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地位具有法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既明确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又通“三分之二”的规定,阐明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 ,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公正性。

二是权力独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说明,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作为参与评标的专家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特征。

三是作用具有主导性。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唯有专家在评标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可以说,主导性决定了评标的方向和质量。

四是职能具有专业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依靠了这些专业人才,才构筑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程序具有规范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各地也针对使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程序提出了规范性意见。这一特征反映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更趋科学和合理,对提高评标效率,确保评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六是过程具有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是身份具有特殊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成了“香饽饽”。一方面由于有的投标企业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以“专家”自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评标中行为不道德、不公正之举。特别是在县级评标专家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八是行为具有自律性。从专家库成员构成情况看,分散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只有用崇高的道德标准严格约束自己,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律的重要作用。

九是管理具有流动性。一方面通过换届,一些年龄偏大、调离本地、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被解聘或清除,一些新评委要人库;另一方面大部分评标专家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又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成员。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和要求缺乏统一性,使他们在交叉使用中养成了“游击”习气,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评标模式,给管理增强了难度。

十是结论具有实践性。中标人的推荐和确定,是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正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对这一结论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但这一结论正确与否,还要经过建筑实践的检验。在以往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也有通过招标评标选定的施工队伍出了问题。这说明,评标专家的责任不只限于评标阶段,而整个建筑实践才是衡量他们评标结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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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的特征,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全面优良的素质。素质是一个人各种知识、才干和能力的总和。素质乃履行职责之本。作为评标专家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并且根据改革进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努力改善自己的素质构成,才能使评标工作具有深厚、扎实的根基,才无愧于评标专家的光荣称号。

德——评标专家的政治品质。

评标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这既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评标职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①政治强。就是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把评标工作看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善于从政治的角度看问题。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敢于抵制和反对一切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公正履职的行为和现象。政治强既是高尚品德的基础,又是综合素质的根本。

②热情高。就是对评标——这一社会公益活动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在其位、尽其职、负起责,为振兴建筑业做出积极贡献。同时,还表现于他们所关注的不是自己履行这种职责得到多少物质报酬,而是更看重这一职业对社会、对人民的意义,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③作风硬。就是召之即来,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经常参加评标活动,诚实守信,秉公办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谦虚好学,永不满足;刻苦钻研业务,勇攀技术高峰,努力做过得硬的评标专家。

④纪律严。就是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牢记评标专家的权力和义务,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注意群众公论,保持良好形象。

2.才——评标专家的专业技能

评标专家一般应具备评审比较能力、识图用图能力、电脑操作能力和思想表达能力。

①评审比较能力。即,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先初评后详评再综合的程序,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评标任务。初评是对投标书的响应性评审,是确定投标书有效性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要熟悉和掌握初评的重要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须知为依据,严肃认真地搞好审查把关。详评是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各投标书分项进行量化比较,从而评出优劣次序。综合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最终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这种能力贯穿于评标的全过程,是检验评标专家专业技能的关键环节。

②识图用图能力。顾名思义,就是会看图纸,会利用图纸对各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价和比较。特别是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建筑领域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为标志的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新形势下,更加强调评标专家对大型复杂工程的图纸能看得明白,用的自如。这样才能了解招标工程的概况,知晓各种技术参数,并从中发现问题,分清优劣。

③电脑操作能力。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一些地(市)已发展到网上招标、投标、评标,通过互联网在省级人民政府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新领域。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必须有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和掌握计算机评标规律,为实现招投标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

④思想表达能力。即,运用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和反映正确的思想、观点,提高工作效率的能力。《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如果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就很难准确地阐述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也会影响评标的效率和质量。

3.学——评标专家的知识结构

评标专家应当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即,努力形成以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辅助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结构。

①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科学、社会科学、地球与环境科学等前沿科学的基础知识,并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评标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待每一次评标,以自己的真知灼见体现专家的价值,推动评标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②专业知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变化,招投标监督渠道的拓宽,对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精通自身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学习和掌握与评标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努力向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评标技能和评标质量,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③辅助知识。包括自然科学、思维科学、电子科学、建筑文化、建筑美学、建筑力学等,只有尽可能多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才能不断开阔视野,增长智慧,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评标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

