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是平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

(平昌府发〔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巴中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核心,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切实改善和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网格体系

在市政府一级网格监管指导下,建立县行政区域为二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区域为三级、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四级的网格监管体系。

(二)网格划分

1、二级网格。县行政区域为二级监管网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网格长”,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三级网格,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长”,三级网格单元须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四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村(社)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并明确四级网格“网格长”和环保监管员。

(三)监管职责

1、二级网格。县人民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结合全县实际,明确本级网格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监管职责见附件二),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双随机”制度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日常监管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区域监管的,由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和考核。

2、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3、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实行网格内污染源“一源一档”。

(五)网格运行

1、巡查。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本级网格责任主体。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逐级上报。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督促和指导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30日前)。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8月底前)。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明确网格长、网格直接责任人。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员开展污染源排查,制定监管方案。2016年8月底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汇总表》》报县环保局备案,以便完善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和全县网格监管平台建设。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9月起)。各级网格责任单位按照《平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求,结合本级网格环境实际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每年12月5日前将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报县环保局,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结合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对本辖区内污染源和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污染源分布情况,熟悉和摸清监管对象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和去向,全面掌握辖区网格污染底数。

(二)狠抓落实、从严追责。各责任单位要将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相结合,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现场监察计划,按照规定的监察频次和要求对网格内的监管对象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好网格内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举报受理和信访调处、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将群众投诉强烈、环境问题突出以及上级部门重点督察、督办的企业、区域作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监察。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主体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担负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三)积极创新、提升能力。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自身工作特点,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和创新。各级财政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培训,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责任人员的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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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四川省平昌县2012年度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开工。据悉,平昌县2012年已开工农网升级项目达9498万元。35千伏项目投资6175万元,新建、改建35千伏变电站4座,增容28.9兆伏安,新建35千伏线路5条105.4千米,计划4月25日全面完工。10千伏及以下项目投资3323万元,新建10千伏线路77.39公里,改造10千伏线路68.67公里;新建400伏线路22.9公里;新建、改造220伏线路179.01公里;新增变压器32台,更换变压器23台,容量4365千伏安,于6月底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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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眉山市东坡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川办函〔2015〕178号)要求,建立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保委)办公室负责综合督查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等网格。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网格环境质量负责,行政主要领导任网格长。

(二)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市行政区域设为一级网格。

2.二级网格:区行政区域设为二级网格。

3.三级网格:各园区,乡镇、街道所辖区域设为三级网格。

4.四级网格:各村(社区)所辖区域设为四级网格。

(三)网格职责。

1.网格主体

(1)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为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2)二级网格:区人民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由区环保委牵头负责全区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环保委主任任网格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环保委副主任任副网格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区环保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东坡区二级网格主要职责一是明确区级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二是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三是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和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园区管委会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园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各安全环保食品监督所所长为副网格长,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内设机构为成员。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或者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4)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村长(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村(居)委会成员为副网格长,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为成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2.网格成员

(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区环保局:一是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监管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二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区域监管和交叉执法的,及时上报区环保委组织实施;三是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四是《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中的单位职责。

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内容,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2)

各乡镇(街道)安全环保食品监督管理所(含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乡镇(街道)环保工作委托书》和《眉山市东坡区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眉东府办发〔2014〕6号)内容,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2)

村(居)委会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巡查,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

(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内容,承担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1)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逐步试点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督促和指导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25日前)。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部署情况报送区环保委办公室(区环保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25日前)。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12月6日前报区环保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委办公室,区环保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环保委办公室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区环保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指导督导。区环保委指导和监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一是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各地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各地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况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1.二级网格职责

2.三级网格职责

附件1

二级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单位

职 责

1

区委组织部

1.将环保工作实绩和污染减排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指导环保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2

区委宣传部

1.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3

区人民检察院

1.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

4

区监察局

1.对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监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调查,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不力或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

区目标办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区常规重点工作考核。

6

区委群工部

1.负责重大环境信访事项的协调稳控和督办落实。 2.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牵头协调跨部门、跨行业和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

7

区妇联

1.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2.发动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3.组织参加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8

团区委

1.负责组建管理环保志愿者队伍。 2.制定《环保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共青团员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9

区总工会

1.引导动员企业职工提高环境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绿色企业创建,自觉参与环保工作。 2.在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引导职工开展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活动。 3.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环境权益。

10

区政府办

1.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2.参与督查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园区环境保护工作。 3.参与重大环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协调处理。

11

区发改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统筹协调落实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区环保局协调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落实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减排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12

