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盘锦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县区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应用,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七条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县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用,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各应用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支撑体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市级政务云平台上进行建设部署。

第八条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须经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核。每年11月底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计划。

对未提前申报的国家、省、市急需建设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需求单位上报市政府审核。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进行前期设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表(含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目标需求、年度实施计划、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等)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严禁未批先建或将项目分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需求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无正当理由拒绝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得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布局合规性、技术路线科学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可行性等方面,经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需求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与项目需求单位共同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建设内容复杂、本地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和软件测评机制,监理和软件测评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需求单位定期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原则上实行3年免费运行维护,到期后运行维护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是否实现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对接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建设方案中,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需求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即可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提出终验申请,同时提交需求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每年对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并公布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需求单位所有,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需求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安全保障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制定有关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盘锦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不直接使用财政资金,且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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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对标先进地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则,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二是规划和审核,包括项目计划、建设原则、申报制度和方案审查;三是建设和验收;四是管理和安全;五是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主要是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顶层设计、统一支撑体系、统一规划建设、编制并报送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内容、项目建设与使用原则、方案的编制、申报制度、方案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重点对建设初级的建设计划,建设方向,建设过程中的监理机制、进展报送及建设完成后的运维原则、对接与共享、硬件安全及验收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就评估与评价、信息安全及预案制度与演练作出规定,明确成果的所有和使用及信息资源产权归属。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实施期间其他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创新性内容

《管理办法》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全市市直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作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对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供了有力依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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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文献

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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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卫生信息化规范、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卫生信 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实现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统筹兼顾, 支持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系统整合, 实现区域信息互联共享, 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根据《山东省卫生信息发展体规划》 (2011-2015),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 作要求,结合现阶段卫生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 是指在卫生领域遵照有关法规、 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为手段,进 行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项目。 第三条 以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 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省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以及市级区域卫 生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卡为重点“信息惠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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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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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信息化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信息化建设项目与服务项目,包括涉及经费投 入的软硬件采购及建设、服务采购,以及不涉及经费投入的信息化项 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及预算; 2. 规范项目建设流程,组织、指导、监督项目管理工作; 3. 确定、管理和评价项目经理与产品经理(按需配备) ,并监督 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业务部门是信息化项目需求部门,负责需求分析、验收与 交付等相关工作。 1. 填写《信息化项目预算申请表》 (附件二),申报下一年度信 息化项目计划及预算; 2. 由项目经理协助梳理需求, 形成《信息化项目需求说明书》(附 件七),填写并提交《 信息化项目启动申请表 》(附件三); 3. 项目尾期配合完成《用户试用报告》 (附件五),以提高项目 用户体验度。 第三条 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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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信息化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黔南州信息化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3月28日印发实施。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8号)要求,为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制定发布了本办法。

二、主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的范畴和信息化项目评估工作的含义,提出了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州对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视,通过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州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7章24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申报条件、评估流程、验收流程、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评估的适用范围,强调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原则。县(市)1000万元(含)以上及使用州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开展申报、审核、管理、验收、运维等工作都要遵循本办法。县(市)100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由本县(市)参照本办法组建评估组自行评估,并报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县(市)1000万元(含)以上及使用州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评估组进行评估。

(二)部门职责。明确了部门职责,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统筹州级信息化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州、县(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审定通过的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项目相关经费;州国家密码管理局对信息化项目是否同步规划建设密码保障系统和密码保障系统是否合规出具意见,作为信息化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业主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申请验收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原批准概算10%(含10%)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渠道报批后才能实施,对业主单位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撤项、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及验收。

(三)申报条件。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简化了信息化申报流程。一是业主单位要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及费用概算等相关资料,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要求:相关行业专家3名、大数据专家2名)。二是业主单位将通过审核的《评估申请表》、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方案等资料报州大数据局,进入评估阶段。

(四)评估流程。信息化项目评估流程分为组建评估组、现场答辩、形成评估结论三个环节。明确了评估组组建的原则,对现场答辩提出了相关要求,评估结论作可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五)验收流程。项目验收分试运行和验收两个阶段。试运行阶段结束后,业主单位需出具《试运行报告》《评测报告》,并按照《黔南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数据共享开放工作;验收阶段要对项目质量、运行效果等进行对照评价,并根据《验收方案》《验收报告》及其他验收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六)法律责任。对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作要求;明确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浪费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明确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常见问题(FAQ):

1.项目的评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业主单位组织的评审工作,主要从项目建设的目标、业务需求、建设内容、建设模式、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2.项目评估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评估组针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模式、建设周期、后期运维等内容开展评估工作。

3.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流程有哪些?

1)业主单位开展项目需求调研。

2)业主单位根据业务需求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报告。

3)业主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及询价结果召开局党组会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金额。

4)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原则上行业专家3名,大数据专家2名)对项目可研、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得出评审结论。

5)业主单位将填好评估申请表及方案,报送到州国家密码管理局开展国产密码产品应用审查。

6)业主单位向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评估申请的函,将评估申请表、建设方案、评审意见作为附件,一同报送。

7)进入评估流程(由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8)评估通过后,由业主单位报政府专题研究。

9)经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10)完成招标,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建设。

11)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版建设方案及签订合同复印件报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12)验收通过后,业主单位将试运行及验收相关资料提交州大数据局备案

4.项目评审意见表、项目评估表、验收申请表、验收报告表及验收意见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iannan.gov.cn)—解读回应—《黔南州信息化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解读》—文件原文中附件下载。

2019-05-30

第40号

《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州大数据管理局解读:《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州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提供技术服务。

一、申报范围

州、县(市)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州级或者是县级的信息化项目,只要是涉及到上级或者是本级财政部门资金的(政府出资方式分为: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都属于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

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和大数据应用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

为支撑黔南州政用、民用、商用而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并且没有经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认定为涉密系统的信息系统属于申报对象。

三、申报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的网络环境以黔南州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工程为依托,硬件环境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系统建设在技术上要有具有先进性,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数据要实现整合共享。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州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2、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费用预算。3、可行性研究经过论证后,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4、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方案切实可行。5、遵守信息化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

五、申报流程

(一)州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州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州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5、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6、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7、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8、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9、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

10、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州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县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县(市)信息化项目须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核准。

5、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6、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7、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8、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9、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10、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县(市)信息化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1、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2、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县(市)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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