案后的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电子资料,进行项目报建,并保证其真实有效,招标中心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发布,发布平台为四川建设网和屏山招投标网(招标文件和补遗书仅在屏山招投标网发布)。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在屏山招投标网上进行注册,经招标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书面材料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实后,准予投标人网上购买标书和代理机构网络传输招标文件业务资格。

注册具体内容由招标中心在屏山招投标网等媒体发布。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电子网络缴纳投标保证金,即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网银系统直接转入县财政局专用账户,并制作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规定投标时间截止后,未投标不能再投此标。

招标中心在投标截止时内后凭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以确定此次开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于四川建设网和屏山招投标网。

评标环节在未实行电子评标的情况下,按照现行评标流程进行。

第三章注意事项及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PDF格式)、工程量清单文件(XLS格式)、电子图纸(PDF格式)等三部分。

(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中预设的模板,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

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也应制作成PDF格式的数据电文。

(三)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制成的XLS格式工程量清单。

(四)电子图纸为经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PDF格式的图纸文档。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一般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为预算控制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投标人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应按照载明的金额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00:00时,且交纳金额必须与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相符,若不符或未缴纳则不能参加此次投标活动。

第九条屏山县财政局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网银系统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专户,投标人若提交现金将一律不予受理。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建设银行宜宾支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条屏山县财政局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投标人可在投标平台查询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规: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系统注册会员资格的;

2.拒绝接受招标中心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违反电子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违规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措施追究责任:

1.取消其系统注册会员资格;

2.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结果,后果由违规的会员承担;

3.公布其违规情形及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屏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一)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屏山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屏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屏山县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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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 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 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 2 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 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 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 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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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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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 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 本办法及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 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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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屏山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屏山县境内的政府投资公开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屏山县招投标监管系统,屏山招投标网,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包括在系统内发布及下载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投诉等。

第三条 屏山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作为电子招投标的综合监督单位,负责对进入该系统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电子招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子招投标活动,对所有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对招标、评标无效性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投标活动和资金拨付。

屏山县财政、移民、规建、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所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部门,对电子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屏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作为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办理单位,负责招投标过程以及系统平台的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电子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招标人、系统注册会员、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系统上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代理机构)向屏山招投标网提交备案后的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电子资料,进行项目报建,并保证其真实有效,招标中心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发布,发布平台为四川建设网和屏山招投标网(招标文件和补遗书仅在屏山招投标网发布)。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在屏山招投标网上进行注册,经招标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书面材料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实后,准予投标人网上购买标书和代理机构网络传输招标文件业务资格。注册具体内容由招标中心在屏山招投标网等媒体发布。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电子网络缴纳投标保证金,即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网银系统直接转入县财政局专用账户,并制作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规定投标时间截止后,未投标不能再投此标。招标中心在投标截止时内后凭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以确定此次开标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于四川建设网和屏山招投标网。

评标环节在未实行电子评标的情况下,按照现行评标流程进行。

第三章注意事项及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PDF格式)、工程量清单文件(XLS格式)、电子图纸(PDF格式)等三部分。

(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中预设的模板,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也应制作成PDF格式的数据电文。

(三)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制成的XLS格式工程量清单。

(四)电子图纸为经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PDF格式的图纸文档。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一般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为预算控制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投标人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应按照载明的金额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00:00时,且交纳金额必须与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相符,若不符或未缴纳则不能参加此次投标活动。

第九条屏山县财政局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网银系统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专户,投标人若提交现金将一律不予受理。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建设银行宜宾支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条屏山县财政局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人可在投标平台查询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规: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系统注册会员资格的;

2.拒绝接受招标中心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违反电子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违规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措施追究责任:

1.取消其系统注册会员资格;

2.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结果,后果由违规的会员承担;

3.公布其违规情形及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屏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一)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屏山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屏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和运营,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印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

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为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期间,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安全运营。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检测认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有关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对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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