区经信局

1.依法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园区外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实现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2.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提请区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3.负责全区企业节水、节能降耗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全区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4.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通讯辐射的监督和管理。 5.协助执行区政府关停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 6.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13

区国资局

1.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防止转嫁责任和转移污染。 2.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参加绿色创建和环保宣传活动。 3.负责做好城镇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工作,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14

区教育局

1.将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在各级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2.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5

区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贮存和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2.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排污严重的车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3.负责全区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活噪音的监督管理。 4.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助区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5.办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正常环保执法的违法行为,协调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6.协助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理。

16

区住建局

1.负责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会同区环保局严格把关相关部门编制的城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 3.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工作;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4.做好城镇改造和开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工程环保验收关;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工程不予验收。 5.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7

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县乡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2.负责化学危险品内河运输及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助市运管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3.负责监管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禁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等行为。 4.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废品及其他污染的监督管理。 5.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8

区综交办

1.责任涉及的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2.负责监管涉及的项目建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行为。 3.责任涉及的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9

区水务局

1.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进行监管,指导、督促河道所在乡镇对河道内堆积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2.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负责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设置的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取缔非法排污口。 4.负责管理、协调环境生态用水及城区饮用水供水和库区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5.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造成的扬尘、噪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

20

区农业局

1.开展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3.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5.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 7.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8.依法查处违规网箱养鱼、肥水养鱼行为。 9.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0.参与负责全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调查、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

区林业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本区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区森林生态保护规划。 3.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植物与古树名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 5.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配合环保部门对以野生动植物或木材为原料企业的环评工作进行审查把关。 6.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7.负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倡导生态文化,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22

区商务局 (区三产办)

1.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络建设中环保“三同时”工作。 2.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 3.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 4.负责监管集贸市场、大型购物超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5.负责商贸流通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6.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7.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机动车淘汰力度。对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的处置工作及废旧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8.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23

区文旅体新局

1.协助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对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经环保审批的,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2.开展环保文化艺术和环境公益事业的宣传教育活动。 3.协助对全区旅游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指导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5.指导全区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饭店)及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6.参与绿色系列创建的有关工作。

24

区人社局

1.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在编制计划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3.定期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工作。

25

区财政局

1.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 2.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3.协助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26

区统计局

1.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2.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27

区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2.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排土场的安全隐患整治,防范恶性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并纳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参与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8

区食药监局

1.负责食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协同区城管分局实施对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29

区城管分局

1.加强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负责辖区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对建筑施工垃圾等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清运和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内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 5.牵头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污染防治和保洁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小区道路保洁工作。 6.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7.完善垃圾清运系统,负责建筑施工垃圾清运中转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纠纷查处。 8.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

30

市工商局东坡分局

1.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2.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5.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

31

市质监局东坡分局

1.加强对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2.负责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3.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

32

区卫计局

1.负责对医疗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 3.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质监测。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鉴定。

33

区畜牧兽医局

1.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2.负责监督、指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协助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4.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34

区投促局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2.配合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助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35

区国土资源分局

1.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环保措施。 2.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全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4.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5.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6.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7.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36

区政府应急办

1.协调全区环境应急工作。 2.审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的演练。 3.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督促开展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7

区新闻中心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在《今日东坡》、《东坡新闻》、《东坡之声》、《东坡在线》和政府网站上分别开设环保宣传专栏。 2.参与组织并做好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按要求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4.负责制作年度环保工作或重要环保工作专题片等相关资料。

38

区气象局

1.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2.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纳入气象预报,在新闻媒体同时播报。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3.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4.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采取人工降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9

区治理办

1.对各乡镇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乡镇集镇道路环境卫生治理。 3.综合考核乡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40

国家电网眉山分公司东坡客户中心

1.在建设项目申请用电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 2.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决定的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停、限电措施。

附件2

三级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机构

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街道)安全环保食品监督管理所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3.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辖区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安全隐患,参与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解处理。 5.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的处理、调查、联络和协调工作;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 7.负责统计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数量,督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协助征收排污费和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等重点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10.排查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等无证照违法生产排污企业,报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关停. 11.收集、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12.办理上级网格、区环保委、区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范围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建立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环境事故隐患,落实措施,严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4.制定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园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6.接受、协助区环保局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园区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园区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8.协助调查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9.负责园区环境信访维稳工作。 10.办理上级网格、区环保委、区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琼府办〔2015〕1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践行“三严三实”真抓实干促发展乐东现场会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城市形象,让本地居民和中外游客切实感受到海南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学习乐东等地先进经验,开展全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聚焦环卫保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切实解决城镇发展中的“脏乱差”问题,明显改善我省城镇面貌。