4.廉——评标专家的外在形象。

评标专家的外在形象包含内容很多,但“廉”却是最突出的。这是因为评标是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的合理形式。如果评标专家自身不廉洁,就难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①慎重用权,给人以公正感。法律法规赋予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的权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是对慎重用权的根本要求。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加个人任何偏见。公正就是公道正派,没有偏私。公正是客观的前提,客观是公正的体现。

②一身正气,给人以敬畏感。正气就是刚正的气节,正派的作风,光明磊落地为人。作为评标专家要为社会公益活动做出贡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把关,就必须具有一身正气。做到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慎独慎微,慎终如初。在评标中主持公道、不徇私情,不以是否同乡好友分亲疏,不以送不送礼分厚薄,不以个人好恶分远近;不打人情分,不打诱惑分,不打授意分,不打串联分,以一身正气赢得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的信赖和尊敬。

③出于公心,给人以信任感。公心既公正之心,为国分忧之心,为民担责之心,只有坚持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才能不为人情所迫,不为诱惑所动,不为私利所累,堂堂正正做人,公公正正评标,给人民群众以信任感。

评标专家的基本特征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说明评标专家是一个各方面要求很高的特殊群体,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需要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一)严格选拔,确保入库质量。把好选拔关,既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各地专家资源匮乏,特别是有些专业比较冷僻,如市政工程经济类、安装工程电气、空调、智能化管理类、装饰装修类、设计类等,这方面够条件的专家更是凤毛麟角。为避免专家被频繁抽取,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

在选拔评标专家时随意降低标准,把法律规定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改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虽然把“八年”改为“十年”,年限长了,但“高级”变为“中级”,门槛却低了;人员数量上去了,专业水平却下来了。还有的在选拔时,只重专业水平,不重道德修养;只看人情关系,不管实际能力,结果导致有的专家或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因违法违规很快被清除专家队伍。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是因为评标专家的稀缺,而不得不违反规定吸收部分在职国家公务员和行使政府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出现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评标,而部门领导就是评标专家的怪现象。发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依法办事,随意性大。因此,坚持依法行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拔评标专家,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随意降低标准,更不能为照顾人情关系不讲专家质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地特别是县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纯洁评标专家库的目的。

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据了解,许多省级评标专家库已经建立了,但由于受异地评标食宿、差旅、报酬、安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尽快实现网上评标,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把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纳入网络系统,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跨跃,这样既消除了因异地评标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安全问题,又解决了各地因专家资源不足、担心反复被抽取、易被利用、随意降低选拔标准、影响评标公正性等诸多问题。

三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组建评标专家库。主要原因是专业人才缺乏,监督难度大,在尚未实行网上评标的情况下,我市把县级够资格条件的专家吸收到市库,实行统一使用和管理。这样做既保证了入库专家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了县级对评标专家的需求,同时,还解决了管理难的问题。

(二)加强培训,打牢素质基础。评标专家的素质基础,关系到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虽然入库的评标专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拓宽,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建筑市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业参与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近年来,我市围绕打牢评标专家素质基础这一主题,坚持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收到了明显效果。在培训形式上,主要采取以会代训。

短期轮训的办法,小批量,多批次地进行,力争每年将入库专家培训一遍,并已形成制度。在内容设置上,一方面,针对评标专家存在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搞好正面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请大专院校的教授、法律专家和计算机专业人士,给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机操作规程,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定、标准、要求等。每次培训既内容充实,又便于吸收;既有针对性、又有实用性,受到了评标专家的普遍欢迎。在组织方法上,坚持把集中授课与参观见学相结合,把专题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把专家自己讲课与大家共同讨论相结合,把成果检验与考核验收相结合,既灵活多样、又实在管用。由于加强了素质教育和培训,评标专家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评标技能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敦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标专家队伍中开展拒腐保廉教育,倡导评标专家制定自律公约,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不仅使评标专家普遍受到了教育,而且还带动了招投标市场风气的好转。

