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规划科(增减挂钩办公室)。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对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报批地籍审核。

(五)不动产登记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统一等级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牵头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项目的立项、论证、监督和验收工作。

(七)征转用地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需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九)地质矿产科。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探矿权复核、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相关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调查评价,对地热、矿泉水、地下卤水的勘查和评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进行管理。

(十)财务科。

负责拟订有关财务制度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对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经济开发区分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开发区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开发区内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土地利用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综合调研室。

研究提出国土资源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等文字综合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综合调查和各类专项调查,掌握、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与信息,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督查室。

负责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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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措施,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补充制定相应的规程、规范细则。指导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级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补划基本农田验收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规范和监管市本级矿业权交易;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并管理资金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2、取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3、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4、取消权限内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5、取消权限内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6、取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标准。

7、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全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审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核、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审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将市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7、将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8、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市区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将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市区内城乡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市区内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整理、土地复垦,依法监督、验收用地单位实施的补充耕地工作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市区内农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征用的组织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具体建设项目前期调查、出让地价评估;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选址地点和前期开发整理相关职责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

19、将土地资产处置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

20、将县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县级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21、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市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临时用地许可(3公顷以上)。

3、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1公顷以上)。

4、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核。

5、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核。

6、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7、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8、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

9、未利用地开垦许可(35—600公顷,含600公顷)。

10、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11、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12、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13、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14、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15、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16、非重点古生物化石经营行政许可组卷。

17、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18、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19、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20、土地权属登记。

21、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审批。

2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和草原登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海域滩涂渔业养殖使用权登记职责、市林业局承担的林地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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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增减挂钩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规划师1名、督查室主任职数1名、专职督查员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督查室主任、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职数收回。督查室主任职数收回后,督查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并加挂牌子。

(一)市国土资源局双台子分局、兴隆台分局均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科级;双台子分局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兴隆台分局行政编制5名,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

(二)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三)与农村经济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关于房屋产权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para" label-module="para">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尽: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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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参考材料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 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级 ) 预审、备案制度 。 3、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必须同时符合 (投资强度 、容积率 、建筑系数 、绿地率 、行政办公及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五项指标要求 。 4、国家实行 (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 5、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 6、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 )手续。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 (分级)审批制度 。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村庄 、集镇的建设规划 )。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划分土地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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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盘锦永辉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yonghui trading Co., Ltd

公司注册国家:中国

省份:辽宁省

城市:盘锦市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金华小区1#

办公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金华小区1#

法人代表:赵荣斌

总经理:路岩

成立时间:2011年10月10日

公司联系人:路岩

  日前,盘锦市政府召开盘锦市农村造林绿化工作拉练会,重点检查两县农村造林绿化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提出突出重点,大干十天,全面完成农村造林绿化任务。    盘锦市副市级干部孙占明,盘锦市农委、两县主管林业负责人参加拉练会。    孙占明听取了盘锦市农村造林绿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后指出,农村造林绿化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给百姓提供公共生态产品的理想场所,是体现盘锦绿化特点的有效载体,同时也是增加全市森林资源的重要渠道。结合“万村千树”活动,盘锦市所有的村屯都要开展造林绿化,充分利用空闲隙地、广场、街路、庭院等空间,大力开展植树绿化活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孙占明强调,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盘锦市农村普遍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重点抓好60个村屯的绿化建设,其他村屯以补植完善为主体,增加绿色覆盖,创建农村优美生态环境。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搞好作业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推行专业队伍造林,并落实责任和施工两个主体,责任主体就是县、乡(镇)政府,施工主体就是植树专业队伍。    孙占明强调,要争时间抢速度,迅速掀起造林绿化高潮。盘锦市上下要树立抓绿化就是抓民生,抓绿化就是抓发展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搞好造林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超常举措,加大造林绿化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盘锦市今年农村造林绿化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锦州市与盘锦市协同发展协议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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