二、目标任务

(一)第一阶段(至2015年年底前)。

针对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全省城镇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1.城镇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全省城镇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排、工地乱象、违建乱搭等问题得到基本整治。

2.清洁城镇内河(湖)上漂浮物及水体沿岸垃圾。根据人流密度情况,在水体两岸配置相应的环卫设施,将沿岸清扫保洁纳入城镇日常保洁体系,及时完成垃圾清理后的绿化工作。

3.提升城镇出入口品质形象。在做好城镇对外交通(机场、车站、码头等)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加强城镇风貌设计、引导、管控,围绕城镇定位,结合园林绿化、景观塑造、街景立面整治等工作,提升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

(二)第二阶段(至2017年年底前)。

1.全省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方式得到明显改进,基本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2.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镇区)为目标,提高生态园林建设水平。以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基础,以不断提升园林绿化质量、提升环境品质为目标,建设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3.建设城镇内河(湖)绿化带和休闲区,最大限度地营造亲水景观环境。有条件的区域可配套建设生态绿道、景观区、休闲区等功能区,形成可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水系环境。

4.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城镇风貌管控取得实际成效,城镇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重点区域清洁。一是对城镇主次干道、街道、广场、城镇出入口、居住区、背街小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建立工作台帐、摸清底数、制定计划,清除积存垃圾和各类乱堆杂物。完善环卫设施,设立居民公约,落实“门前三包”,建立长效机制。二是整治铁路、公路、海岸及河道水体沿线沿岸的环境卫生问题。清理垃圾杂物,落实作业责任,加强日常保洁,消除黑臭异味。三是整治车站码头、工地、商业区、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人流聚集区,实现快速清扫、快速收运和快速保洁。四是加大对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力度,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镇环境面貌。

(二)道路清扫保洁。在国家标准定额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合理配备人与机械设备的比例,实现全面精细化保洁。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提高道路扫净率。加强快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科学选择机械化作业设备,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提高机械化作业的清扫率。

(三)城镇垃圾处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主管部门强化规划引导,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焚烧、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收运体系,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收运、处理等多环节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十三五”规划,抓紧编制环卫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选址,并在空间上予以落实。

(四)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特色鲜明的原则,充分考虑街道绿化遮阳效果,推广本土树种和开花观叶植物,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城镇林荫网络。重点做好城镇公园、道路、居住区等区域的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公路、铁路沿线绿色景观工程,精心打造“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同时,采用低影响开发手段,通过低洼绿地、立体绿化等方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让城市回归自然。

(五)完善体制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整合部门职能,明确保洁作业和管理的主体,形成一个部门负责、一把“扫帚”扫到底的管理模式。在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实行责任人挂牌管理,彻底解决推诿扯皮的现象。建立环境卫生奖惩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督办和定期考核检查,促进城镇环境卫生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培育大型骨干环卫企业,在确保服务质量、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洁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事关本地区对外形象和长远发展,提高城镇凝聚力、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好。要明确目标、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规划引领。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和全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战略和发展路径,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规划建设体系。建立突出热带海岛、地方风情等海南元素的风貌管控体系,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丰富和提升城镇绿化环境品质,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提升管理能力。推行环卫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落实“定任务、定责任人、定标准、定时限、定奖惩”等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机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区域、作业流程对环卫保洁效果提出量化指标,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逐步建立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规范、考核标准一致的长效机制,实现保洁效果的持续、优质和稳定。同时,要不断加强城镇环境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提高城镇管理执法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把清洁环境卫生工作列为财政预算优先保证的对象,持续加大投入。集中财力采购各类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环卫工人待遇,提升城镇环境品质,确保清洁环境卫生工作稳步推进。同时,推动清洁环境卫生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拓展新的投融资模式,在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上,落实一批PPP项目。

(五)关爱环卫职工。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环卫及市政管养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琼府〔2013〕59号),从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健全社会保障、改善住房条件以及解决后顾之忧等生活细节入手,提高环卫工人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地位,增强环卫工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高素质劳动者投身环卫事业,促进环卫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舆论宣传。清洁城镇环境卫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市县要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引导全民参与。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曝光的方式,宣传报道典型事例,让文明卫生意识深入人心,使之成为自觉行为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镇管理,发挥人人都是“监督拍客”的作用,采用各种有效方式对环境“脏乱差”现象进行监督。

青川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发〔2015〕178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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