(三)建立制度,坚持用管并举。对评标专家监督重在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制度才有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靠不住的监督。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管好用好评标专家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评标专家的实际,我市建立了七项监管制度:即建档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评估制度、回避制度、举报制度。制度建立了,关键是抓落实,既要重用,更要重管;既要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更要建立一套完备的保障制度建设的运行机制;既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更要严格按制度规定处理违法违规人员,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努力使评标专家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强化监督。保持良好形象。评标专家良好形象的形成,一靠自律、二靠他律。他律就是自律以外的规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规及社会舆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从实践情况看,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被抽取后到达指定报到地点这一时间段和评标结束后的行为。容易发生问题主要是主动与某些有关系的投标人取得联系,进行人情交易或权钱交易,或向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情况等。针对上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分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事前阶段(评标前),应加强过程控制,就是通过严格的时限要求、严密的程序、控制削减不良对策的行为能量;在事中阶段(评标中),有必要强调对细节监督的认知,对任何一个评标专家的每个细节表现,都不能轻易放过。必须实行无缝监督,并将表现情况记录在案,为实现长效管理提供参照系。在事后阶段(评标后),要建立适时跟踪体系,通过不定期的调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方式,全面掌握和了解评标专家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这样做就会形成完整的监督链,达到多层次、高密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目的,从而确保评标专家队伍的纯洁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2100433B

评标专家基本特征常见问题

  • 细胞的基本特征

    细胞的基本特征如下所示:大小原核细胞直径显微镜下的细胞平均: 1~10μm;真核细胞直径平均: 3~30μm;某些不同来源的细胞大小变化很大:人卵细胞:直径0.1mm;鸵鸟卵细胞:直径5cm;同类型细...

  • 评标专家如何报考

    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并非由报考产生,依据如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 评标专家试题

    C.甲对乙错

评标专家基本特征文献

评标专家表格 评标专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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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表格 编号: 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 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海南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制 . 精选表格 填 表 说 明 1、“所属行业”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 “申报部门”是指“所 属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政府机构名称填写,如:住建、交通、水务、国 土、工信、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 2、“所在地区”是指专家现常住地 ,填至县、区级。 3、“从事年限”是指从事专业年限,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4、“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5、“申报评标专业类别”是指申请人申报的评标专业, 按照《评标专家 专业分类标准》,填写本人最适合担任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必须填写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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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申请表 评标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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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 资格申报表 单 位: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报说明 1、本表供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使用。 1-4 页由 申报人员填写, 5、6 页由考评机构填写。 2、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 书等证件须报复印件。 3、一律使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4、本申报表一式三份,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单位各一份。 5、申报专业应遵照《工程及专业分类划分》按擅长顺 序填写(最多填报两个专业) 。 6、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学历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 日期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 身份证号 身体健康 状况 申报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家庭电话 BP机号 手机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单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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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所在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所在单位如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属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口令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姓名反馈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方式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改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七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行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和省发改委的复核确认,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入专家库。

第十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复审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评标专家原则上每届聘期内应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上网对个人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更新需经省发改委核定。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假制度。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除进行网上请假外,还需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

需提前结束请假时间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登录个人页面销假。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改委提出。

第三章履职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制度,具体考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由招标项目评标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等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考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考评专家评审水平、能力及有无违规等情况,由行业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省发改委于次年1月组织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出现基本称职4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一)继续教育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确认抽取信息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自提出入库申请或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即视为同意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管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向评标专家发放报酬,但组织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支付参与评标的专家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专家抽取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

专家库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各级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部门的终端主要用于管理,交易平台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专家库系统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招标、远程评标、异地评标等功能,各网络终端的抽取数据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自动通知,各网络终端的抽取结果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抽取本市州外的异地专家。异地专家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异地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需要异地接送评标专家的,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下进行。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专家资源相对丰富的市州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

本市州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三十三条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下载或备份库内专家信息,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自动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调度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抽取终端的;

(二)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的工作出现明显错误,但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又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的。

(七)评标专家因为赶时间等情况不认真进行评标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评标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未网上请假连续4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两次及以上网络终端抽取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

(五)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六)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接到参与评标的通知后,与潜在投标人联系,有权力寻租嫌疑且被调查证实其行为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三)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私下联系,接触招标人的;

(五)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七)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发现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的表扬和惩戒情况对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查。表扬和惩戒情况,在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受到暂停评标及以下一般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有效期一年;受到因违规解聘及以上严重惩戒的专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不得再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评标专家奖惩结果的处置,省发改委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属于专家库运行中直接管理的事项,由省发改委直接处置,并函告有关部门;属于应先由各行政监督执法处理的事项,先由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处理后报送省发改委,其中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直接转报省发改委,省级以下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转同级发改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属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中处理的事项,由交易平台根据事项性质报送同级发改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再按前述程序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违规库外抽取专家、专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由上级部门依法追责。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网络终端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改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入库专家因参加依法必须招的标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信用体系数据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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