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排放特性 | 外文名 | emissioncharacterist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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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域 | 汽车 |
尾气分析仪,可以检测HC、CO和CO2、NO和NOx等排放浓度。
发动机的转矩和角速度随时间迅速变化的工况,称为发动机的瞬态工况。汽车的冷态及热态起动、加速、行驶时负载突然增加的工况,都是典型的瞬态工况,在这种工况下,其转速和负荷不断的变化,发动机各部件的温度以及工作循环参数也在不断的变化,此时发动机的排放特性为发动机的瞬态排放特性。
由于影响汽油机排放的因素甚多,因此各种发动机排放特性有很大差异。尽管如此,其有害排放物的排放量随负荷及转速的变化而变化的趋势则是一致的,为了使车用发动机排放的有害污染物较少,应尽量使其在相应负荷下运行。
内燃机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为:二氧化碳(CO2)、水(H2O)、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硫氧化物(SOx)、铅化合物和微粒等。
在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的今天,对发动机的排放要求越来越高,掌握了发动机的排放特性,对于我们按照低排放要求正确使用发动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发动机的排放特性,可以找出其运转时排放最严重的工况区,从而为低排放改造指出方向,以适应环保法规的要求。
由图1可见,在常用的部分负荷区CO的排放较低;在负荷很小时,
CO的排放略有上升;当工作负荷接近全负荷时,CO的比排放量开
开始急剧升高,而绝对排放浓度和质量则上升更快。
从图2中可见HC的变化趋势和CO比较相似,中等负荷时比排放量
较小,大负荷和小负荷时相对增加。
当转速一定,在中等负荷区,随着负荷的增大,NOX绝对排放量增加,
但NOX比排放量逐渐下降。
在大负荷时,NOX绝对排放量下降,比排放量下降更快。
当负荷一定时,转速增加,NOX的比排放量增大,其绝对排放量显著
增加。
汽油机的瞬态排放特性
稳态排放特性
从图6可见在大多数工况下,CO比排放量都比较小。
而高排放量出现在小负荷工况区。在大负荷工况下,柴油机
每循环供油量较多,燃烧室内存在过多的过浓混合气区,氧
气的缺乏使CO不能得到及时氧化。
从图7可见,柴油机未燃HC排放比汽油机少得多,且HC比排放量基本上是随负荷的上升而下降,但绝对排放量基本不变。
从图8中可以看出,柴油机NOX的高排放区主要出现在小负荷和高速工况。
在全流定容稀释采样系统台架上,对一台国-V发动机进行了燃用不同标准柴油的ESC、ETC循环测试。研究结果表明:燃用国-Ⅴ柴油时在外特性下的最大功率和扭矩均小于国-Ⅳ和国-Ⅲ柴油;随着柴油质量的下降,ESC和ETC试验的NOx和PM排放值呈增大趋势。对ESC和ETC试验中的PM进行了萃取和化学分析,发现ETC循环下的多环芳烃总含量是ESC循环下的2~3倍,任意工况下国-Ⅲ柴油排放的多环芳烃总含量远远大于国-Ⅳ和国-Ⅴ柴油排放。
通过介绍中空喷射排放阀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展示了其优越性。在国内外工程中的成功应用表明,此排放阀值得推广,为水电站结构设计提供新的思路。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A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 频发噪声 frequent noise
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 偶发噪声 sporadic noise
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 表示,单位dB(A).
3.10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3.11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 的噪声。
3.12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的噪声。
3.13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为了更加明确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以及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分为直接排放(SCOPE1),基于电热或热能使用的间接排放(SCOPE2)和其他间接排放(SCOPE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2100433B